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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金鐘|3人暴動罪成判囚2年半至5年 被告不求情 官:顯示激進思維

9.29金鐘|3人暴動罪成判囚2年半至5年 被告不求情 官:顯示激進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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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 29 日「全球反極權遊行」,金鐘政總爆發警民衝突,96 人被控暴動,分成多案處理。當中 3 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周五(16 日)被判監 2 年半至 5 年。法官陳廣池形容,本案是理大和中大暴動案外,另一宗嚴重暴亂事件,數以百計的「暴徒」衝擊代表整個香港行政核心的政總,並藉人多勢眾,使他們勇武兇殘,不顧後果。

另外,兩名男被告拒絕接受感化官會面的要求,因此沒有其背景報告,當中一人更沒有求情。法官認為,兩人拒絕合作是罕見,「就算是積犯亦不會,亦不敢這樣做」,顯示他們成見甚深、深受外間資訊或偏激言論所影響。他指,雖然不求情是被告權利,「但這是不智的,亦顯示他們的激進思維」。
首被告開庭前解聘律師 官斥不負責任

甫開庭,代表首被告何家洛的大律師指,何已解聘法律團隊,由他自行處理。法官陳廣池指,今天不是處理求情,「唔好以為好似以前部分政治人物,臨判刑前炒律師,跟住準備一份長篇大論嘅政治宣言。炒咗你(大律師)唔等於法庭有個平台畀佢,自己高談闊論」。

法官陳廣池又詢問何,為何臨開庭前才解聘律師,「點解全香港市民同你埋單找數?律師出席咗你要炒佢呢?」何解釋,早於半個月前已打算解聘律師,嘗試透過家人通知律師不果。法官聞言問:「有冇搵福利官?12 月頭決定炒人,你咪同法援講,咁咪唔洗嘥錢」。何反問:「你以為監獄資訊好流通?家人乜都唔識」。

何指,初時不打算聘用法律團隊,只因朋友建議才接受法援。法官批准大律師撤銷代表何,並斥何開庭前一剎才解聘律師,是不負責任的做法,「對律師團隊唔公平,因為佢可以(用今日時間)做其他嘢嘛」。

官指衝擊政總後兩天是國慶
「嚴重挑戰特區政府和國家權威」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是一宗社會悲劇,不單對 3 名被告如是,對他們的家人而言,亦是一場徹徹底底傷痛的教訓。從求情顯示,法官表示看不見慷慨凛然的政治豪情,亦沒有熱血煽情的政治立場,他不猜測為何被告要犯案,但指他們需為事件付出沉重代價。

他續指,9.29 金鐘暴動是理大和中大暴動案外,另一宗嚴重暴亂事件。數以百計的「暴徒」衝擊代表整個香港行政核心的政總,癱瘓香港區政商核心地帶的交通,「暴徒」人多勢眾、共同進退,投擲不少汽油彈,可說有組織性及策劃性,並正正藉人多勢眾,使他們勇武兇殘,不顧後果。

法官指,案發後兩天是國慶,「衝擊政總便凸顯嚴重挑戰特區政府和國家的權威」,加上「暴徒」廣泛使用汽油彈、投擲硬物,有組織、有預謀都是加重刑責因素。

首被告女友指他對時事漠不關心
官反問「為何身處暴亂中心?」

法官指,首被告何家洛拒絕接受感化官會面的要求,因此沒有其背景報告。他引述其女友的求情信指,何是最單純、善良的人,有「超脫世俗功利考慮的善良和承擔」,又指他對社會時事漠不關心,被捕後深深感受到理解、表達能力不足,造成「極大誤會」。法官質疑,若何是對時事漠不關心,「為何他身處暴亂中心地方?」

法官又指何將「豬嘴」、面罩及長傘留在廁所,雖然沒有證據指他做出暴力作為,但他藉人多勢眾、對他人鼓勵,「被捕絕對不是誤會」。法官指被告初犯、重犯機會甚低,但強調刑責不能輕輕帶過,認為沒有實質求情理由,終判監禁 4 年半。

官:女被告有愛心、有文藝質素
但身在現場為壯大暴徒聲威

第三被告黃韻思供稱,到案發現場做田野錄音及拍照,追求一些藝術創作的靈感及「記錄事件」。法官認為,黃作為一名女士,「沒有必要把自己身陷險境,偏向虎山行」,又指相信她知道 7.1 暴徒攻陷立法會大樓「那觸目驚心的場面」。

法官續指,黃周圍有不少是黑衫黑褲、戴豬咀或有裝備的非法集結者,加上她已經聽到玻璃的爆破聲,「這亦表示『風雨已來』的情況,暴亂在進行中」,但「奇怪」黃的創作靈感仍不被打破、「沉醉」於創作靈感,「這是自欺欺人的說法」。

法官引述親友求情信指,黃是自由身藝術工作者,在油麻地開設不設價格的素食小鋪。法官認為縱然她是有愛心、有文藝質素的女子,但她身在現場,正是壯大示威者和暴徒的聲威。法官認為,她在這場暴動的角色較輕,當時沒管有攻擊性器具,亦沒有證據指她作出暴力行為及積極的煽動行為,「決定從輕發落」,以 3 年為量刑起點。

他指,由於政治氛圍大變,無論在香港內部、或域外的幕後推動勢力「大幅萎縮」,黃重犯的機會很低,又指黃是審訊後被定罪,理應沒有減刑因素,但相信她會繼續運用其藝術細胞和天份,幫助弱勢社群、參與義工服務,決定酌情減刑 6 個月,判監禁 30 個月。法官並指:「數十載人世遊,本席希望被告能有所覺醒」。

第九被告不求情 官:深受偏激言論影響

至於第九被告何普光,辯方指他不會求情,亦拒絕向感化官提供資料,因此法庭沒有其背景報告。法官指,沒有悔意並不是加刑因素,但這亦表示沒有減刑的基礎,但認為他與首被告何家洛「拒絕合作是罕見,就算是積犯亦不會,亦不敢這樣做」,顯示兩人成見甚深、深受外間資訊或偏激言論所影響。

法官指何普光不求情,這是他的權利,亦是他的選擇,「但這是不智的,亦顯示他們的激進思維」。法官指,雖然何面對的襲警罪,因疑點利益而被判無罪,但這亦顯示他被捕時,曾反抗和掙扎,並不是乖乖地束手就擒。

他指何是重裝備、積極參與暴動,雖然控方沒有證據指他作出暴力行為,但以當日暴動的激烈情況,其參與明顯是壯大聲勢,有鼓吹煽動他人暴動之嫌。法官認為他不肯求情,「而事實上他亦沒有求情理由」,終判入獄 5 年。

同案 6 認罪被告判入教導所
及囚 2 年半至 3 年

被告依次為何家洛(25 歲)、黃韻思(35 歲)及何普光(22 歲)。3 人被控暴動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9 月 29 日在金鐘政府總部外一帶參與暴動。

同案 6 名被告依次為劉上誌(15 歲)、黎浩彬(20 歲)、江璧怡(25 歲)、洪聰滿(25 歲)、陳航生(19 歲)及劉文輝(28 歲)早前認罪,判囚 2 年半至 3 年;案發時未成年被告則被判入教導所。

DCCC23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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