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8 月 25 日 的「荃葵青遊行」原獲警方批准,及後有人堵路遭警方驅散。9 名男女事隔兩年被控串謀暴動等罪,其中 7 人周五(10 日)在區域法院承認屬於交替控罪的串謀非法集結罪。
案情指,警方在 3 輛車輛截查各被告,在其中一輛發現 29 支行山杖、戰術背心、護甲、無線電收發機等,亦有被告被搜出彈丸、鐵製彈射器等。
暫委法官王興偉關注,本案有其他案件沒有的「組織性、預先編排、共同行動及一致性」,又認為車上搜到的行山杖數目及其他物品,反映車主各人「某程度上負上供應角色」,並非一般參與者。案件押後至 11 月 21 日判刑,被告期間還押。
辯方指首被告涉及另案
冀法庭將兩案刑期同期執行
首被告謝信誠的大律師張耀良求情時稱,參考同類型的非法集結案,判刑介乎 10 至 15 個月,視乎案件有否加刑因素,而本案不涉危險物品,認為沒有加刑因素。
辯方確認,謝涉及另案判囚 7 年,並指謝因該案於 2019 年起還押,「個人變咗好多」,且社會氣氛轉趨平靜,重犯機會「微乎其微近乎零」。而謝預計明年中服刑完畢,冀法庭下令本案與另案刑期同期執行。
翻查資料,謝被指 2019 年 10 月 13 日,在彌敦道企圖搶走警員的散彈槍,2021 年 10 月被裁定「企圖搶劫」罪成,並承認「非法集結」及「襲警」,被法官謝沈智慧判處 7 年監禁,達區院判刑上限。
官指刑期同期執行「講唔通」
法官指,兩案明顯是不同案件,看不到有何基礎同期執行。辯方指,雖然兩案在不同地區、日期發生,但兩者均為嚴重衝突,性質相同。辯方又稱,謝在該案中被判囚 7 年,形容「將區域法院權限去到最高點」,故認為將本案分期執行,或有刑期過長、過重的印象。
辯方其後在法官詢問下確認,謝就該案提上訴被駁回。法官遂指,即上訴庭接納原審判刑恰當,並指 7 年判刑「從任何角度睇係唔短嘅刑期,甚至係長…但因為刑期長就全數同期,呢個法理上講唔通。」辯方重申,謝受社會氣氛犯案,現已有悔意,冀法庭考慮整體刑期會否過長。
官關注本案具「組織性」
法官另關注,案情提及車輛搜出大量行山杖,個別裝備包括戰術背心、彈射器等,認為本案有其他案件沒有的「組織性、預先編排、共同行動及一致性」,又認為車上搜到的行山杖數目及其他物品,反映車主各人「某程度上負上供應角色」,而非一般參與者,足以反映本案有一定嚴重性。
法官又指現階段審視,認為車上若干物品是有意圖在非法集結時使用,並問及非法集結案判監 15 個月的案例是否嚴重。辯方指,有些案件高於 15 個月,大部分均以 12 個月為量刑起點。
辯方指被告為樹藝師
行山杖是工作用途
至於次被告湯衛國,辯方指湯畢業於台灣淡工大學,其後成為一名樹藝師,指涉案行山杖是湯工作時使用,而他平時上班都駕駛同一輛車,但不反駁被告有機會用於參與非法集結結。法官聞言指,「本席都幾常行山」,指沒看過工友使用行山杖,又質疑工作時使用行山杖會造成不便,重申法庭有責任審視本案的串謀控罪,其組織性是否嚴重。
辯方指鐳射筆有工作需要
第三被告梁啟彥,辯方求情則指梁現為冷氣技工,需用鐳射筆向客戶指出維修部分,但同意他或與意見不同人士對峙時使用。
第四被告鄧志康,辯方提到其中一項控罪涉彈射器及彈丸,不否認被告或在非法集結中使用,但希望部分刑期可與串謀非法集結罪同期執行。
代表第九被告鄧可盈的大律師關百安則指,鄧於 4 月自願撤銷保釋,可見她願意承擔;另指她當時僅穿黑衣,沒有其他裝備,冀法庭不視她為組織者或供應者。
案情:示威群眾破壞安寧
違反不反對通知書
承認案情指,自 2019 年 6 月,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的人造成一連串社會動盪事件。有人申請 2019 年 8 月 25 日在荃灣及葵涌區舉行公衆遊行及集會,獲警方發不反對通知書。惟示威群眾進行破壞安寧的行動,違反通知書條件,包括以圍欄、竹枝、雜物等設置路障、向警方防線投擲磚頭、汽油彈等,警方多次舉旗警告。
下午約 5 時許,新界南衝鋒隊沿永順街近荃灣屠房巡邏,警長 58297 看見荃灣屠房外停泊三輛私家車,其中在一輛白色私家車截查 4 名被告。次被告承認是車主,警員搜車時發現 29 支行山杖、戰術背心、護甲、無線電收發機等。首被告穿黑色上衣,背囊內有護目鏡、口罩。第三被告身穿戰術背心,並搜出鐳射筆。第四被告則被搜出大量深色彈丸、鐵製彈射器、鐳射筆、無線電收發機等。
案情:警方搜出戰術背心、無線電等物
另一輛黑色輕型貨車,第五被告承認是司機,當時身穿黑色戰術背心,藏有鐳射筆、無線電收發機;車尾箱搜出一袋鋼珠、 3 支行山杖、戰術背心及面罩等,背囊內亦有一把鎅刀。第七被告為乘客,穿上黑色裝束。
另一輛深藍色私家車,有三男兩女被截停,包括第九被告,當時身穿黑色裝束。車內搜出一支約兩尺長金屬棒、鐳射筆、行山杖、護脛及無線電收發機等。
案情:被告 2021 年再被捕
除首被告在懲教所獲警方發控訴書外,6 名被告於 2021 年 12 月 16 日再次被捕,所有被告警誡下保持緘默。控方指,次被告涉及的 29 支行山杖,3 名被告涉及的鐳射筆,是擬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傷害他人的用途;另 3 被告的無線電收發機,均未經通訊事務管理局批出牌照。
9 人被控串謀暴動等罪
9 名被告依次為謝信誠(31 歲,紮鐵工人)、湯衛國(34 歲,商人)、梁啟彥(27 歲,汽車技術員)、鄧志康(25 歲,公務員)、簡子聰(26 歲,運輸工人)、潘世傑(28 歲,機械技工)、陳慶龍(35 歲,汽車維修員)、羅雅婷(44 歲,無業)及鄧可盈(24 歲,秘書)。9 人同被控一項串謀暴動罪,除潘世傑及羅雅婷擬不認罪,定於 2024 年 3 月 15 日審訊。
其餘 7 人承認一項串謀非法集結的交替控罪,指他們在 2019 年 8 月 25 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另外 3 人在葵涌及荃灣一帶或附近參與非法集結。湯、梁、鄧、簡另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涉 29 支行山杖,3 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一個彈射器連同彈丸,一把鎅刀。湯、鄧、簡承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涉 3 套無線電收發機。
DCCC117、11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