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721 元朗襲擊中,被裁定暴動罪成的白衣人吳偉德,涉於 2023 年 4 月,在元朗非法賭檔中自稱為「勝和」成員。經審訊後,暫委裁判官莊保兒周三(8 日)裁定吳「聲稱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成,判處加監 6 個月。
官接納臥底警員的證供,即案發時吳曾在非法賭檔現場稱「呢檔嘢我『訴苦德』嘅,我哋勝和地方,咪搞事呀!」裁定他罪成。庭上透露,被告原預計於明年 9 月獲釋,辯方指吳只是為了「維持秩序」而犯本案,亦望本案部分刑期與暴動案同期執行。
官指,本案涉及非法賭博活動,與暴動案的性質不同,事發地點及日期亦相異,下令 6 個月的刑期全部分期執行。
臥底警:被告自稱「訴苦德」、
「我哋勝和地方」
臥底警員早前出庭作供,指案發時到賭檔觀察,在場有人爭執,而被告則走近聲稱,「呢檔嘢我『訴苦德』嘅,我哋勝和地方,咪搞事呀!」吳並於附近逗留巡視。
裁判官引述,辯方質疑警員的記事簿沒有紀錄賭檔現場環境,亦沒有提及被告或警員本人曾參與賭博。至於警員指現場有石製圓枱,辯方則提供照片指為方形枱,質疑警員紀錄不準確。
官認為,辯方提供的照片為事發後兩年多拍攝,不能反映案發時的真實情況。而法庭亦非要求證人有「完美記憶」而考慮是否信納其證供。對於警員供稱,他只是紀錄核心關鍵事項,即調查誰為賭檔負責人,沒有紀錄自己參與賭博,官指並無不妥。
官:警證供簡單直接、清晰
官續指,辯方挑戰石枱形狀與警員紀錄不符,屬旁枝末節,不影響警員的證供是否可靠。辯方質疑警員沒有錄音或錄影,警員庭上解釋,因為事前沒有料到被告會作出相關發言,而且擔心個人安危,所以沒有拍攝。官認為其解釋可以理解及接納。
官裁斷,警員的證供簡單直接、清晰、沒有矛盾,作供時沒有遲疑,盤問下不受動搖,當有忘記情節時亦會如實說明,是可靠的證人。若他非親歷其境,盤問下必有破綻及語塞。而警員在記憶猶新的情況下記錄事件,當時他並非首次見到被告、現場燈光充足、被告與警距離僅兩米,警員可近距離觀察被告。
官最終裁定,案情如警員所指,案發當晚有人爭執時,被告上前表示「呢檔嘢我『訴苦德』嘅,我哋勝和地方,咪搞事呀!」,裁定吳「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成。
官令與暴動案刑期分期執行
加監 6 個月
庭上透露,被告有 4 次定罪紀錄,涉及 5 項控罪。
辯方則指,被告於 2023 年 7 月就另案被捕,扣押及服刑至今,尚餘 11 個月刑期,預計於 2026 年 9 月獲釋。而被告案發時並非為威嚇他人,只是為了「維持秩序」而犯案,案情相較同類案件輕微。辯方另希望法庭考慮部分刑期與另案同期執行。
官指,本案性質涉及非法賭博活動,而被告另於區院的暴動案中被判囚 4 年 8 個月,性質不同,事發地點及日期亦相異。官就本案以判囚 6 個月作量刑起點,沒減刑因素,全部與暴動案刑期分期執行。換言之,被告須加監 6 個月。
被告為 721 白衣人
承認暴動罪
被告吳偉德(40 歲),在本案被控一項「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指他於 2023 年 4 月 22 日在元朗炮仗坊遊樂場聲稱是和勝和三合會社團的成員。
翻查資料,吳於 2023 年 7 月與另外 3 名白衣人被起訴暴動及串謀傷人罪,4 人均認罪,吳偉德於 2025 年 1 月被判囚 4 年 8 個月。
該案案情指,吳偉德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當晚約 10 時 57 分手持藤條,與其他白衣人經 B 出口進入元朗站,並跳入 F 出口附近的付費區,與其他白衣人一起襲擊一名穿灰色上衣的男子,其後離開付費區。
約 11 時 02 分,吳再與其他白衣人進入付費區,他在連接月台與大堂的樓梯上多次揮拳襲擊兩名男子。他其後在列車車廂內,站在乘客與月台上其他白衣人之間,另曾用手指指向車廂內的乘客。
FLCC80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