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9 月 29 日,網民發起「全球反極權」遊行,96 人被控在金鐘暴動。法官姚勳智周二(23 日)在區域法院裁定本案全數 11 名被告暴動罪成,案件押後至 9 月 9 日判刑。除了兩名正在檢疫的被告外,其餘 9 名被告還押候判。法官下令為眾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並為未滿 22 歲的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 法官指,眾被告均非無辜在場,他們選擇在暴動現場逗留,互相支持壯大聲勢,以協助及鼓勵方式參與暴動,裁定他們罪成。
兩被告染疫押後處理
當中首被告張偉青及第 5 被告馮浩軒因染疫,正在隔離檢疫。二人今日未有到庭,預計分別於 9 月 4 日及 3 日完成檢疫。法官把二人案件押後至 9 月 5 日再處理,期間二人續准保釋。
官:眾人選擇逗留暴動現場
法庭裁定,當天暴動範圍位於政府總部外一帶,下午四時許發生。警方從政總不同出口衝出,並在附近拘捕了共 11 名被告。
法官指,案發時示威者不斷攻擊政總,投擲汽油彈等物品,又破壞水馬及縱火,警方多次警告不果,現場演變成暴動。而暴動群體「變本加厲」,各被告則身在當中。根據各人被制服的地方、裝備等,法官認為他們均非僅僅無辜在場,而是知悉情況,並選擇在暴動現場逗留,互相支持壯大聲勢,以協助及鼓勵方式參與暴動,裁定他們罪成。
辯方早前質疑,從政總出口向夏慤道方向的出口不屬暴動範圍,指當時環境平靜,又有一般市民行經。但法庭認為,案發時有示威者把膠箱物資搬至該處附近,及向該出口投擲磚頭等,而且屬政總添美道出入口,裁定均屬暴動範圍。
官:首被告有「對準政權」字句海報 與示威者目的一致
針對首被告張偉青,法官他跑入公廁匿藏,在警員要求下才出來。而他當時身穿黑色衣物,與示威者穿著相似。他亦有帶備勞工手套、口罩等,顯然有備而來。被告更攜有「對準政權 抗共求存」字句的海報,可見他與示威者衝擊政總目的一致。
至於第二及第三被告,張凱欣及張銘彥,法官比對呈堂片段,與二人被制服後的相片及證物,認為二人外貌、髮型及衣著等,均與片段一致,裁定二人在現場出現。
官:第 8 被告作供不可信
法官另裁定,第 4 被告林卓軒在現場出現,攜有頭盔、防毒面具等裝備。而第 5 被告馮浩軒及第 6 被告何滿恒,他們裝束與示威者相同。第 7 被告鄭曉容在場戴上護目鏡,頸掛防毒面具,屬有備而來,與辯方所指稱的一般途人相距甚遠。第 9 被告謝梓健同樣裝備充足,攜有防毒面具等。
第 8 被告梁文洛作供指,他案發時與 3 名同學一同參加遊行,及後他們失散。他供稱被制服時正在尋找失散的朋友。法官質疑他選擇走向示威者眾多的地方,又從地上拾起一隻手套來用,並未能解釋原因,認為他的證供不可信,拒絕接納。而且他當日有備而來,曾打開雨傘避免被拍攝到,又更換黑色衣物等。
第 10 被告正懷孕 11 月中預產 稱當時尋找失散示威者
第 10 被告李穎欣作供指,她被捕後情緒困擾,需接受診治及食藥,現因懷孕停服,預產期為 11 月中。她作供指,當時正在尋找從網上認識,失散的「3 個小朋友」,即較年輕的示威者及找地方離開。但法官質疑,被告當時並無取出電話焦急地尋找「小朋友」,亦未能解釋當他們相約好後,為何無故失散,拒接納被告說法。
官:示威開傘可作保護或攻擊用途
至於第 11 被告蘇家玉,雖然只穿黑色上衣,無其他裝備。但呈堂片段可見她被捕前身處暴動人群中,曾開雨傘跑。法官認為,現場示威者打開雨傘除避免被鏡頭拍攝,亦可作保護或攻擊之用。
11 名被告依次為張偉青(24 歲)、張凱欣(21 歲,學生)、張銘彥(26 歲,電腦技術員)、林卓軒(21 歲,學生)、馮浩軒(29 歲,文員)、何滿恒(21 歲,學生)、鄭曉容(21 歲,學生)、梁文洛(19 歲,學生)、謝梓健(23 歲)、李穎欣(24 歲,學生)、蘇家玉(24 歲,學生),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9 月 29 日,在金鐘夏愨道政總外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DCCC 23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