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首宗元朗 721 白衣人暴動案獲裁無罪的王志榮,被上訴庭發還重新考慮,原審法官改裁王暴動、有意圖傷人罪成,判囚 7 年。王不服刑罰提上訴,爭議經發還處理罪成的情況,被告應否獲減刑。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周二(20 日)向王批出上訴許可。
王一方提出原審時節省法庭時間,官駁回並指「你點慳法庭時間呢?同意事實話搵到你對鞋,你都話唔係你⋯嚴重啲講直頭係誤導控方」。惟官指,經發還罪成者應否獲減刑的議題「有啲研究空間」,認為亦可爭議審訊延長造成心理壓力是否可獲減刑。

上訴方指原審時節省時間
官質疑
申請人王志榮戴眼鏡、蓄灰白髮平頭裝出庭,由大律師關唐利代表;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處理。
庭上透露,王一方的上訴理由包括王沒定罪紀錄、妻子因癌症逝世、案件困擾王 6 年之久、辯方在審訊節省法庭時間,以及經律政司呈述上訴得直的發還案件,被告應否獲刑罰扣減。
法官彭偉昌指,「暴動、傷人本身性質都係嚴重,成個情節嚴重成咁」,認為沒定罪紀錄、被告妻的情況均不構成上訴理由,又質疑案件很快已發還原審,「邊有 6 年啫?」陳穎琛補充,案件由上訴庭裁定律政司得直至發還重審,「只不過係 8 個月時間」。
彭偉昌另指,關唐利在原審爭議身分辨認,「你話(片段中)嗰個唔係你,你點慳法庭時間呢?同意事實話搵到你對鞋,你都話唔係你,話『屬於』唔代表係『物主』,raise 呢個咁嘅辯護,置同意事實於不顧⋯我覺得呢個講法係荒唐」。
陳穎琛回應,控方原審時曾邀請王一方以書面方式處理受害人供詞,但王一方沒答應,在審訊亦沒向證人盤問。彭偉昌則指,傳召證人牽涉其他被告,再指「竟然做埋承認事實,都可以唔承認(鞋子屬自己)㗎,嚴重啲講直頭係誤導控方」。
律政司一方指未見有減刑案例
官:有啲研究空間
針對發還案件應否獲刑罰扣減,陳穎琛指「呢個咁嚴重嘅案件,申請人參與度好高,落手打黑衣人」,認為原審法官沒運用酌情權減刑並沒犯錯。
陳穎琛引用 1987 年律政司以呈述方式上訴得直的「Attorney-General and Yeung Sun-shun and Another 案」,指該案被告被控兩罪,涉及罰款的罪行最後亦沒有減刑。
陳重申減刑屬法庭的酌情權,彭偉昌聞言指「Practice(慣例)就係大過酌情權㗎啦」。她回應「案例未見過,刑期覆核(而減刑)係一個 practice,案件呈述(發還後罪成而被告獲減刑)似乎未有呢方面」。
彭偉昌指,「所以唔想作出一個未經思辨嘅決定,案例都 30 幾年前,之後從來冇提過」。
彭認為,「經律政司呈述上訴得直的發還案件,應否有判刑扣減」的議題「有啲研究空間」,就此批出上訴許可﹐指屆時亦可爭議審訊延長造成心理壓力是否可獲減刑。彭駁回其他上訴理由。
事發至今逾 6 年
共 21 人暴動等罪成
王志榮原審時獲判無罪,律政司提上訴得直,上訴庭發還原審重新考慮(見報道)。原審區院法官葉佐文指,片中犯案男子曾有段時間沒戴口罩,可用作比對王是否該人,在考慮關鍵證據累積出現的機率,改裁定王就是犯案男子,暴動、有意圖傷人罪成,判監禁 7 年(見報道)。
721 至今 6 年半,至今 21 人暴動等罪成,當中 13 人為白衣人,其餘 8 人為非白衣人。警方 2025 年 7 月回覆至今拘捕 69 人、檢控 22 人,數字與 2023 年 7 月時相同,顯示已連續兩年未有新的拘捕或檢控。
721六年|連續兩年無新拘捕或檢控 至今暴動等罪成21人 當晚做了甚麼?
CACC17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