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8.31 銅鑼灣|24 歲男暴動罪成 上訴稱僅任急救員  官:急救員唔可以參與暴動㗎咩?

8.31 銅鑼灣|24 歲男暴動罪成 上訴稱僅任急救員 官:急救員唔可以參與暴動㗎咩?

分享:

2019 年 8 月 31 日港島區遊行中,銅鑼灣多人被捕,6 男 1 女被控暴動,其中 24 歲男被告「暴動」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周四(28 日)就暴動罪定罪,向高院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方指被告當日僅擔任急救員,又稱原審依賴被告身後有一名男子襲警一事,錯誤裁定被告與該男子是同夥。法官質疑,如被告真是急救員,為何當日身穿護甲,又指法律上,急救員都能以鼓勵支持者身分參與暴動。律政司代表亦指急救員身分「唔係免死金牌」。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聽畢陳詞,押後至 6 個月內頒布書面裁決。
申請方指僅任急救員 官:急救員唔可以參與暴動㗎咩?

申請方由資深大律師潘熙,及黃宇逸大律師代表;答辯方由高級檢控官岑頴欣代表。

申請方指,控方並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暴動。被告是在附近的翡翠明珠廣場,而非暴動現場被捕。而他當日只是擔任急救員,有攜帶急救裝備,也沒有蒙面,口罩只是從其背囊搜出。申請方批評原審法官姚勳智,錯誤拒絕了被告當日只是擔任急救員的可能性。

法官彭偉昌質疑「急救員唔可以參與暴動㗎咩?」,並舉例說,如果有人穿著某國軍服,手臂有「白底紅十字」臂章,那人「當然係軍醫」,「你就唔係代表緊嗰個國家參與緊前線作戰喇咩?」。彭又質疑,幫同一陣營、受催淚煙影響的人洗眼,「嗰啲就唔係 support and encouragement (支持與鼓勵)嚟咩?」,「你依家唔係 St John’s (聖約翰救傷隊)吖嘛!」

彭寶琴亦提出相似質疑,指假設兩方對陣,其中一方的醫護人員,向同一陣營的人提供醫療協助,「支持鼓勵志同道合嘅人士去衝鋒陷陣,我相信你會同意,呢個仍然符合《盧建民案》嘅條件?」申請方回應指,如果該急救員的行為,符合終院《盧建民案》所列的暴動控罪元素,的確有可能被裁定暴動罪成。

翻查資料,終審法院 2021 年 11 月於《盧建民案》中,裁定如果有人作出行為,以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都可以「主犯」或「從犯」基礎被裁定暴動罪成。

申請方:原審錯誤考慮身後襲警者行為 官質疑雙重標準

另外,申請方批評原審法官錯誤考慮被告跑走時,身後一名男子曾襲警的行為,並以此為基礎裁定被告與他是同夥,但未有同時考慮,當時有另一名身穿反光急救背心的女子在被告前方,因而沒有充分考慮被告是急救員的可能性。

法官質疑,此理據邏輯上不成立,指申請方猶如要求法庭「切割式」考慮證據,一方面指,原審法官不應考慮被告身後的事;但另一方面又指,原審法官應該考慮被告前方女子的衣著。

潘敏琦批評,申請方是「雙重標準」,只強調對自己有利的證供,申請方接納。彭寶琴一度問「你同意唔應該雙重標準… 你會不會考慮撤回呢個上訴理由?」申請方重申,他們只是想強調對辯方有利的證據。但彭偉昌指即使是辯方,也要根據證據法原則行事。

官質疑穿護甲證欲上前線 申請方:只屬防護裝備

法官亦指,被告被捕時身穿胸口及雙臂護甲,質疑此並非一般急救員裝束。彭偉昌質疑「如果你唔係喺最前線…受到武力嘅來犯,咁保護啲乜嘢?明顯證明你係想去前線囉」。

彭寶琴同樣質疑「你話整全防衛裝備可以進行急救,證據喺邊度呀?」申請方重申,被告並非於前線被捕,被捕時也無戴口罩,加上護甲只是防衛性質的裝備,或更能證明被告是急救員。

律政司指急救員亦非「免死金牌」

答辯方律政司則強調,被告並非聖約翰救傷隊等的「真正」急救員,即使被告是急救員,亦「唔係免死金牌,唔係話係急救員就可以出去㗎嘛」。

原審 6 人無罪 控方就 4 人無罪裁決上訴

原審 7 名被告依次為:陳佐豪(24 歲,運輸工人)、金君卿(33 歲)、劉宇軒(22 歲,學生)、郭美均(20 歲,學生)、許智銳(21 歲,學生)、陳子揚(39 歲,裝修工人)及鄒咏霖(23 歲),均為案發年齡。7 人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於銅鑼灣記利佐治街 1 號一帶參與暴動。

陳佐豪另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指他同日於百德新街 22 至 36 號,無牌管有一部對講機。

原審法官姚勳智裁定陳佐豪兩罪罪成,其他 6 人則全部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就金君卿、劉宇軒、許智銳及陳子揚的無罪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尚待審理。

CACC 14/2021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