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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旺角|26歲男非法集結罪成囚4月 官納參與程度低

9.8旺角|26歲男非法集結罪成囚4月 官納參與程度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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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 8 日,有人在旺角聚集示威、堵塞馬路,及向旺角警署照射鐳射光。現年 26 歲電腦技術員於警方驅散時被捕,他否認一項非法集結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周三(8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 4 個月。

裁判官林子康接納被告參與程度低,只叫喊數次口號及沒使用攻擊性武器,亦認為本案較同類案件和平,不涉暴力和沒人受傷。裁判官另提到,示威者叫喊辱警口號和照射警員,若警員執行職務時受干擾,將對社會帶來問題和影響。

求情指沒政治傾向
受社會氣氛影響犯案

辯方求情指,被告黃佳湧(現 26 歲,電腦技術員)即使成績一般,他自少勤奮,做兼職幫補家計。其上司求情信讚揚黃工作專業上進,以剛畢業年輕人而言屬難能可貴;街坊和老師分別指黃有愛心,為人有善。辯方指,黃沒有政治傾向或信念,而且本案於反修例運動較早期發生,相較和平、沒大型聚集或堵塞馬路。

辯方強調,黃參與程度低,並非帶領或主要角色,只叫喊數次口號。辯方又指,同案另一被告同被控非法集結,因管有鐳射筆以 6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辯方力陳,黃沒攜有攻擊性武器,案發時受社會氣氛主導,現時已深得教訓,日後不會重犯。

官納參與程度低
較同類案和平

裁判官林子康判刑指,可見被告過往背景良好,勤奮努力工作,是正面有擔當的年輕人。他接納辯方所言,本案非法集結較同類案件和平,沒有嚴重非法行為,不涉暴力,亦沒人受傷。

官指,示威者叫喊辱警口號,以鐳射筆照射警員,挑戰警隊的行為不能及不應發生,因警員負責維持治安,若執行職務時受到干擾,會對社會帶來問題和影響。

官續指,本案規模不少,而被告攜有頭盔是示威者常用裝備,但沒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頭盔或其他攻擊性武器,只涉叫喊數次口號,加上本案暴力程度及造成的破壞較低,並接納被告參與程度不高,以 4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沒其他扣減,終判囚 4 個月。

3 人被控非法集結、兩人認罪

本案原涉 3 名被告,依次為陳凱晴(18 歲,學生)、鍾慶燊(29 歲,電腦技術員)及黃佳湧(現 26 歲,電腦技術員),他們同面對一項非法集結罪,指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旺角警署一帶與李奇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鍾慶燊及陳凱晴早前認罪,鍾被判囚 4 個月陳被判入更生中心

陳凱晴另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旺角長旺道 3 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管用鐳射筆,因她承認首項控罪,故控方撤銷此罪。

KCCC29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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