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 銅鑼灣|暴動罪成 24 歲男稱任急救員 申上訴許可被駁回 上訴庭:救人不等如中立

8.31 銅鑼灣|暴動罪成 24 歲男稱任急救員 申上訴許可被駁回 上訴庭:救人不等如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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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31 日港島區遊行中,銅鑼灣多人被捕,6 男 1 女被控暴動,其中 24 歲青年「暴動」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早前就暴動定罪申請上訴許可。高院上訴庭周三(31 日)頒下判詞指,上訴理由無一成立,拒絕其申請同時駁回上訴。

申請方質疑,原審錯誤裁定青年參與暴動是唯一合理推論。上訴庭反駁,在暴動中擔任急救員並非有效辯護理由,「救人不等如中立」,即使他自我定位為急救員,但只要其行為符合暴動罪元素,則屬參與暴動,裁定原審並無犯錯。

上訴庭又指,青年與在場另一向警員施襲的男子「同屬一個陣營和有默契因剛發生過的暴動而逃走」,最終駁回申請及上訴。
原審裁罪成 指青年逃避警追捕、與黑衣男逃跑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今頒下判詞。申請人陳佐豪由資深大律師潘熙、大律師黃宇逸代表;答辯方律政司由高級檢控官岑頴欣代表。

控方案情指,警方速龍隊員案發時發現有黑衣人,衝落銅鑼灣翡翠明珠廣場連接珠城大廈的扶手電梯,於是捉住其中一人,即申請人陳佐豪。現場片段顯示,有 3 人衝落扶手電梯,前者為穿反光背心的女子,中間是陳,陳後方為另一黑衣男子。

案情續指,當警員與陳糾纏時,黑衣男子用雨傘向警員施襲。申請方指,陳當日只是擔任急救員,另傳召前區議員徐子見,作供指陳當日表示會在示威中擔任急救員。

原審區院法官姚勳智裁定,陳案發時正在逃避警方追捕,根據其裝束亦難以接納他為急救員,另一黑衣男亦用長傘攻擊正捉着陳的警員,裁定他們夥同行事,參與暴動而一起逃跑,裁定陳罪成。

申請方:原審錯誤裁定暴動是唯一合理推論

申請方提出 4 項上訴理由,指原審擅自依賴黑衣男的襲擊作定罪基礎,令陳佐豪無法適時應對,剝奪他獲公平審訊的機會。原審官亦錯誤地沒有考慮陳被捕時多次自稱急救員,可見他並非後期捏造,反映他的即時反應;原審缺乏分析直接認定陳畏罪而逃;以及錯誤裁定陳參與暴動是唯一合理推論。

申請方指,陳當時緊隨背上有「十字」標記的背心女子離開,沒有證據顯示陳和施襲的黑衣男屬同一夥。

上訴庭:原審經深思熟慮
擔任急救員非有效辯護理由

針對申請方質疑原審直接認定陳畏罪而逃,上訴庭判詞指,控方依賴的證據之一為陳逃跑,而原審裁決時指「觀其『身處位置』和『整全防衛裝備』」,陳「必因其畏罪而行」,可見原審經過深思熟慮,故此該理由不成立。

判詞又指,在暴動中「充當所謂的急救員」,並非有效的辯護理由,指曾舉例指出兩軍對壘,雙方都可能有正式的醫護兵,而且都會派到最前方,「但救人不等如中立」,即使某人在騷亂中自我定位為急救員,但只要其造意和行為都符合暴動罪的元素,「他就是參與了暴動」。

判詞續指,相關行為「可以是施行急救」,關鍵是相關行為是否可被正確理解為促進、協助或鼓勵其他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判詞指,申請方亦表示接受這個觀點。

上訴庭:未能證明陳屬急救員
自我定位隨時可變

至於陳是否急救員,判詞指即使陳在場喊出「我係 First Aider」,亦不能證明他內容屬實,而前區議員徐子見與陳的對話,亦不能證明他確實為急救員,他的「自我設定的角色根本就隨時可變」。

上訴庭:申請方雙重標準

判詞質疑,申請方提及身上的有大背囊的背心女子,藉以證明陳身上雖只有少量繃帶,仍可共用物資。判詞認為,辯方期望法庭從 3 名一起逃跑的人推斷出前兩者屬急救員,屬可共用物資的隊友,是「完全說不過去的」。由於法庭亦不知道背心女子的背囊有何物品,故原審並無犯錯。

判詞提及,申請方強調法庭須考慮「十字」背心女子與陳的關係,又批評原審把黑衣男納入分析,認為屬雙重標準。

對於申請方認為不論是否雙重標準,陳的公平審訊已受損,判詞指對該說法感驚訝,認為原審有權考慮片段而毋須另行通知,又指陳與黑衣男衣着近似,黑衣男又曾向警員施襲,二人有某程度上關係。

上訴庭認同原審推斷
指陳與黑衣男屬同一陣營

至於原審認為黑衣男與陳同一夥,判詞認為「原審法官其實是說到重點裡去的」,指因黑衣男當時未被警員捉住,但亦沒有自行逃跑,反而是在警員與陳糾纏時向警員施襲。

判詞指,雖然法庭不致可以肯定陳與黑衣男認識,但起碼能推斷他們屬同一陣營,以及有默契因剛發生過的暴動而逃走,又指申請方雖然辯稱逃避警方的理由很多,但陳並沒作供及接受盤問,最終駁回陳的申請及上訴,維持暴動定罪。

原審 6 人無罪 控方就 4 人無罪裁決上訴

原審 7 名被告依次為:陳佐豪(24 歲,運輸工人)、金君卿(33 歲)、劉宇軒(22 歲,學生)、郭美均(20 歲,學生)、許智銳(21 歲,學生)、陳子揚(39 歲,裝修工人)及鄒咏霖(23 歲)。7 人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銅鑼灣參與暴動。陳佐豪另被控無牌管有一部對講機。

原審法官姚勳智裁定陳佐豪兩罪罪成,其他 6 人則全部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就金君卿、劉宇軒、許智銳及陳子揚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尚待審理。

判詞全文

CACC 1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