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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非白衣人案|7名被告完成作供 9.19結案陳詞 林卓廷再申保釋獲批

721非白衣人案|7名被告完成作供 9.19結案陳詞 林卓廷再申保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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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質疑楊知悉「有人打人」

第七被告楊朗周一續接受控方盤問。楊早前供稱,與朋友在元朗大堂獲告知附近有人打人,著他們拿取白衫更換,楊有領取白衫;另按朋友建議轉乘至朗屏站。

控方質疑,楊是否相信有人打黑衣人,「攞定白色衫當買個保險,有需要時著,可以保護自己?」楊答稱,當時比較不相信此說法,「邏輯上著黑色衫就打,打得幾多個呀?」

控方指,有人告知「有人打人」,甚至有熱心市民提供更換衣物,質疑為何不相信此說法。楊稱,「咁香港有警察會維護治安㗎嘛,點會容許打黑色衫嘅人發生,市民喺月台知嘅話,冇理由警察會唔知,我由頭到尾相信警察。」

至於楊陪同友人回家後,沒沿路返回朗屏站乘車,稱因較熟悉前往元朗站的路、燈火通明等。控方指出,楊選擇此路線是想觀察圍村、看白衣人,並到元朗站告知他人。楊不同意。

楊否認接水喉射水是「分工合作」

控方另問及射水一事。楊主問時供稱,有人在靠近 7-11 便利店的閘口位置,向閘外白衣人射水成功驅散白衣人,故他在樓梯下方一帶,從一名閘內人士手上接過水喉。

控方質疑,楊當時位置與該便利店一段距離,而中間有多人,亦有人舉傘,指楊當時「極其量見到有水花射出」,沒看到閘前發生何事。楊答,自己得悉有人射水後,曾經「行前少少」看發生何事。

控方指,楊稱接過水喉射水,是黑衣人群體「分工合作」,對抗及挑釁白衣人;又指楊射水時有針對個別白衣人的臉部或身體,是故意襲擊、挑釁。楊一概不同意,指有人襲擊一對男女,自己才針對向個別白衣人射水。

控方質疑白衣人持「斷咗嘅木條」

楊主問供稱,曾看到數名白衣人持武器襲擊女士,並注意到一名白衫、藍褲的男人取刀。

控方播放形點約晚上 10 時 41 分的閉路電視片段,拍到該白衣人入站情況。楊確認,當時該人手上沒持刀。

控方播另一片段,問楊「睇唔睇到佢喺地上執起啲嘢?」,楊確認看到。

控方續播片段,楊確認於其後階段看到該名男子手上取刀。控方指,片段拍到男子離開情況,「有冇可能佢手上揸緊嘅唔係刀,係一啲斷咗嘅木條,所以有啲白色嘅內層,有冇呢個可能?」楊稱,「我判斷唔到。」

控方播片,顯示白衫藍褲男子曾蹲下。(片段截圖)

同一片段顯示該男子曾持有物品。楊供稱,他看到是刀。控方質疑會否是木條,楊稱「我判斷唔到」。(片段截圖)

官阻控方追問 指楊已清楚答

控方欲追問時,官稱證人已回答得很清楚,著控方留待陳詞交代。控方再播放該男子進入形點的閉路電視片段。楊確認,該男子手上「揸住嘢」。控方追問,「你宜家仲會唔會肯定係刀呀?」楊稱,「肯定唔到啦呢一刻。」

控方指出,楊沒清楚看到男子手執何物,「你嘅觀察唔準確,你只將猜測嘅情況講出嚟」。楊不同意。

辯方覆問時則問,楊在看到林卓廷在場後,曾稱有「刀仔」,當時覺得是看到甚麼?楊答,「見到刀囉」,並指當時有看到 3 樣東西:木刀、「刀仔」及木棍。

控方引片段指楊曾換衫、折返站內

另楊主問時稱,晚上 11 時 4 分進入形點;另有住戶著他入住宅區避開白衣人,曾於售賣機買飲品;休息後知悉沒車離開,故到元朗大馬路,約 11 時 40 分到小巴站乘車往旺角。

控方盤問時播放形點的閉路電視片段,楊確認約 11 時 7 分曾入一間商店;另確認有人給予一件灰色衫,他更換後將黑衣丟棄。楊解釋,因有人被打,他亦被白衣人追。

控方播放元朗站 E5 出口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楊與另一男子於晚上 11 時 53 分乘扶手電梯入站。控方問,按楊早前供稱,他此時理應身處小巴站?楊稱,「我喺商場逗留時間,其實好難準確話畀你聽幾耐,應該呢個時間冇車。」楊同意,沒在主問提過上述事情。

控方引片段指楊凌晨仍在商場

控方續播閉路電視片段,指凌晨 12 時 29 分,楊走入商場內。楊確認。控方問,楊主問時供稱約 11 時 40 分到小巴站,為何這個時間仍在商場?楊稱,「我當時唔覺有咁耐。」

控方則問,「雖然時間係抽象嘅嘢,十零廿分鐘同個幾鐘應該好大分別,點解差咁遠?究竟你有幾多嘢冇講畀法庭聽?」楊指有在商場逗留,「但時間上可能記錯,我冇能力每一分每一秒記得。」官追問逗留原因,楊指,「因為我未搵到安全又可行嘅方法走。」

控方續播放站內閉路電視片段,楊確認曾出現在 K 出口,向人問路;另因有人向他遞上黑色口罩,故戴上。

控方指楊「根本一派胡言」

閉路電視片段亦顯示,楊於凌晨 12 時 43 分進入商場的停車場出口。楊稱,當時獲市民駕車接載離開商場,他在路口下車後步往小巴站。

控方問,楊早前供稱凌晨 1 時 15 分左右到旺角,在訊息向友人稱 2 分鐘到,當時的時間概念是否準確?楊稱,「宜家諗返起,應該唔準確」,稱事隔 5 年,「時間上可能有啲出入」,應是於凌晨 1 時到小巴站。

控方遂指,楊「根本一派胡言,回答自己大律師問題都唔清唔楚」。楊稱,「時間上同意係好混亂。」控方再指「唔只時間上,對法庭講嘅嘢,好多都不盡不實」。楊稱,「唔同意,全部有片有圖。」

楊解釋「時間長短係憑一個感覺去回答」

辯方覆問時則問及,楊提及約 11 時 40 分到小巴站,是否憑記憶回答?楊稱,沒留意時間,故盡可能憑記憶回答及估計;另指在主問作供前,沒有察覺上述片段拍到自己。

楊解釋,曾經於商場逗留,但不知確實離開時間 ,「時間長短係憑一個感覺去回答」,重申事隔 5 年已忘記有些事情,故只可推斷。

控方指楊「滿場飛,行為猶如監場」

控方總結案情時指出,片段可見楊「滿場飛,行為猶如監場」,清楚看到閘內人挑釁、對抗白衣人,「唔使出手」則離開到其他位置。楊不同意,指有制止挑釁行為,「一而再再三咁制止,係滿場飛咁制止」,且不論閘內或閘外;另指不只一次將閘內有可能使用暴力的人向後拉。

控方指,楊清楚知悉村民只想閘內人離開,指楊與閘內人士「留低挑釁」白衣人,與他人一同參與挑釁行為;除了射水外,藉出現留守,提供鼓勵及壯大付費區內人士聲勢。楊均不同意。

楊朗 非白衣人
第七被告楊朗(資料圖片)

官押後至 9 月結案陳詞

楊完成一連 3 日作供;本案 7 名被告均完成作供,並傳畢所有證人。

官下令控方於 7 月 30 日呈交結案陳詞,辯方則於 8 月 22 日交結案陳詞;另因應控辯雙方檔期,將本案押後至 9 月 19 日作口頭結案陳詞。至於裁決日子,官指因應案件敏感度等事項,「相信都去到 11 月尾,12 月頭」。

林卓廷早前撤銷本案的擔保,其代表大狀再次向法庭申請,以 2 萬元擔保、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住報稱地址,獲官批准。林目前就 47 人案還押,該案將於 5 月 30 日裁決,預計需時兩天。

7 人被控在元朗站參與暴動

被告依次為,時任立法會議員林卓廷(43 歲)及另外 6 人,包括庾家豪(35 歲)、陳永晞(37 歲)、葉鑫昇(31 歲)、鄺浩林(26 歲)、尹仲明(48 歲)及楊朗(26 歲),7 人被控一項暴動罪。

控罪指,7 人於 2019 年 7 月 21 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本案由法官陳廣池審理,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程慧明、岑頴欣代表。各被告的代表依次為:大律師黃錦娟、大律師李百秋、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鄭凱霖、大律師周慶澎、大律師黎建華、大律師曾敏怡。

DCCC110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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