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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金鐘|4人暴動罪成 官:控方舉證至無合理疑點、在現場都是有意識選擇

9.29金鐘|4人暴動罪成 官:控方舉證至無合理疑點、在現場都是有意識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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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 29 日「全球反極權遊行」,示威者佔領金鐘一帶,兼向政總擲雜物及汽油彈等,事後共 96 人被控暴動。其中一宗涉 9 人案件,4 人周二(10 日)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法官練錦鴻表示,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4 人還押至周五(13 日),待與同案 5 名開審前認罪被告一併求情及判刑。

4 名定罪被告均有親自作供,分別辯稱不巧混進示威者群中、不知集會沒獲發不反對通知書、去教會祟拜後遇示威等。法官則於判詞指,示威者非「從天而降」,從片段可見暴力衝突場面是逐漸累積而越見嚴重,認為任何在此時段,身在金鐘道者,「一定是知情之下選擇進入這地段」、「不可能在不知情下之下忽然陷入暴力風眼」,故身在現場者,「都是有意識的選擇,並非誤墮其中而無從離去」。
4 被告親自作供 有人稱不巧混進示威者群中

4 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被告,分別為鄧頌城(21 歲,學生)、林翠雯(32 歲,中學教師)、劉彥昭(36 歲,音樂人)、林志豪(30 歲,工程師),指他們於 2019 年 9 月 29 日,在金鐘道一帶參與暴動。他們分別由大律師葉青菁、郭憬憲、馮振華代表。

控方開案陳詞指,警方案發日在金鐘道對集結示威者採驅散行動時,4 人均被短時間制服,被捕時裝束、身上物品均屬示威者常用,並曾逃跑、反抗,其中有片段拍攝到劉彥昭曾手持與其身高相約的長棍,可見他們均參與在金鐘道一帶的暴動。

各被告均有親自作供。法官練錦鴻在判詞整合 4 人口供指,鄧頌城稱他案發日擬到灣仔買電腦充電器,不巧混入示威者群中,身上裝備為旁人強派所得、受催淚煙所苦而戴。林翠雯、林志豪稱同由元朗赴港島參與和平示威遊行,不知沒獲發不反對通知書,其後發現港鐵站關閉,一人去找其他出口,另一人金鐘花園休息,會合時遇警追捕。劉彥昭則稱去筲箕灣教會崇拜後,赴牧師灣仔新居賀入伙,中途忘卻電話在教會折返,但車輛停駛惟有步行,其後情節與鄧頌城類同。

官拒納 4 人證供 指不可能反向催淚煙源頭走

練錦鴻拒絕接納 4 人供詞。就鄧頌城的說法,官指常人遇險,正常反應是朝反方向逃離,被告卻「迎難而上」,走向催淚氣體源頭及「戰場一樣的地段」,不論如何不諳世事、對社會新聞無知無覺,見當時狀況沒可能作上述反應,遂裁定他憑在場、衣著、裝備,直接協助及鼓勵其他示威者,共同目的至少是與執法者抗爭,因此罪成。

官指有意參加和平集會者 有責與其他人劃清界線

官就林翠雯、林志豪指,難以理解他們為何會走與遊行不同路線,到達目的地後又不散去,反而逗留至 5 點。另外,二人稱沒目睹衝突、火光,亦沒聽到爆炸聲,或聞到催淚氣體,「對一個視力、聽力、嗅覺都正常的人而言,是完全不可能」,「如果有人身在園內而說甚麼都見不到、聽不到,這個人不是在撤謊,就是眼耳口鼻功能有問題」。

官續指,任何有意參加和平示威者,「有責任立時以行動表達其不同的立場、與其他人劃清界線而離去」,而二人穿黑衫黑褲留下,會使其他示威者以為人多勢眾,增執法者執法困難,因此裁定二人罪成。

至於劉彥昭,官指劉和其辯方證人口供不一致,認為證供是按案情無法爭議的事實「剪裁杜撰,以解釋當中罪證」,裁定同樣罪成。

同案 5 人開審前認罪 包括一獨立樂隊主音

5 名於開審前,即 2022 年 12 月 1 日認罪、同日還押的被告,分別為梁德煌(22 歲,技術員)、朱廣華(31 歲,廚師)、劉永健(21 歲,學生)、楊志豪(18 歲)、朱喬雋(23 歲,程式工程師)。其中朱廣華為本地獨立樂隊「鬥牛梗」主音,還押前 3 至 4 日與隊友辦告別演唱會。

控方案情指,警方當日採驅散行動時,5 人短時間內在金鐘道被制服,當時示威者在上址集結。5 人被捕時均身穿黑衣,並在他們身上搜出防毒面具、護目鏡、頭盔等。其中劉永健管有打火機,朱廣華背囊內有一塊綠色鐵板。另部份被告於被捕時曾激烈反抗,需要 3 名警員才能將它制服,亦有警員從後捉住被告背囊將其制服。

9.29 案 96 人被控暴動
28 人認罪或定罪判囚

翻查報道,96 名被控 9.29 暴動被告中,現共 28 人認罪或定罪被判刑。當中 23 人被判囚 2 年半至 5 年不等,另外 5 人被判入教導所。

DCCC11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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