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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金鐘|兩男暴動罪成還押 官質疑被告供詞杜撰解釋「不近情理得可笑」

9.29金鐘|兩男暴動罪成還押 官質疑被告供詞杜撰解釋「不近情理得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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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 29 日「全球反極權遊行」,52 人被控於金鐘道一帶參與暴動。其中一宗涉及 23 人的案件,21 人開審前認罪,餘下 2 人不認罪受審,周一(18 日)在區院被裁定暴動罪成。

就其中一被告作供時稱到場規勸示威者離開、穿相近衣裝以「討好」示威者,法官練錦鴻指他撞向警員是故意「救人」,加上其衣裝、逃走等行為,裁定罪成。官指,被告的供詞「天真、不知(自)量力及不近情理得可笑」,認為唯一可能是為逃避刑責,事後杜撰扭曲的解釋。

另一被告被捕時身穿黑色衣物、攜防毒面罩和手套。官指,其衣裝近乎是示威者的「指定制服」,認為若任何無心參與衝突早已應聽從勸籲離開,唯一推論是他在場參與。兩被告須還押至 10 月 5 日,連同其餘 21 名被告一併判刑。

控方案情:示威者於政總外聚集
擲汽油彈、設路障

本案原有 23 名被告,當中 21 人開審前認罪,餘下兩人鄧家樂(39 歲,零售主管)及樊耀淦(28 歲)不認罪受審,辯方不爭議案發時發生暴動。法官裁決時先總結案情指,當日有人發起「全球反極權遊行」,由銅鑼灣崇光百貨遊行至金鐘夏慤道政總外,警方沒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約 3 時半至 4 時許,示威者在金鐘聚集,拆下及焚燒慶祝國慶的展示牌、設置路障等,約 200 至 300 名示威者佔據政總外的夏慤道,警方一度施放催淚彈驅散。至 4 時許示威者向政總投擲汽油彈等物,警員由政總內衝出,拘捕部分示威者。

示威者退至紅棉路架設路障,向灣仔方向移動。約 5 時許,警方沿金鐘道向東掃蕩,示威者見狀後退,當到達統一中心及太古廣場交界時,警方分 2 批推進,最終拘捕案中被告。

官:每次「出事」模式
「以和平始,以暴力衝突告終」

法官練錦鴻於判詞指,當日自 3 時半起演變為一場暴動,至少 200 至 300 人「挾人多勢眾逼退警車及投擲雜物追擊」、堵路及縱火等。

法官認為,案發時社會事件已發生 4 個月,任何對身邊事物有基本認識的市民,都會留意到每次「出事」的「基本模式」,則「有人以抽象藉口發起示威 … 每次以和平始,以暴力衝突告終」,與「肩負維持社會責任」的執法人員發生衝突。

法官續指,大部分參與者穿上「近乎制服」的黑色衣裝,相信「所有心智正常」的人,都知參與者的衣裝近乎完全相同,若不希望被視為同道人自然會避嫌。法官指,冒著催淚煙彌漫、橡膠子彈及汽油彈橫飛而留在現場,其打扮與暴力抗爭者相近,唯一可能是執意留在現場。

一被告早前作供
稱事發時大聲呼籲示威者離開

法官引述控方證供指,警員以單膝跪壓示威者時,被告樊耀淦(28 歲)衝前以右肩撞向警員,令示威者逃脫,樊則被警員撲倒制服。樊選擇作供,供稱於港大工程系畢業,為專業工程師。

樊指,因不想有人受傷,到場奉勸示威者離開,他當日由北角住所途經維園和銅鑼灣,抵達金鐘後大聲呼籲在場人士離去,特意穿上與示威者相似的衣服,希望討好示威者以增說服力,口罩和手套則是途人派發所得。

樊另指,當日尋找公廁而先到維園,前往金鐘的途中沒有規勸參與集會的人士,因認為到金鐘才遊說「比較有效」。至被捕時,樊表示見到有人奔走,他意識到有危險而隨之奔走,因看不清前路而與人相撞,被制服後一度失去知覺。

官指被告證供
「不近情理得可笑」

法官認為,案發時示威者與警方在金鐘道對峙,被告不可能看不到「如同戰場」的景象。就樊供稱不認為雙方衝突猛烈,期間大聲向示威者勸籲,法官指「令人難以想像這是一個心智正常的人的行為、亦與事實發展的正常軌跡不符」,不接納為事實。

法官續指,樊作為普通市民,不論出發點有何高尚無私,亦不得冒著妨礙警員執行職務的危險,在衝突現場流連。法官認為,樊聲稱規勸示威者離開、穿黑衣討好示威者,「顯得天真、不知(自)量力及不近情理得可笑」;又指樊為專業人士,「按理智力不會低於普通人」,認為唯一可能是他為逃避刑責,事後杜撰扭曲的解釋,故拒納其證供。

法官指,樊撞向警員是故意「救人」,加上其衣裝、逃走等行為,裁定他暴動罪成。

官指另一被告衣裝
近乎是示威者的「指定制服」

被告鄧家樂(39 歲,零售主管)不作供,亦不傳證人。控方指鄧被捕時身穿黑色衣物、攜防毒面罩和手套等,警員上前拘捕時見鄧逃跑時跌倒,遂上前將其制服。

法官指,「心智正常」的市民都會知,鄧的衣裝近乎是示威者的「指定制服」,任何無心參與衝突的人,早已應聽從勸籲離開,唯一推論是鄧身處示威者之中,在場參與示威,故裁定他罪名成立。

控方提到,鄧曾有藏毒案底,2018 年因普通襲擊簽保守行為 18 個月;樊則沒有案底。

本案 23 人被控
21 人開審前認罪

23 名被告依次為:梁溢希(20 歲,學生)、17 歲馬姓學生、關天豐(22 歲,侍應)、陳浩天(18 歲,學生)、周梓曦(19 歲,學生)、余景軒(24 歲)、姜啟泓(22 歲,學生)、馬君廷(23 歲,廣告從業員)、張焯茵(20 歲,學生)、郭瑋峰(20 歲)、劉俊謙(24 歲,文員)、麥嘉恩(20 歲,學生)、呂兆禧(19 歲)、曾綺婷(18 歲,學生)、莊美燃(22 歲,工程助理)、高俊誠(22 歲,工程師)、容子朗(22 歲,測量員)、鄧家樂(39 歲,零售主管)、王皓文(18 歲,學生)、黃俊渝(19 歲,學生)、張卓霖(23 歲,技術員)、何家俊(24 歲)及樊耀淦(28 歲)。

控罪指,各被告於 2019 年 9 月 29 日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明的人士參與暴動。除鄧家樂及樊耀淦外,其餘 21 人承認控罪。劉俊謙另被控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襲擊警務人員「F」,獲存檔法庭。姜啟泓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涉及 2 個鐳射光束的裝置。

DCCC113/2021、DCCC116/2021 (Consolida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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