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律政司外聘主控官的大律師陳文慧,涉在 Facebook 批評反修例示威者與法官,又轉載質疑時任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的帖文,大律師公會審裁組裁定她就轉載帖文違反兩項行為守則,罰款 4 萬元。上訴庭周四(24 日)審理陳的上訴,將於 3 個月內頒判決。
陳一方爭議,審裁組未能證明轉載帖文是由陳發出,因該 FB 帳戶是由 6 至 7 人管理的「家庭帳戶」;公會一方回應指,審裁組已仔細檢視證據作出推論。官另質疑陳一方準備不足,並提及她被指在紀律聆訊表現不合作,被判須付訟費。
官質疑申請方
書面未提挑戰舉證責任
上訴申請人為陳文慧;答辯方為大律師公會。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上訴庭法官周家明與陳健強審理。
申請方首先陳詞,指希望強調大律師公會的紀律審裁組有舉證責任。關淑馨打斷指,看不到申請方的書面陳詞有提出與舉證責任相關的理據。
申請方解釋,指上訴理據包括質疑審裁組推論相關帖文由陳發布的過程。關質疑此理據仍然未有提及舉證責任,若申請方欲挑戰審裁組未妥善舉證,他們需要修訂上訴理據。
申請方隨即表示欲作出修訂,關直斥申請方有大量時間準備上訴,提出了足足 25 個理據,不能來到法庭才因應法官的意見,貿然再作修訂,明言不會批准,並要求申請方不要僅重複書面陳詞而沒有口頭補充。

大律師公會:審裁組作推論前
已仔細審視證據
大律師公會一方回應指,申請方的投訴圍繞審裁組作出對陳不利的推論,但審裁組是經過仔細審視證據後作出推論及裁決,申請方對推論過程的批評並不穩妥。
關淑馨另引述,審裁組基於陳表現不合作,導致聆訊延誤、衍生訟費,而判陳須支付訟費。
申請方其後補充指,審裁處在處理證物連鎖性後,直接跳到結論,邏輯上屬於「量子飛躍」(quantum leap),沒有考慮陳是否發出轉載帖文的人,沒有處理陳指該 FB 帳戶是由 6 至 7 人管理的「家庭帳戶」。
帳戶曾轉載
質疑李國能文章
陳文慧曾任區諾軒涉「大聲公襲警」一案外聘主控,其同名 Facebook 帳戶「Vivien Chan」在 2019 年發布質疑及批評法官的帖文。
此外,該帳戶亦曾轉載一篇白韻琴 2013 年撰寫、質疑時任終院首席法官李國能 1998 年審理謝偉俊控告鄭經翰誹謗一案時,沒申報與代表鄭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的友好關係,而最終鄭勝訴。
CACV566/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