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 7.21 襲擊,3 名白衣人承認暴動等罪被判囚 4 年 8 個月至 5 年 3 個月。上訴庭周三(25 日)即日駁回 3 人刑罰上訴,押後在 6 個月內頒判詞。3 人繼續服刑。庭上指,其中兩人另因自稱黑幫成員、販毒罪成被加監。
白衣人吳偉德的代表指,吳當時在元朗站內着人「唔好挑釁」,有調停角色,而原審法官錯誤沒接納作求情。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質疑,吳當時言行屬「震懾」多於調停,而若非白衣人挑釁,月台上的列車本可開走,「你冇權入去叫人唔好挑釁,人哋有權喺度」。
官質疑:吳偉德着人「唔好挑釁」
但「自己就挑釁」
3 名提出刑罰上訴的白衣人為吳偉德、王浩昇及鄭文傑。原審官就暴動罪以 7 年為量刑起點, 串謀傷人罪以 2 年為量刑起點。吳被判囚 4 年 8 個月,另兩人被判囚5 年 3 個月。
吳偉德的代表大律師關有禮指,吳於案發時在元朗站內着人「唔好挑釁」,有調停角色,想平息雙方衝突。而原審官錯誤地沒有接納作求情。
彭偉昌質疑,吳曾追上月台、追打人,原審認為暴動有預謀。而若非白衣人挑釁,月台上的列車本可開走,「你冇權入去叫人唔好挑釁,人哋有權喺度」。
關強調,吳的角色在當刻有所改變,望法庭考慮,吳亦有「做啲嘢」,例如曾攔截其他白衣人進車廂。彭再指,吳着人「唔好挑釁」,但他「自己就挑釁」,亦不知吳說話的背後目的。
彭問上訴方,認為吳應獲多少刑期扣減。關有禮指,原審時辯方提議以 4 年半作量刑起點。彭發出「哈哈」笑聲,指關的說法「太過不務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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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暴動由白衣人發動
惟吳非調停白衣人
律政司一方則回應指,整場暴動由白衣人發動,為何吳並非調停自己一方的白衣人,而是阻擋列車行駛,使車內市民更為恐慌,認為上訴方說法牽強。彭偉昌則指,吳的行為屬「震懾」對方。
律政司續指,吳當時情緒激動,並非呼籲自己人停止,而是向車廂內市民呼叫。律政司最後補充,吳在本案後因自稱三合會成員罪成被判囚。
翻查報道,吳偉德於 2023 年 4 月,在元朗非法賭檔中自稱為「勝和」成員,經審訊後被裁定「聲稱三合會社團的成員」罪成,加監 6 個月。

王浩昇另販毒毒成判囚
至於王浩昇,他沒有法律代表,親自應訊,亦沒有上訴陳詞。
王確認,他另因串謀販毒罪被判囚 16 年 8 個月,原訟庭法官陳慶偉把暴動罪及販毒罪刑期分期執行。彭偉昌提醒王,原訟庭處理販毒案時已考慮他在暴動案中的刑期,認為不會造成壓毀性影響。如王不服此安排,應就販毒案的刑期提上訴。
官:鄭文傑持藤條在場
與白衣人共同行事
鄭文傑的代表則指,鄭承認暴動罪,串謀傷人罪獲存檔法庭,而同案兩被告則承認兩罪。但原審法官就 3 人的暴動罪採納同一量刑起點,其另外兩人的傷人罪則同期執行,認為原審官的量刑沒有區分鄭與其他被告的分別。
與彭偉昌一同處理上訴的原訟庭法官楊家雄反駁,鄭當時持藤條在場,而身旁有其他白衣人追打黑衣人,他又與其他白衣人共同行事。即使最終傷人罪獲存檔法庭,亦不代表法庭不需考慮其行為。
CACC2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