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9 月 21 日,巿民在元朗發起 7.21 兩個月紀念活動,兩名醉漢涉企圖襲擊途人而遭「私了」。一名中年婦被指用易拉架擊打兩人,其後在警方上門拘捕時,將案發時所穿的運動鞋拋出窗外。經審訊後,她被裁定暴動、有意圖傷人及妨礙司法公正共 4 罪成,周三(29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 5 年半。
法官郭啟安指,兩名事主並非直接挑釁,但其行為激化現場人士情緒,非常不智。但即使事主言論如何激烈火爆、不堪入耳,施襲者行為都不可能合法,形容「私了」是恫嚇、滅聲及無法無天的行為。至於被告將運動鞋拋出窗外,法官認為會削弱整體證據力度,屬不折不扣的妨礙司法公正。
傷人、暴動等 4 罪成
被告李茵茵(現年 53 歲)被裁定 2 項有意圖而傷人、1 項暴動及 1 項妨礙司法公正罪成,指她於 2019 年 9 月 22 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 162 至 164 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黃漢宗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並與其他身分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被告另被控於 2020 年 6 月 24 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以毀滅證據和阻礙警方對她涉嫌觸犯的刑事罪行進行調查。
官:被告施襲可引漣漪效應
情況一發不可收拾
針對 2 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指,被告與他人襲擊兩名事主,屬於夥同作案,她趁其他襲擊者停止攻擊頭破血流的事主時,再次拿起易拉架擊中對方。加上,案件在公眾地方發生,途人高呼示威口號,被告行為可隨時引發漣漪效應,使現場人士情緒高漲,情況一發不可收拾。
郭啟安續指,事主事後腦出血及有腫塊,須接受緊急顱骨開孔引流手術,留院兩天。辯方表示被告沒預謀、僅隨意檢取易拉架,不涉私人恩怨。郭啟安認為「即使如此,都只是沒有加刑因素」,而非減刑因素。
官指兩事主揮酒樽激化現場情緒
被告行為都不可能合法
就辯方指,兩名事主揮動酒樽、與人群互相辱罵。郭啟安指,兩人並非直接挑釁,但其行為激化現場人士情緒,非常不智。儘管如此,都不能說兩人是咎由自取,並提及其中一人因本案被帶上法庭,須簽保守行為。
郭啟安強調,即使事主言論如何激烈火爆、不堪入耳,施襲者行為都不可能合法,「私了」是恫嚇、滅聲及無法無天的行為,遂將兩項傷人罪的量刑起點分別訂於 5 年及 4 年 6 個月監禁。
就暴動罪,郭啟安指本案背景與 「唐健帮案」 相似,均涉 2019 年不同政見的「私了」,被告隨地拾起已破損的易拉架襲擊事主。雖然易拉架的鋁物質是輕金屬、殺傷力較輕微,惟被告主動參與襲擊和直接破壞社會安寧,情節依然嚴重,量刑起點為 5 年 3 個月監禁。
官:被告將運動鞋拋出窗外
削弱整體證據力度
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罪,郭啟安指最初被告拒絕開門給警方,以拖延時間將關鍵涉案證物、即案發時所穿的運動鞋拋出窗外,強調意圖非常明顯,是不折不扣的妨礙司法公正。
辯方指,涉案運動鞋的證據價值遠低於其他證物,郭啟安反駁指,本案沒有拍攝到施襲者的容貌,法庭藉被告住所內的衣物,推論她是施襲者,認為被告行為會削弱整體證據力度,將量刑起點訂於 8 個月監禁。
辯方盼法庭考慮被告多年來曾做不同義工服務而輕判,如颱風襲港後協助清理社區、協助屋邨長者。惟郭啟安認為,相關義工服務屬單一、非持續性,故不就此減刑。總括而言,3 項傷人及暴動罪同期執行,妨礙司法公正罪的 3 個月與上述 3 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5 年 6 個月。
DCCC103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