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龍門居業主被指擅裝晾衣架 法團入稟要求移除、頒禁制令及賠償

3龍門居業主被指擅裝晾衣架 法團入稟要求移除、頒禁制令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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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稟狀:單位外安裝晾衣架違公契

原告為龍門居業主立案法團,被告為龍門居業主 Ma San Wah、梁思敏、Wong Chun Sing。

入稟狀指,根據大廈公契,業主未經同意不得在屋苑任何建築物的窗戶、外牆,安裝冷氣機或設備或任何其他裝置;不得在大廈外部豎立、安裝或以其他方式,附設或伸出任何外置標誌、招牌、桿柱、遮篷等突出物或構築物等。

入稟狀指,3 名被告自行或透過其租客、佔用人,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違反公契,即自約 2024 年 5 月至 2025 年 3 月起,不當、蓄意或不合理地,容許、准許或導致在單位客廳及睡房外部,設置、安裝非法構築物,即晾衣架及/或相關配件。

原告認為,被告違例加建對住客構成嚴重安全隱患,指被告違反公契條款,破壞大廈外部、屋苑外觀;被告人的不當行為,亦令原告日後可能面臨業主提出申索。

原告要求法庭頒令拆除晾衣架

入稟狀指,原告多次發出書面警告、口頭警告、催促及提醒,被告仍繼續進行這些不當行為,造成屋苑使用者的重大不便、困擾、滋擾及危險,亦導致原告違反第三者責任,原告須就非法構築物,直接或間接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毀,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原告要求法庭宣告,被告違反公契、《建築物管理條例》第 34I 條,要求法庭頒布禁制令,禁止自行或透過其租客、佔用人,容許、准許或導致在上述物業外牆設置非法構築物,包括但不限於晾衣架。

原告另要求法庭頒令被告拆除晾衣架,修補、更換改動或損壞之處,使物業外牆恢復原狀,並作出損害賠償。

DCCJ5293/2026-5295/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