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9 月 8 日,網民在中環發起「香港人權與民主祈禱會」集會,入夜後旺角發生衝突,27 歲男子被指管有鐳射筆、行山杖等物品,事隔逾兩年半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周三(1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監禁 8 個月。 裁判官葉啓亮指,不接納被告因旺角現場混亂而停留的說法,指其供詞反覆無常、自打嘴巴,斥他「邊作供邊砌詞」。裁判官認為案發地點附近,有集結人士用鐳射筆照射警署,加上被告一身裝備,「反映佢預期、知道有衝突」,上述環境證據可形成累積效應,推論被告使用涉案物品作傷人之用,被告亦無合理辯解。
官:辯方批評警供詞無一成立
裁判官葉啓亮裁決時指,本案有 3 個爭議點,包括控方是否有足夠證據指被告攜有證物;上述證物是否攻擊性武器;若是攻擊性武器,被告有否合理辯解。
裁判官指,辯方批評警員供詞的理由無一成立,例如指警員說不出被告用哪隻手拿著鐳射筆、雨傘在兩人糾纏期間的位置。裁判官認為,警員僅用 5 秒、在電光火石之間截停被告,沒留意細節屬合理,接納警員證供。就辯方指,警員將涉案銀黑色鐳射筆放入被告背囊,裁判官同樣指不能成立,稱警員在庭上已澄清在供詞「寫多咗」一支鐳射筆,認為其態度沒有迴避。
官拒接納被告供詞 斥不合邏輯
相反,裁判官不接納被告供詞。被告供稱,案發當日到釣魚翁行山,出發後約半小時開始下雨,認為若繼續前行會有困難,遂原路折返,回到將軍澳購買藍色長雨傘,其後到旺角逛街,準備回家之際發覺現場混亂,故未有離開,途中有人將防毒面罩交予他,指警察或會施發催淚彈。
裁判官指,被告同意出門前知悉即將下雨,惟沒有帶備雨傘,更獨自出門前往釣魚翁,質疑其說法不合邏輯、前後矛盾。至於涉案行山杖,被告一時稱在案發前一年購買,一時稱與朋友交換,又聲稱行山杖是新,惟裁判官發現其「有花痕同甩油」,指被告作供態度猶豫不決,「邊作供邊砌詞」。
再者,被告聲稱為了保護自己,避開人群休息,裁判官質疑他明知地方不安全,卻不回家及留守旺角,更與返家的巴士站反方向行、愈走愈遠,認為其供詞反覆無常、自打嘴巴。裁判官亦不接納被告友人供詞,認為她案發當日並非與被告一起行山,對案情沒有幫助。
官稱環境證供可推論被告意圖
「一身裝備反映知道有衝突」
裁判官指,本案沒有直接證供,指被告使用涉案物品傷害他人,控方依賴環境證供推論被告意圖,包括衣著、裝備、案發地點及時間。他指案發地點附近,有集結人士用鐳射筆照射警署,被告當時穿著黑衫褲、手持雨傘及戴面罩,背囊內有面巾、手套及行山杖等,認為背囊內的物品即使非隨手可得,但取出亦非困難,「一身裝備反映佢預期、知道有衝突」。
裁判官認為上述環境證據可形成累積效應,推論被告使用涉案物品作傷人之用,又指辯方不爭議管有鐳射筆,法庭不接納被告證供、即他沒有合理辯解,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受案件煎熬 3 年
官認為無不合理延誤
辯方大律師馬藻玉求情指,被告案發時 24 歲、現年 27 歲,任職編輯。辯方呈上 5 封由被告母親、同事、朋友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從小樂於助人、任職記者時勤奮,又指案件纏繞被告 3 年多,使他身心俱疲。辯方呈上同類案件報道及區域法院判刑理由書,希望法庭考慮被告背景、年紀、他受案件煎熬,予以輕判。
裁判官判刑時指,辯方呈上的報道未必準確、無法參考;區域法院判刑理由書非上訴案件,沒有約束力。他認為被告及家人 3 年來承受壓力,但本案非不合理延誤,沒有減刑因素,終判監禁 8 個月。
被告被控藏鐳射筆、行山杖等
被告唐健豐(現年 27 歲,報稱編輯)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旺角快富街及彌敦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一把雨傘和一支行山杖。
KCCC154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