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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旺角|18歲學生認非法集結判入更生中心 

9.8旺角|18歲學生認非法集結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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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 8 日,有人在旺角聚集示威、一度堵塞馬路,並向旺角警署照射鐳射光,警方驅散人群時拘捕 2 男 1 女。其中一名 18 歲女學生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還押至周一(15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指,案發高峰期逾百人參與,歷時約 3 小時,但案中暴力程度較同類案件輕,無人受傷;被告曾以鐳射筆照向警署,但其位置與警署有一段距離,帶來的潛在傷害較低。裁判官考慮被告案發後患上創傷後遺症和抑鬱症,現時情緒已平復和積極生活,加上有深切反省,故採納報告建議,判被告入更生中心。
官:被告鐳射筆照警署但距離較遠
暴力程度較輕、無人受傷

辯方進一步求情指,被告陳凱晴案發時 15 歲,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的院所報告建議她入更生中心。辯方提到,有相關案例的案情涉及暴動較本案嚴重,亦可判入更生中心,故期望裁判官接納報告建議。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指,被告現年 18 歲,於香港知專設計學院就讀文憑,任時裝店兼職幫補家計。裁判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對時裝業感興趣,日後希望能成為設計師,案發時只曾間斷使用鐳射筆,傷害程度較低。裁判官另引述報告指,被告案發時沒有意圖傷害任何人,現已感到後悔,又提到她於案發後患上創傷後遺症和抑鬱症,現時情緒已平復。

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認罪和無案底,案發時僅 15 歲,不能忽略本案高峰時逾百人參與,歷時約 3 小時,但涉案範圍和使用的暴力程度較同類案件輕,亦無人受傷。

裁判官續指,被告被捕時身處的位置,與旺角警署有一段距離,即使被告曾以鐳射筆照向警署,但帶來的潛在傷害較低。裁判官考慮被告於案發至今 3 年積極生活,加上有深切反省,故採納報告建議,判被告入更生中心。

案情:示威者響應悼念 8.31 事件
首被告向警署發射鐳射光束

案情指,2019 年 9 月 8 日傍晚,多名示威者響應網上呼籲,前往旺角警署一帶悼念 8.31 太子站事故。警方作出多次警告下,示威者未有散去,並持續叫喊口號、向警署警員發射鐳射光等,人數亦繼續增加,並散至案發地點附近,使太子道西交通受阻、車輛須慢駛,高峰時達 100 多名示威者聚集。

至晚上 11 時多,警方特別應急小組開始驅散人群,到旺角道追截一群穿黑衣、戴口罩人士,後在長旺道截獲嘗試與其他示威者逃跑的首被告,並在她腰包搜出鐳射光裝置。閉路電視顯示,首被告曾與其他示威者聚集、向警署發鐳射光;當晚並無導致任何人士受傷或財物損毀。

3 人被控非法集結 一人認罪囚 4 月

本案原涉 3 名被告,依次為陳凱晴(18 歲,學生)、鍾慶燊(29 歲,電腦技術員)、黃佳湧(25 歲,電腦技術員),他們共同面對一項非法集結罪,指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旺角警署一帶與李奇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鍾慶燊早前認罪,判囚 4 個月。

黃佳湧則否認控罪,案件將於 6 月 26 日作審前覆核。

陳凱晴另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旺角長旺道 3 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管用鐳射筆,因她承認首項控罪,故控方撤銷此罪。

KCCC29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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