七一立法會暴動案,王宗堯等 4 人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同案 8 人開審前承認暴動罪,12 人分別判囚 4 年 7 個月至 6 年 10 個月。王宗堯、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等 7 人先後提出定罪和刑罰上訴,案件周二(16 日)在高等法院聆訊。
王宗堯一方指,沒足夠證據證明他參與暴動,強調王當時僅禮貌打招呼、沒破壞行為。答辯方反駁指,王明知示威者闖入立法會,仍自願走進暴動中心。另外,針對刑期上訴,孫曉嵐一方指,區域法院將暴動案量刑起點定於 7 年屬少見。法官楊家雄則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法官彭偉昌亦稱「今次係最嚴重嘅一次」。法官押後 6 個月內頒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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