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名「非白衣人」,被控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元朗站暴動,周五(27 日)在區院展開第九天審訊。控方證人、事發當晚曾與林卓廷通電話的時任元朗警民關係組警長,完成一連兩日作供。
綜合警長兩日供詞,他在 7 月 21 日前已在 FB 及其他媒體知悉「有黑衣人組織入元朗」,亦有白衣人「鄉事吹大雞」,將會穿白衫、用藤條。他稱,亦知悉動員人數「稍多」,但指不知他們以何方法「保衛家園」。警長又同意「吹大雞」原則上犯法,他有向上司匯報。
盤問下,警長確認自己為元朗原居民、現為廈村鄉其中一村長。辯方先後問他是否認識鄧英斌、「飛天南」及黃四川;他稱沒與鄧所屬鄉村的村民連繫、直至事發當晚才知「飛天南」,以及對黃沒印象。案件下周一續。
本案由法官陳廣池審理,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代表。各被告的代表依次為:大律師黃錦娟、大律師李百秋、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鄭凱霖、大律師周慶澎、大律師黎建華、大律師曾敏怡。
7.21 前警長已知
「黑衣人入元朗」、「白衣人保衛家園」
警長 7520 周四作供時提及,案發 7 月 21 日前,已知悉「鄉事吹大雞」。辯方周五均就此議題續盤問。
綜合盤問有關事發日前的證供,警長稱從 Facebook 及其他媒體知悉「黑衣人組織入元朗」, 亦有「白衣人保衛家園」。警長稱,知悉「鄉事吹大雞」的動員人數「稍多」,但不知道他們會以何方法保衛家園。
另警長亦供稱,案發日前亦從 FB 得知「吹大雞」召集人士會身穿白色衫,以作辨認,並會用藤條;他亦有把消息向上司匯報。辯方問及,「吹大雞」是否隱含有罪案可能發生?法官此時稱,「吹大雞原則上犯法」;辯方遂更正問題,而警長表示同意。
事發當晚 9 時許
警長獲悉多元朗居民聚集
至於事發當日,警長早前供稱,事發當晚 10 時 22 分曾與林卓廷通電話,並著林勿入元朗,免「火上加油」。警長在辯方資深大狀潘熙盤問下,同意當晚已知悉元朗發生毆打事件,並同意受襲方主要為年青人。法官追問辯方是否指有「大規模鞭打」?辯方同意。
其後控方於覆問時就「大規模鞭打」一詞,請警長澄清。警長指,「林卓廷嚟到元朗之後,有大模規嘅鞭打」,亦同意「鞭打」是泛指所有毆打、襲擊,包括用雨傘及棍等。
警長又確認,他於 2020 年 8 月錄取的口供紙提及,「(7 月 21 日)晚上 9 時15 分,陸續收到元朗區議員和社區人士電話,表示在元朗鳳琴街雞地一帶,很多元朗居民聚集及抗拒黑衣人在元朗生事破壞」。
警長同意,他於口供中所指的「黑衣人」,可能是當日在其他地方遊行完畢返回元朗的居民;並指自己在 FB 看到「有人會入嚟光復元朗、破壞祠堂嘅情況」,故認為有破壞的意思。
警長否認林卓廷通話時
曾提及擔心市民安全、促打擊黑社會
林卓廷代表大狀黃錦娟亦就警長及林卓廷,事發晚上的通話內容,指出辯方案情。她指林提過擔心元朗市民安全,尤其年青人;警長答稱「無,只係話支援吓啲年青人」。黃指,林從來無提及「支援」;警長否認。
警長又供稱,林於通話時沒提過要警方打擊元朗一帶的黑社會暴力行為,並指自己當時「一定有講過」林入元朗會火上加油。
警長指與鄧英斌所屬村村民沒連繫
不認識「飛天南」
警長盤問下又確認,自己為元朗原居民、現為廈村鄉其中一村長。他在辯方盤問下,稱不認識八鄉河瀝背村村長鄧英斌,稱該區由另一同事負責,他沒與村民連繫。至於「飛天南」,警長稱在事發晚才聽其名, 因「有人打電話話畀我聽飛天南死咗。」
警長亦指,沒聽過吉慶圍黃四川。辯方問,「2018 年 5 月 28 日參加何君堯議員辦事處開幕禮嘅時候,你唔係見到佢咩?」警長稱無印象。
翻查資料,「飛天南」姓名為吳偉南, 7 月 21 日在元朗站外倒地昏迷,最後獲救。他與鄧英斌在首宗 721 暴動案中被裁定罪成,兩人早前已提上訴,正待處理。
辯方質疑沒就「吹大雞」作書面紀錄
警長:不知會嚴重、「如果佢哋唔落嚟就無事」
次被告庾家豪的代表大律師李百秋,盤問時一度問及 7 月 16 日傍晚雞地有白衣人曾與市民發生衝突,警長指不知悉事件。法官指,李將 7 月 21 日的白衣人與 7 月 16 日的白衣人「撈埋一齊講」,質疑沒有基礎。李欲引監警會報告,法官指屬傳聞證供不許引用作盤問。
另警長稱,在知悉「吹大雞」後未有作出書面紀錄。李質疑原因,指「721 發生咁大件事」。警長稱,「我唔知之後會發生咁嚴重嘅事件,如果佢哋唔落嚟就無事。」
辯方完成盤問後,警長在控方覆問下稱,「如果佢哋唔落嚟就無事」一句是指「如果啲黑衣人唔落嚟唔會有事,我唔知佢哋係咪真係會落嚟㗎嘛」。
控方列林卓廷助手為證人
辯方申傳召作供
另林卓廷一方稱,林的助手冼卓楠一直被納入控方證人列表,惟控方其後剔除,拒絕供辯方盤問,故向法庭申請傳召冼任控方證人作供。辯方指,控方在審前覆核表示會傳召 8 名證人,而辯方在今年 9 月四度去信了解會傳召的控方證人,惟控方未有透露會傳冼。
辯方稱,控方不能以剔除證人為由拒絕申請,並指其中一段呈堂片段是由冼攝錄,認為對本案起很大關連作用。控方稱,冼為林的助手是控方其中一個考慮因素,指控方「控罪都有權修改,何況證人列表?」控方又指,未有使用冼所的片段,而是採用網上片段。
辯方回應稱,冼曾經在另一宗 721 案件中任控方證人,其證供提及當日發生的事。法官稱,「咁昭然若揭啦。」辯方即稱,「我唔敢揣測呀」,指冼證供可能與控方案情不吻合,但認為不是不傳召他的理由。官押後下周一就辯方申請作裁決。
另外,法官周五甫開庭時提及早前有公眾席人士大聲叫囂,有機會干犯刑事藐視,指已找到當日的閉路電視片段,並會在散庭時交予警方跟進及調查,並指此事不涉及所有被告或與本案有關,故不會把片段副本交予辯方。
7 人被控在元朗站參與暴動
被告依次為,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43 歲)及另外 6 人,包括庾家豪(35 歲)、陳永晞(37 歲)、葉鑫昇(31 歲)、鄺浩林(26 歲)、尹仲明(48 歲)及楊朗(26 歲),7 人被控一項暴動罪。
控罪指,7 人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DCCC110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