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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金鐘|兩男暴動罪成候判 官指攜雨傘可供人與警對峙 戴手套免擲物受傷 

9.29金鐘|兩男暴動罪成候判 官指攜雨傘可供人與警對峙 戴手套免擲物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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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 29 日「全球反極權遊行」期間,金鐘爆發警民衝突,共 96 人被控暴動。其中一宗涉 12 人的案件,10 名被告早前已認罪,餘下 2 人周二(28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暴動罪成,還押至 3 月 18 日求情,並於同月 25 日,與同案 10 名認罪被告一同判刑。

暫委法官鄭紀航指,被告聲稱初時聽到銅鑼灣有衝突聲響時小心翼翼,但卻前往更大機會有危險的地方,耳聞目睹政總外的激烈衝突卻毫不畏懼,認為他短時間內的「心態逆轉」無合理解釋下難以令人接受,拒納其供詞。

法官另指,兩名被告有充足時間離開,但他們均身穿黑色裝束,停留暴動現場。有被告手持黑雨傘,可借他人用作與警方對峙,壯大聲勢;另一被告戴上手套,可以免在擲物時受傷,加上背囊藏有「五一、光時」文宣顯示他與示威者持相同理念,裁定兩人暴動罪成。

被告馮嘉文(39 歲,電腦技術員)及陳海蓬(27 歲,商人)否認暴動罪。法官裁決時先引述馮的供詞,指案發當日馮打算返回位於銅鑼灣利園三期的辦公室工作,惟他在鵝頸橋底見到希慎廣場方向有煙和聽到響聲,故「避一避」行住灣仔方向。馮供稱,其後得知灣仔站已關閉,認為已無法返回公司工作,因此打算前往金鐘站乘車回家。

官指被告欲避險卻走向更危險地方
難以接受短時間心態逆轉

馮表示,由電視直播可見金鐘道的衝突已完結,加上示威者移至添華道一帶,遂步行至統一中心的港鐵站入囗,但卻發現金鐘站亦已關閉。馮聽從他人說話,打算跨過夏慤道,經添美道沿海傍步行至香港站。他在夏慤道跨過石壆後的短時間內,見到有人跑向灣仔方向,同時見到有警員由政總及添美道衝出,他因而往灣仔方向走,其後被警員截停。

法官指,馮供稱慣常先到希慎廣場逛逛,又指案發當日有催淚煙,質疑馮若認為當時不安全,為何不破例採用較安全和快捷的路線返回辦公室,斥其說法「砌詞狡辯,強調奪理」。

法官認為,當日的遊行路線由銅鑼灣住灣仔方向前進,有機會發生危險的地方,會由起點逐步移向灣仔方向。法官指,隨遊行人士離開,銅鑼灣會逐漸平靜下來,被告聲稱為「避一避」而住灣仔方向走,反而令他更大機會遇到危險。鄭紀航指,被告一方面指要顧及安全,但同時走向更有機會發生危險的地方,反映他的證供似是而非。

法官續指,被告起初聽見銅鑼灣有衝突聲響時小心翼翼,但後來耳聞目睹政總外的激烈衝突卻毫不畏懼,例如有人投擲汽油彈,警方使用水炮車等。法官認為,就相對安全程度而言,馮當時應前往銅鑼灣方向離開,但他卻打算橫過衝突現場到香港站乘車。

法官總結馮的供詞,認為他在短時間內的「心態逆轉」,沒有合理解釋下難以令人接受,斥其「不盡不實、似是而非、模稜兩可、砌詞狡辯、混淆視聽」,遂拒絕接納其證供。

官指被告充足時間仍未離開現場
持雨傘可供與警對峙

法官指,警員供稱第一眼見到馮時,被告身處於政總外的夏慤道東行線,法官認為不論被告由何處走到夏慤道,在他到達前必定身處暴動現場的範圍,耳聞目睹並知道當時正發生暴動。

法官指,馮有充足機會、方法和路徑離開現場,但他仍身處暴動範圍並手持黑色雨傘,加上其黑色裝束和戴上口罩,與案發時現場大部分暴動參與者衣著相似,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馮案發時身處暴動現場,並非偶然路過的無辜者,他深知當時正發生暴動。法官又表示,馮手持的雨傘可供他人用作與警方對峙,留在現場壯大聲勢,鼓勵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故裁定他暴動罪成。

官稱被告戴手套免擲物時受傷

至於同樣不認罪的被告陳海蓬,法官指警員看到他身處夏慤道東行線,警方由政總衝出後,陳打算往海富中心離開,試圖跨越石壆但不成功。法官認為,陳有充足時間離開,但卻在夏慤道東行線的行車路上被制服;加上他一身黑色裝束,右手戴上兩隻勞工手套,可以保護他在擲物或破壞物件時免受損傷。被告背囊內亦藏有「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文宣,可顯示他與其他暴動參與者的信念相同,故同樣裁定陳暴動罪成。

2 人被撤銷擔保,還押至 3 月 18 日求情,並於同月 25 日與同案 10 名認罪被告一同判刑。

9 人開審前認罪 
1 人去年 9 月已認罪

9 名在開審前改認罪被告,分別為歐陽志堅(案發時 41 歲,下同;報稱廣告從業員,下同)、古家華 (27 歲,水平測量師)、李德軒 (24 歲,程式設計師)、張馨文 (20 歲,學生)、陳澍峰(20 歲,學生)、邱偉濤 (23 歲,商人)、林昊生 (21 歲,學生)、林耀俊(22 歲,學生)、謝達志(27 歲,醫生)。他們同承認於 2019 年 9 月 29 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一帶參與暴動。

9 人當中,8 人即時還押,一名演藝學院應屆畢業生,獲准酌情保釋參加畢業禮。

至於被告譚宇權則在 2022 年 9 月 14 日認罪,法官拒絕為他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下令他還押至同案被告審訊完結後判刑。

DCCC24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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