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任教師、消防員等 5 男子,被指與在交友程式 Heymandi 認識的 14 歲女童非法性交,案件周二(5 日)在高院續審,法官郭啟安繼續引導陪審團,強調在審視證人證供時,陪審團須顧及即使證人完全誠實,都可能記憶有偏差,勿以「顯微鏡」拆解事主證供,因細枝末節的錯漏全盤否定其證供。
官又歸納 5 名被告均「不約而同」相約事主在酒店或家中見面,但因種種原因沒與她性交,「純粹係巧合,定係事實呢?」陪審團須判斷他們的解釋是否合理,例如第四被告既然決定「開盲盒」約炮,會否因外型不符預期而拒絕,還是「來都來了」繼續性交?官強調只是引導陪審團從不同角度思考,而非下定論。審訊周三續,陪審團將開始退庭商議。
官:考慮證供矛盾時
須判斷是否重大矛盾
法官一連兩日引導陪審團,周二開始歸納證人證供,指事主 X 的證供有部分細節是後來補充、亦有遺漏部分,她作供時並沒有迴避並有解釋,陪審團可以考慮其解釋是否合情合理,辯方亦有質疑事主為何會忘記細節,並質疑她是否混淆與被告以外的人的性經驗,以及指事主「都唔係一個誠實嘅女孩子」,曾欺騙母親、老師,會否也同樣欺騙警察。
官補充,即使是完全誠實的證人,都會隨住時間推移,出現記憶偏差、細節遺漏,乃正常不過。官強調,他不是說事主是名誠實證人,而是請陪審團「唔好用顯微鏡去過度拆解,或者逐字挑剔一個證人嘅證供」,勿過度檢視細節而忽略全貌,在審視證供的矛盾時,需要判斷此處矛盾是否細枝末節,勿因為出現一些遺漏,便全盤否定事主在關鍵事實上的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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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若相信被告因威迫招認
需全面剔除錄影會面
第三被告吳啟正、第五被告黃栢康在被捕時,於警誡下招認犯案。官歸納吳在警誡下表示「我知佢未滿 16 歲,但係佢願意同我搞喎」,並在錄影會面之中,表示為事主補習,事主以提供性服務作為報酬,類似「交學費」。
吳承認在住所與事主性交,並有戴安全套,期間發現安全套有血跡,相信是事主來月經,所以停止,並要求事主為他手淫,他知道事主未滿 16 歲,但不清楚她具體幾歲。官補充,錄影會面之中有關安全套有血、事主替被告手淫的細節,是事主沒有提及的。
吳庭上供稱,警察上門拘捕時將他按在沙發上,指「個女仔得 14 歲,你係咪同佢搞?」又稱本案「好小事啫,認咗佢罰錢就得啦」。參與拘捕的警員一概否認曾威迫利誘吳口頭招認及錄口供,若陪審團確信錄影會面內容並非在威迫利誘下作出,便可以安全依賴內容,視作吳曾與事主非法性交的獨立證據;若相信他受威迫利誘招認犯案,則要全盤剔除證供。

官:「入少少」已符合性交定義
第五被告黃栢康則在警誡下表示,不知道事主未滿 16 歲,亦承認曾打事主,但僅「玩下啫」,無意傷害她。黃在錄影會面中表示「我唔知個女仔未滿 16 歲,所以我先同佢發生性行為」,又稱事主的 Heymandi 帳戶名稱為「走甜唔約」,對名稱是否有提及 14 歲沒有印象。
黃在會面又指,他與事主嘗試性交,但他的下體有點軟,最終「入咗少少」。官指這符合法律上性交的定義,「佢唔知係咪冇讀到性交嘅定義」,或他確實只「入咗少少」,總之亦是承認了與事主性交;黃又承認在酒店房間與事主嬉戲、潑水、拍打及「摵」事主。
官強調,被告「有啲認有啲唔認」屬正常,着陪審團考慮「係咪因為佢唔認嗰啲,就真係冇做過呢?」官亦歸納指,被告起初稱以為事主 17 歲,後來又稱「唔清楚」她幾歲,但因她自稱有性經驗,故估計她年滿 16 歲,此前後說法有矛盾,「咁個真相係點,你哋自己決定啦」。
黃在庭上作供時,稱警員阻止他服用 ADHD 藥物,又指「你認咗就會好好多」、「唔認就會有好多手尾」,要求被告合作換取保釋,他為了獲保釋,故在錄影會面中表現合作、「認少少」;控方質疑黃在會面中表現正常,不似受 ADHD 症狀影響,黃指他在會面中將「女上男下」講成「男上女下」,反映其專注力不足。官指陪審團可判斷是否滿意此解釋、是否相信黃講真話。
被告在錄影會面中,仔細供述性交過程,陪審團可質疑他若非親歷其境,難以如此仔細道出,亦可考慮若他按警方指示作供,警方會否將事主的證供,逐字逐句向被告轉述。

官:事主與被告證供吻合
不代表事主證供真實
官續指,兩名被告的錄影會面供詞與事主的證供,有不少吻合之處,但這「唔會自動代表 X 嘅證供真實」,陪審團仍須獨立判斷事主的口供本身是否可信、可靠,其證詞是否前後一致、與其他客觀證供吻合,會面之中,是否有情節事主沒提及,而被告有提及的,被告有否否認一些事主的指控?這是均是陪審團可以考慮的事項。
官:5人均稱因種種原因沒性交
陪審團須判斷是否巧合
5 名被告均有在庭上作供,官歸納指他們均否認與事主性交,除了第三被告,4 人均與事主相約到酒店房間,「約咗出嚟,但係因為種種嘅原因,就係冇搞到……純粹係巧合,定係事實呢?要交返畀你哋決定」。
官強調,舉證責任全在控方,即使陪審團不接受被告在庭上的解釋,亦不足以直接判他們有罪,仍需要綜合案中所有證據,尤其是事主的證供。
官:首被告請假、付的士酒店錢
僅為傾訴是否合理?
官歸納首被告譚兆竣的證供,指他心情差想找人傾訴,擔心被人認出,所以約在酒店見面。陪審團可以考慮他身為一名 25 歲教師,特意請假、花 400 元搭的士、訂了酒店房,目的僅找人傾訴,「呢個合唔合理呢?」被告帶同安全套,是否「以防萬一」打算發生性行為?
首被告稱見到事主後,覺得其外型不合適,但因為已花了金錢和時間,仍選擇上房,惟他身為成年人、教師,看到對方未成年、穿着校服,「係咪應該同對方上房?」兩人在房間逗留 1 小時,以傾談來說「會唔會時間長咗啲呢?」

次被告陳家明則供稱,使用 Heymandi 目的是結識成年女性,若適合可以交往,由於 Heymandi 只限於成年人使用,所以以為事主已成年,他承認案發當天相約事主,預期會發生性行為,所以帶同安全套,到場他見事主穿校服、看似很年幼,沒想過會約了一名中學生見面,故決定改為「上去傾下計算數啦」,因事主覺得身穿校服,不想被目睹與陌生男子走來走去,所以被告答應在房間陪她。官指陪審團可評估其證供是否合理。

官:第四被告因外貌不合拒絕
還是「來都來了」繼續性交?
至於第四被告曹杰庭,官歸納指他供稱因外型不符合預期拒絕與事主性交,但不想與事主在酒店大堂糾纏,所以上房才拒絕她,其後因自己已遲到、又拒絕對方,覺得不好意思,所以答應陪事主留在房間,兩人各自休息玩電話,沒有性交。
官指出,被告原本有意尋求性行為,訂了酒店、準備了安全套赴約,「會唔會因為佢外貌不合,就完全放棄性行為,呢個符唔符合常理呢?……呢個講法,係咪太簡單嘅講法呢?」相反,陪審團亦可以相信這是真實的說法、或有可能的說法。
官續指,被告選擇了「開盲盒」,不與事主交換照片,是否意味着他願意接受一定風險?見面後會否因對方不符合預期而放棄性交,還是會「來都來了」,選擇繼續原定計劃性交,「今次麻麻地,下次再開過囉」。
官重申,上述說法只是引導陪審團從不同角度思考,而非邀請大家循此方向判斷,強調陪審團勿以偏概全、全憑猜測,若相信被告的說法可能為真,便要判他們罪名不成立。

5 被告包括教師消防員
5 名不認罪的被告為譚兆竣(25 歲,教師)、陳家明(30 歲,地政主任)、吳啟正(21 歲,工程實習)、曹杰庭(28 歲,消防員)、黃栢康(25 歲,YouTuber),均為被控年齡,共被控與女童性交、肛交等 13 罪。
5 人依次由大律師姜灝、徐國基、關恆芬、梁耀煒及陳姵妏、伍健民代表;控方由外聘大律師周凱靈代表,案件由法官郭啟安、6 男 1 女陪審團共同審理。
HCCC9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