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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旺角|18歲學生認非法集結還押 辯方:案件延誤3年、被告受創傷後遺症困擾

9.8旺角|18歲學生認非法集結還押 辯方:案件延誤3年、被告受創傷後遺症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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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9 月 8 日,有人在旺角聚集示威、一度堵塞馬路,並向旺角警署照射鐳射光,警方驅散人群時拘捕 2 男 1 女。其中 18 歲學生被告周四(27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批准為被告索教導所及更生中心報告,押後至 5 月 15 日判刑,期間被告須還押。

辯方指,被告於案發時僅 15 歲,事隔 3 年突然被控,望法庭接納案件存延誤;而被告當時正值青春期,承認「年少無知,分辨唔到是非黑白,一時衝動」。辯方又指,被告過去數年受創傷後遺症和抑鬱症困擾,但沒放棄,如今就讀設計課程,憧憬未來投身時裝界,冀獲輕判。
辯方:案件延誤 3 年
被告案發時年僅 15、年少無知

辯方求情指,首被告陳凱晴案發時僅 15 歲,如當年被帶上法庭,便是少年罪犯,可有更多判刑選項;案發 3 年後,突然須面對法庭程序,人生計劃遭打亂,望法庭接納案件存延誤;如今選擇第一時間認罪,亦應獲得全數認罪扣減。

辯方又指,首被告於單親家庭成長,與媽媽、弟弟同住,雙親為長時間工作的藍領工人,故被告容易受朋輩影響,「年少無知,分辨唔到是非黑白,一時衝動」。親友亦有到庭支持和撰寫求情信。

辯方續指,她案發時正值青春期,渴望得到朋友的認同,目睹許多朋友上街示威,又一同行事,已明白自己對家人和自己不負責,並承諾本案定屬單一事件;逐呈上首被告親撰的求情信,明言「衝動、內疚、後悔」,「無論係咩出發點,任何非法手段都唔可以接受」。

辯方:被告曾割脈自殺
過去數年沒放棄自己

辯方強調,儘管她的成績平平,過去數年更曾受創傷後遺症和抑鬱症困擾,曾割脈自殺、被送往東區醫院精神科,但從沒放棄;她現就讀 IVE 的設計課程,憧憬未來投身時裝界,同時兼職時裝店,幫補家計。

辯方:被告參與程度不高、僅用鐳射筆
案件性質相較不嚴重

辯方再提及首被告的參與程度不高,雖然她曾使用鐳射筆,但並非長時間,亦未有導致任何人受傷;同時,她沒有帶備重型攻擊性裝備,例如雨傘、行山杖、豬嘴等,可見她不屬裝備精良、遇到催淚彈仍會繼續留守的人。

另外,案發時附近仍有的士行駛、行人不多,與其他非法集結案件不同,未嚴重至附近交通癱瘓。

官准索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
另一被告不認罪

辯方總結指,希望法庭考慮首被告過去數年努力自新,亦受延誤困擾,判處短期監禁,如更生中心。裁判官批准為被告索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還押至 5 月 15 日判刑。

至於本案餘下一名被告黃佳湧,則選擇不認罪,案件押後至 6 月 26 日作審前覆核,被告續准保釋。

案情:示威者響應悼念 8.31 事件
首被告曾向警署發射鐳射光束

案情指,於案發日傍晚,多名示威者響應網上呼籲,前往旺角警署、西洋菜南街、彌敦道附近悼念 8.31 太子站事故。自 9 時多開始,警員多次警告示威者散去,而示威者持續叫口號、向警署警員發射鐳射光等,人數亦繼續增加,並散至案發地點附近,使太子道西交通受阻、車輛須慢駛,高峰時達 100 多名示威者聚集。

至晚上 11 時多,警方特別應急小組開始驅散人群,到旺角道追截一群穿黑衣、戴口罩人士,後在長旺道截獲嘗試與其他示威者逃跑的首被告,並在她腰包搜出鐳射光裝置。閉路電視顯示,首被告曾與其他示威者聚集、向警署發鐳射光。該鐳射光裝置為 3B 級別,即於 10米以內可對造成眼睛傷害。據知,當晚並無導致任何人士受傷或財物損毀。

一被告認罪、判囚 4 個月

本案原涉 3 名被告,依次為陳凱晴(18 歲,學生)、鍾慶燊(29 歲,電腦技術員)、黃佳湧(25 歲,電腦技術員),他們共同面對一項非法集結罪,指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旺角警署一帶與李奇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鍾慶燊早前已認罪,被判囚 4 個月。

陳凱晴另被控於 2019 年 9 月 8 日在旺角長旺道 3 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管用鐳射筆,因她承認首項控罪,故控方撤銷此罪。

KCCC293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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