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天鳳案Day8 控方:相信鄺港智下手 鄺球鄺港傑買錘仔湯煲 青紅蘿蔔烹屍掩味

蔡天鳳案 Day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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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報道涵蓋庭上描述的犯案過程細節,或會引起不安。

蔡天鳳 鄺港傑 鄺港智 鄺球
(左至右)鄺港傑、鄺港智、鄺球

3 名被告下午由囚車押送離開高等法院。(攝:Curtis Lo)
3 被告周五(2 日)下午由囚車押送離開高等法院。(攝:Curtis Lo)

控方:蔡遇害當月初 鄺球租龍尾村單位

控方周三開案提到蔡天鳳與鄺港智 2013 年結婚其後分居,以至蔡因擬出售何文田加多利山豪宅單位,而與鄺球關係變差,導致他與兩名兒子動殺機(見報道)。主控、資深大狀郭莎樂周五講述 3 被告的犯案計劃細節,包括事前準備及蔡天鳳遇害當日的時序(見下表)。

蔡天鳳在 2023 年 2 月 21 日遇害。綜合控方開案陳詞、控辯的承認事實,鄺球於 2 月 2 日往大埔龍尾村單位視察時,11 次跟鄺港傑、鄺港智通話。郭莎樂指可見該兩人亦有份決定租屋。兩日後,鄺球購入一張沙發床、一張餐枱及兩張餐椅、兩張方形塑膠凳,並要求送貨至龍尾村單位,並以月租一萬元承租單位,租約為期兩年。

鄺港傑曾駕駛蔡天鳳購買、車牌為 AA3383 的七人車到龍尾村。郭莎樂指,他們不能常用此車,因蔡天鳳及孩子平時要用,加上他們也不想蔡的車輛常出現在該處附近,故鄺港智跟朋友借了一輛同款七人車,車牌為 VY9157。

2 月 7 日,鄺港傑駕駛 AA3383 到九龍灣 MegaBox 商場,在 IKEA 購入一個淺色塑膠蓋、淺色收納箱、灰綠色有蓋儲物箱、4 個灰色腳輪,以及裝在綠色盒子裡、30 個大小不一的密封袋。同晚,他與鄺球到鄺港智朋友的住所取 VY9157,並將塑膠箱等物品移至該車。

控方:鄺球鄺港傑買絞肉機、大湯煲

控方指被告隨後連日購買不同的犯案物品,2 月 8 日鄺球在油麻地購入一台絞肉機、一個 14 乘 14 吋的銀色湯煲、一塊 15 吋木砧板及一個金屬濾網,總值 8,700 元。鄺球購買期間,曾問店員有沒有碎骨機,店員說有但很貴,與鄺港傑商量後決定不買。

鄺港傑則購買了 5 對 3M 防滑手套、一包紮帶、一卷麻繩,以及一卷尼龍繩。

從同日 CCTV 片段可見,店外停泊兩輛私家車,鄺球、鄺港傑在交談,鄺港傑做出「砍東西」(chopping)的手勢。鄺球最後入店,以 1,420 元購入兩把 12 吋牛肉刀、一把菜刀。該菜刀上有獨特標記,龍尾村單位也發現一把帶有獨特標記的菜刀。

2 月 9 日至 15 日,鄺球及鄺港傑分別再購入塑膠箱、廚房剪刀、電鋸、鋸片、膠水靴、清潔用品,以及一把一磅重的錘仔。

2 月 17 日,鄺球於二手電器店購入一個雪櫃。控方指警方在龍尾村單位發現,內有由膠袋包住的蔡雙腿。

2 月 18 日,鄺球以月租 2.2 萬元,租下九龍站凱旋門單位,由與鄺球同行的伍姓女子簽約,用作犯案後讓鄺港智匿藏。而鄺球早前視察單位時,他亦與鄺港智在電話交談。郭莎樂指,當時他在問鄺港智的意見。

庭上呈遞錘仔 控方指為兇器

控方認為,錘仔是謀殺蔡的兇器,龍尾村單位及後亦發現此錘仔,手柄上有鄺港智的 DNA。

控方庭上取出錘仔證物,書記分發手套予陪審員戴上。書記從包裝取出錘仔後先遞給法官檢視,再交予辯方查看,最後交予陪審員逐一傳閱。有陪審員前後翻看錘仔,有人嘗試拿着錘仔做出敲擊的動作,9 人逐一檢視後交還書記,再由書記放回包裝。

郭莎樂指,3 名被告的計劃是殺害蔡,希望陪審員可感受錘仔的重量。控方及後會傳召法醫,會指出蔡頭骨上的傷勢與錘仔吻合。她指,知道圖片會令人不安,但認為陪審員有需要查看頭骨的照片。法醫指頭骨的傷勢由鈍器造成,力度之大令蔡的下顎裂開。

郭莎樂指,上述物品出現在龍尾村單位,又指被告準備屋子、車輛,至購買多種物品,「這就是為甚麼我們說,這是一個精心策劃的計劃,因為每個人都在盡力,讓這些地方準備好接收蔡天鳳的屍體。」

律政司檢控官尹培軒(左)、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梁育珩(右)(攝:張凱傑)
主控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梁育珩(右)、檢控官尹培軒(左)。(攝:張凱傑)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 郭莎樂
主控、律政司外聘資深大律師郭莎樂。(資料圖片/Nasha Chan 攝)

控方:相信是鄺港智擊打蔡的頭

至案發當日、即 2 月 21 日,鄺港傑送畢孩子上學,回到加多利山單位,鄺球則往購買兩張電話卡,兩張卡其後被發現有鄺港智的指紋。

鄺港傑在加多利山單位午膳後,到蔡天鳳住所接她,因蔡說想帶人參觀加多利山單位。郭莎樂說到這裡,提到蔡個子很小,高 152 厘米、約 90 磅。

另一方面,住在加多利山單位的鄺港智中午出門,手持一個白色塑膠袋,相信內裡是更替衣物,因他知道自己會被血濺到。鄺港智其後前往旺角 MOKO 商場,鄺港傑送蔡天鳳回到加多利山單位後,亦到 MOKO 的 Starbucks 咖啡店會合鄺港智。

郭莎樂認為,兩人交談期間,鄺港傑曾作出一些手勢,向鄺港智解釋,如何將蔡的頭拉到其腿上施襲;鄺港智則做出前後搖晃的動作。庭上播放有關 CCTV。郭莎樂指,蔡天鳳的屍體顯示,她右側頭部有傷,相信是案發時坐在她左側的鄺港智,將蔡的頭部拉到自己的腿上擊打。

此時,蔡天鳳正在加多利山單位,帶兩位女士參觀,又提及降低售價、提高經紀佣金,可見她急於賣掉單位。蔡亦有跟奶奶談電話,為對方挑選衣服,問及對方的身高、體重。

下午 2 時 29 分,蔡由鄺港傑送她前往學校接女兒放學,這是她最後一次被拍下仍然活着。兩分鐘後,鄺港智在基堤道上車。郭莎樂指,這做法是避免蔡天鳳起疑,在路上接鄺港智,蔡便會想「一起接吧」,那也是他的女兒。蔡上車後過獅子山隧道,她一直與奶奶對話、傳送裙子相片, 蔡於 2 時 44 分起失去聯絡。

控方:鄺球、鄺港傑把蔡放進箱

下午 3 時 11 分,分別由鄺港傑、鄺球駕駛的私家車抵達龍尾村。鄺球下車着鄺港傑調頭,以「車頭對車尾」並排泊車。鄺港傑下車後,從鄺球私家車的車尾箱,拿出一個大箱;在後座的鄺港智,則留在車內 6 分鐘後才下車。另外,鄺港傑致電母親李瑞香,着她接蔡女兒放學。

郭莎樂指,車內的蔡天鳳昏迷或已死亡﹐又播放 CCTV 片段,着陪審員留意鄺港傑、鄺港智反應。「這表明他們完全清楚將會發生甚麼事,而且一切按計劃進行,他們並不擔心或不安」。

鄺港傑的動作狀似伸展身體,或是測量兩輛車之間的距離,然後在車上搬出箱子。郭莎樂指,鄺球、鄺港傑把蔡天鳳放進箱,然後將箱子放入單位,此部分可在車窗的倒影看到。

郭莎樂指,從 CCTV 片段可聽到有男聲:「夠位,轉位、轉位,推啲,推呀推呀先,123」。她指,當時鄺港傑、鄺港智嘗試把蔡天鳳放入箱內。其後鄺港傑清潔車廂,鄺港智在單位換褲後離開現場。

控方:鄺港智絲毫沒感驚訝

郭莎樂向陪審團指,「試想一下,如果你是鄺港智,你會怎麼想?你的前妻、你孩子的母親,就在你面前被活活打死,或是你親手殺了她。你的女兒留在學校,等着媽媽回家,而你知道她永遠不會回來了。你會怎麼做?」

她指,鄺港智絲毫沒感到驚訝、恐懼或擔憂,他在龍尾村下車,一邊抽煙一邊平靜地走來走去。當鄺港傑、鄺球把蔡的屍體,塞進事先準備好的箱子裡,鄺港智提醒他們前面有人,其後自行走入單位換褲。

至下午約 4 時,鄺港傑亦離開現場。約半小時後,住在涉案單位樓上的男子聽到有電鋸聲,晚上又聞到強烈煮食氣味,控方指當時他們正在分屍。

辯方大狀 Trevor Beel。(攝:張凱傑)
其中一名辯方大狀 Trevor Beel。(攝:張凱傑)

控方:被告以青紅蘿蔔掩蓋氣味

郭莎樂指,鄺港傑離開龍尾村後,回到加多利山的單位,同晚再乘的士到龍尾村會合鄺球,兩人整晚留在單位分屍。她認為,沒有人打算進食蔡,只是透過烹煮令屍體難以辨認,並以青紅蘿蔔掩蓋氣味。

鄺港智及後回到加多利山單位,與母親李瑞香會合,提到蔡的家人很快會報警,鄺及後帶着大袋離開單位。晚上 10 至 11 時,蔡母及蔡丈夫譚方駿報警,他們曾與鄺港智通話,而鄺對於兩人報警感生氣。

郭莎樂指,蔡丈夫譚方駿嘗試找出蔡手機的位置,但她的手機自下午 4 時 18 分起已沒有網絡訊號,當時位於大埔超級城附近。而控方提到,當時鄺港傑曾在該商場出現及徘徊。鄺港智則到尖沙咀買香煙,又致電手錶公司表示要取金錢,可見他正準備計劃。

2 月 22 日早上,警員以電話聯絡鄺港傑。12 分鐘後,鄺把與蔡的 WhatsApp 對話截圖發送予警員。同日 10 時半,鄺港傑為 AA3383 進行深層洗車。

控方:湯煲內有碎肉、部分肩膊

鄺球與鄺港傑在 2 月 24 日被捕。鄺港傑在警誡錄影會面下稱,「我只是負責駕車接載 Abby,我只知道她在後面講電話」;鄺球警誡下稱「沒有解釋」。

警方同日在龍尾村單位尋回蔡的屍體,當時鄺球、鄺港傑已處理蔡大部分殘骸,只剩腿、頭、肩膊,一些碎肉和頭髮,包括大腿上的肉被割下,脊椎上有刀傷的痕跡。

警方在龍尾村單位內檢獲的物品,發現蔡的血跡和 DNA;而車牌為 AA3383 的七人車上,除了有蔡的血跡,亦找到鄺港傑、鄺傑智的 DNA。除了早前提到,錘子上有鄺港智的 DNA 外,屋內拖鞋亦有他的 DNA。

郭莎樂指,單位的煮食爐上放着兩個煲,大煲有蔡的頭骨和部分肩膊;小煲則有她的碎肉和頭髮,兩個鍋都煮了很久,讓肉容易從骨頭上脫落、更容易處理,也更難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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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籲陪審團不應受情緒影響

郭莎樂指,上述情節令人震驚,但希望陪審團克制情緒,因這不僅是表達對蔡的尊重及同情,也是確保被告能得到公平審訊,重申陪審團不應受情緒影響,必須保持冷靜,根據事實和證據作出判斷。

2 月 25 日,鄺港智在東涌發展碼頭準備乘船潛逃時被捕,當時他鄺右臉擦傷,警方在其身上搜出 5 隻勞力士等手錶,約 70 萬元現金,另有屬於他、鄺港傑的護照,鄺港智的回鄉證,衣服、電話卡、車匙、信用卡等。

郭莎樂向陪審團指出涉案相片,包括鋸上殘留人體肉塊、砧板底部沾有肉塊,「我給你們看這些,是為了讓你們了解,他們(被告)在單位現場做了甚麼。」案件下周一續。

HCCC19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