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岸然否認妨害調查及煽動 國安處警長:情報指企圖藉宏福火災記招製造社會矛盾

王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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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自辯 不時望旁聽席

黃覺岸穿藍色西裝外套、淺色裇衫應訊,他不時望向旁聽席,有旁聽者向他揮手。他沒律師代表,自行應訊,早前表示因申請法援要支付三分一費用,故撤銷法援申請。控方代表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莊文欣、署理高級檢控官楊澄。案件由區院法官張潔宜審理。

官在請黃答辯前詢問,他是否收齊控方共 7 個文件夾的審訊文件?黃確認已收齊及讀畢文件。

控方開案:警方情報顯示
擬召記者會企圖危國安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指兩控罪均圍繞被告在其 YouTube 頻道「On8 Channel – 王岸然頻道」發布的影片,被告定期更新該頻道,發布由他主事及製作的影片,以及回應觀眾的即時提問和評論。

相關影片開放予公眾觀看,並會保留在頻道上,公眾可隨時觀看,影片亦會分享到被告的其他社交平台,包括 Facebook 及 Patreon。截至 2025 年 12 月 6 日,有 9 萬人訂閱該 YouTube 頻道。

黃面對的「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涉及 2025 年 11 月 26 日大埔宏福苑火災後,警方情報顯示,包括被告的多名人士,將在 12 月 2 日召開記者會,「意圖激起內部矛盾,企圖危害國家安全」,警方國安處調查是否有危害國安風險。

控方:警方要求被告保密

控方指,12 月 2 日上午,被告及數名人士被邀請,與國安處警員會面協助調查。黃中午自願到旺角警署與警員會面,控方將傳召與黃會面的偵緝警長 14343 及 5467,證明當日會面期間,黃獲告知警方正調查涉及危害國安的罪行,包括煽惑罪等,警方亦有要求黃對查訊保持保密。

警方並發出涵蓋《國安法》第 63 條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88 條「不得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文本,警員向黃講解內容,而黃表示清楚內容,並自願簽署作實。

警員在會面查問相關記者會的資料,包括主辦方、參加者、記者會將提出的議題等,而結束會面時,警員再次提醒黃要對會面內容保密。辯方不爭議會面期間簽署了相關文件。

會面翌日,即 12 月 3 日,被告在其 YouTube 頻道發布兩段與警方調查相關的影片,披露了與國安處會面的詳情,相關影片題為:

1)記岸伯興奮會國安!開記招當然係合情理法的人權。當屈小姐陳淨心太公報連線倒超時, 你仲頂得幾耐?「獨立委員會」不會獨立。【岸伯時評】251203 Wed

2)【岸伯晚報】【短評】岸伯準備在結果開不成的記招上談什麽呢? 宏福苑事件看圍標法律, 還有防賄的法律, 並呼籲民建聯/公聯會成立黨內反圍標反貪腐紀律組. 唔識搞可請中紀委幫忙 251203 Wed

控方:30 影片涉煽動意圖
提倡「軟對抗」、呼籲外國施壓

至於「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控方指涉及被告在 2025 年 1 月 3 日至 12 月 6 日,在頻道發布 30 段影片,他獨自製作內容及主持影片,親自回應觀眾的評論,影片雖然就不同時事議題發表評論,但內容互相呼應,圍繞持續、反覆出現的主題,包括: 

1)將香港面對的問題歸因於中國共產黨、中央人民政府及特區政府,並將其描述為與香港人利益對立的一方;
2)主張延續 2019 年社會事件的訴求,包括重提「五大訴求,缺一不可」、要求取消《國安法》、提倡以「軟對抗」、「自救」等方式回應政府政策和執政;
3)主張或呼籲外國對特區官員以及執法和司法人員施加壓力或實施制裁,包括針對處理國家安全案件的指定法官;
4)以貶損的稱呼及措辭形容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執法部門首長及指定法官;
5)將涉及政治案件的檢控、審訊及司法決定描述為「政治審判」或「政治迫害」,並指稱檢控及司法程序被濫用:
6)就 2025 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發表言論,包括質疑該選舉的公信力、貶損選舉安排及候選人、將政府的選舉動員描述為恐嚇或施壓,以及表達或傳達無需投票、投白票或投廢票的訊息;
7)就宏福苑火災的救援、善後、調查及應對發表言論,包括將事故及政府的應對歸咎於中央、特區政府及有關官員,並呼籲或支持他人以組織行動、聲接及追究責任等方式作出回應

控方:被告不否認披露與警會面
警誡下指屬合法之舉

控方指,警方 2025 年 12 月 6 日拘捕被告,他在警誡下自願作供。被告對錄影會面的自願性及公平性沒有爭議。

就披露國安處的調查,被告承認發布相關影片,不否認在片段披露與警務人員會面一事,他認為此舉並無不當,屬合法之舉,他確認曾收到印有國家安全法例的通告,通告列明須對調查內容保密,他亦明白通告的內容。

被告解釋,他披露會面的原因是他自認為屬於傳媒,而他本人「接受國安處會面一事本身即屬新聞,故認為有必要讓公眾知悉」,他亦認為會面只是與警員的一般交談而非針對一宗案件的調查。

控方:被告認部分言論
反映政治立場

至於他發布的 30 條被指煽動的片段,控方指黃對部分表述作出直接而明確的承認,承認部分言論反映其政治立場或個人意見,包括他主張更換特首、認為「五大訴求」終有一日會再被提出、對政治案件的立場、影片表達他本人不投票的立場等。

控方又指,對部分直接涉及煽動性質的表述,黃「拒絕作出實質解釋」,並表示「不願評論」、「沒有甚麼可說」、「會留待法庭處理」等,例如就他在片段談及恢復本土意識、重提「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及廢除《香港國安法》的表述,被告拒絕解釋,並將言論淡化為一般感想,歸咎於他拍攝影片時思緒混亂等。

控方指,黃在錄影會面的表述,可以引證他對相關煽動陳述的理解及對煽動刊物性質的認知。

國安處警長:情報顯示
有人藉記招製造社會矛盾

控方傳召證人、國安處偵緝警長 5467 黃秉翹。證人開始作供前,黃覺岸表示在被告欄內難以抄摘筆記,法官安排他坐到辯方律師席。

黃秉翹接受署理高級檢控官楊澄主問時供稱,2025 年 12 月 2 日早上,獲上級通知有情報顯示,有一班不同界別人士,包括黃覺岸、廖成利、歐贊年、吳永輝等,會在當天召開記者招待會,「就當時喺大埔發生嘅火災,就會公開咁發表一啲個人嘅意見、對政府嘅一啲建議、同埋畀災民嘅一啲支援,情報指有人會企圖藉住呢個記者招待會,製造一啲社會嘅內部矛盾,企圖危害國家安全」。

警長:提醒會面涉及調查
需保密

黃又供稱,獲指示約見被告,故他早上致電黃覺岸,約他當天中午在旺角警署會面,會面期間,警長 14343 向被告發出接受警方國安處會面人士的聲明書,黃秉翹亦有提醒被告,要看清楚聲明內容及遵守聲明書內的法例,「就住同我哋國家安全處會面嘅所有人士,我哋都會提醒佢,因為我哋會面內容係涉及一啲調查,同埋我哋會面內容係需要保密」。

黃秉翹指,黃覺岸問警方,國安處是否已立案調查是次記者會,而警長 14343 回應指是次會面「正正就係為咗調查呢個記者會嘅背景同埋細節,去評估有冇危害國家安全嘅風險,同埋呢有冇人企圖危害國家安全」。審訊下午續。

DCCC303/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