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陳子遷遭「私了」案 上訴庭向3男加刑18至27月 上訴庭批原審忽略嚴重性

律師陳子遷遭「私了」案 上訴庭向3男加刑18至27月 上訴庭批原審忽略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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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5 月 24 日銅鑼灣「反惡歌法大遊行」,事務律師陳子遷涉制止示威者破壞店舖時遭「私了」。3 男承認暴動、傷人等罪,判囚 19 至 34 個月。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覆核,上訴庭早前改判囚 37 至 61 個月,周五(25 日)頒下判詞。

判詞指,事主孤身一人遭多名示威者襲擊,原審沒考慮本案屬「私了」,量刑時忽略襲擊持續性及案件整體嚴重性。

就答辯方指,答辯人受到「挑釁」才犯案,法官認為「示威者進行違法行為時,受到市民譴責,有關譴責便構成『挑釁』的話,這明顯是強詞奪理,顛倒是非曲直」。
3 男暴動、傷人等罪成
原審判囚 19 至 34 月

3 名答辯人依次為唐健帮(33 歲)、譽韋崙(27 歲)及鄭學洺(25 歲)。3 人被控暴動及有意圖傷人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5 月 24 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參與暴動,以及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譽韋崙及鄭學洺開審前,與控方達成認罪協議,承認非法集結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分別判監 25 個月及 19 個月;唐健帮則在審訊期間、被裁定表證成立後,改認暴動及有意而傷人罪,判監 34 個月。

律政司覆核刑期 上訴庭加刑
判詞指原審忽略襲擊持續性

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覆核,案件由高院署理首席法官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處理。

上訴庭判詞指出,本案襲擊嚴重,受害人孤身一人,卻被 3 名答辯人及最少 15 名示威者用硬物及雨傘襲擊,包括頭部;襲擊的持續性不單在時間上,而是更彰顯於受害人逃跑時及倒地後,仍被追趕及襲擊,過程中雖有其他路人試圖出手阻止,但襲擊者未有因而停下;案發於光天化日、在銅鑼灣的主要街道;受害人身體出現多處裂傷,最終需留院 4 日;當時銅鑼灣有過千名示威者,襲擊隨時引發漣漪效應。

判詞續指,原審暫委法官鄧少雄雖在判刑理由書,指出某些量刑因素,「但遺憾地,他可能因受害人的傷勢並非極為嚴重,而忽略了襲擊的持續性,及案件的整體嚴重性」。

答辯人稱受事主挑釁犯案
判詞:若譴責構成挑釁屬強詞奪理

法官又指,本案明顯涉及「私了」,等同仇視、霸凌、恫嚇和滅聲行為,危害公共秩序,讓社會容易陷於無法無天的混亂狀態,必須處以阻嚇性刑罰。然而,原審處理暴動及非法集結罪時,未有考慮「私了」,而似乎將重點放於事件屬「突發」。

就答辯方指,答辯人唐健帮被受害人辱罵其已過身的母親,受到「挑釁」才犯案。法官表示不認同,引述承認案情指,受害人因見到示威者破壞商店而作出譴責,並表示警方會到場處理,他接著離開現場,繼而被示威者襲擊,與答辯方說法似乎並不吻合。

判詞又指,「若然如答辯人所指,示威者進行違法行為時,受到市民譴責,有關譴責便構成『挑釁』的話,這明顯是強詞奪理,顛倒是非曲直」。

判詞:僅因沒案底而減刑
屬原則有錯

就針對唐健帮的暴動罪,法官認為原審所採納的 42 個月監禁,實屬原則有錯及明顯不足,合適的量刑基準應為 6 年監禁。另外兩名被告面對的非法集結罪,法官則認為 30 個月監禁的量刑非明顯過輕,故不予改動。

就有意圖而傷人罪,法官指原審所採納的 36 個月監禁量刑基準,是原則有錯及明顯不足,認為針對唐健帮的適當量刑基準,應為 5 年 6 個月監禁;另外兩人的量刑基準應為 5 年監禁。

就律政司指,原審基於答辯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低重犯機會而給予扣減,是明顯犯錯。法官認同指,眾多案例已確立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並不等同正面良好品格,原審僅是因答辯人沒有定罪紀錄、低重犯機會,而在本案給予特別扣減,是原則有錯,應該予以撤銷。

上訴庭改判 3 男
囚 37 至 61 月

總括而言,法官考慮唐健帮非適時認罪,只會採納 10% 扣減,暴動及有意圖而傷人罪刑期,分別下調至 64 個月及 59 個月,撤銷「沒有定罪紀錄」和「低重犯機會」的扣減,兩罪同期執行。考慮是次刑期覆核申請,法庭酌情扣減 3 個月,總刑期為 61 個月監禁。

就譽韋崙及鄭學洺面對的非法集結及有意圖而傷人罪,法庭撤銷「沒有定罪紀錄」和「低重犯機會」的扣減,因應覆核申請,酌情扣減3個月,總刑期分別為 42 個月及 37 個月監禁。

CAAR1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