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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金鐘|9人暴動罪成囚28至50月 官:違法達義為極暴政社會表現、香港未到此步

9.29金鐘|9人暴動罪成囚28至50月 官:違法達義為極暴政社會表現、香港未到此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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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 29 日「全球反極權遊行」,示威者佔領金鐘一帶,兼向政總擲雜物及汽油彈等,事後共 96 人被控暴動。其中一宗涉 9 人案件,5 被告在開審前認罪,4 人經審訊後罪成,周五(13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28 至 50 個月,其中本地獨立樂隊「鬥牛梗」主音朱廣華被判囚 38 個月,他在判刑前對數名旁聽隊友點頭示意。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批評,示威者師出無名、自私自大,自以為有高尚理念,「行為為社會帶來恐懼及不安」。其中練錦鴻對首被告判刑時指,他誤以為「違法可達義,守法是過時」,但違法達義,是極之暴政、壓抑的社會下之表現,指「香港尚未到此地步,有現行機制改進」,又稱改變受歷史處境制肘,不可能一蹴而就。

本案涉及 9 名被告,法官練錦鴻指當中 7 人罪責相若,以判囚 48 個月為量刑起點。另外兩人則分別以判囚 45 個月及 50 個月為量刑起點,前者為首被告梁德煌,指他求情信及背景可見有良好品格,可酌情下調;後者為第 6 被告劉彥昭,指他積極參與暴動。

認罪被告判囚 28 至 38 個月
不認罪囚 46 至 50 個月

5 名於開審前認罪被告,分別為梁德煌、朱廣華、劉永健、楊志豪、朱喬雋,他們獲得認罪扣減,部分人另獲酌情減刑,最終刑期分別為 28 至 38 個月不等。4 名經審訊後罪成被告,分別為鄧頌城、林翠雯、劉彥昭、林志豪,當中僅鄧頌城因背景獲酌情減刑,他們最終刑期分別為 46 至 50 個月不等。

官:示威者武器原始但有殺傷力
警員沒受傷只因有裝備、訓練

法官練錦鴻宣判刑期前指,2019 年事件發展至 9 月,社會運動已現一定模式,有人提出抽象政治訴求,在傳統媒體及網媒推波助瀾下發動群眾。本案中有人派發價值不菲的過濾式口罩,有人掘磚,又有人操作大型橡筋發射硬物,可見並非即興,而是有策劃。

練錦鴻續指,示威者武器原始但有殺傷力,警員沒受傷只幸有裝備、訓練,而不是示威者行使武力時有所保留。警方當日短短 6 分鐘內,發射 64 枚催淚彈,雖不排除有些在沒必要、情勢緊急下發射,但亦顯示情況極為嚴重,示威者行為導致居民、遊客不適不便,正常活動等亦沒法進行,「破壞香港一直引以為傲的良好聲譽」。

練錦鴻另指,示威者要求他人用行為表態黃藍,沒中間路線,「示威者口中崇尚的自由民主變專制,香港人的自由,亦為口說爭取自由者所收窄」,批評示威者出師無名、自私自大,自以為有高尚理念,「行為為社會帶來恐懼及不安」。

官:被告誤以為「違法可達義,守法是過時」
「反映整個社會事件的悲劇」

練錦鴻其後逐一宣判各被告刑期及解釋。其中法官引述首被告梁德煌的求情信指,其信件「可反映整個社會事件的悲劇」,亦代表「很多受他人影響、自己思想不成熟、沒能力分析客觀事實的年輕人所作的事」。

官指,被告以為「違法可達義,守法是過時」,但違法達義「可能是在別無他法下的唯一反應」,是極之暴政、壓抑的社會下之表現,指「香港尚未到此地步,有現行機制改進」,又稱改變受歷史處境制肘,不可能一蹴而就。

官指任教師被告「思想粗疏」
「對她作為導師能力有保留」

練錦鴻就第 5 被告、中學教師林翠雯判刑時指,她參與暴動的決定「明顯是思想粗疏」,未能評估其行為對他人影響,及得付出的代價,「基本負責任的簡單道理都想不通,對她作為導師的能力實在有保留」。

9.29 案 96 人被控暴動
32 人認罪或定罪判囚

96 名被控 9.29 暴動被告中,連同本案 9 人,現共 37 人認罪或定罪被判刑。當中 32 人被判囚 2 年半至 5 年不等,另外 5 人被判入教導所。

DCCC11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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