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警荔景站偷拍罪成還押11.17判刑 官:連串動作符合偷拍、被截停後極可能曾刪相

被告何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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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何家俊
被告何家俊(資料相片)
被告極可能曾刪手機紀錄

被告何家俊被指於 2025 年 8 月 1 日夜晚 10 時 55 分,於港鐵荔景站內偷拍女子 X 裙底。事主早前供稱乘搭扶手電梯時,感覺膝蓋後方對上約 6.5 厘米被硬物觸碰,轉頭看見被告將手機伸至其裙腳位置。

裁判官黃國輝周二判刑時指,事主供詞誠實可信、清晰講出事發經過,又指事主與被告互不相識,閉路電視拍到她乘搭電梯時突然轉身,吻合其「感覺被硬物觸碰」的說法。

官續指,雖然辯方稱未有從被告電話搜出照片,惟荔景站內閉路電視拍到被告被截停後不斷按電話、長達 12 秒,極有可能正刪除紀錄,認為若沒有偷拍行為或意圖,「正常唔會一邊掙扎、一邊撳電話」。

官亦同意控方所引用的案例,指偷拍或因及時阻止而不成功,故即使電話內沒有事主的相片,不代表被告沒有拍攝對方私密部位的目的。

官:望後方再俯身等動作吻合偷拍

片段另顯示,被告案發時站在事主後方 2 至 3 級位置,兩人均站在扶手梯右側。官指,片段顯示被告案發前先轉身望向左後方,其後俯身、微微向前。官認為,被告一連串動作吻合拍攝裙底的行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被告為拍攝私密部位而操作電話,裁定罪名成立。

就辯方質疑事主當時雙腿並攏站立,根本無空隙讓被告拍到私密部位,官不同意,指「不論受害人採何種姿勢站立或步行,電話熒幕從下而上都可以拍攝私密部位,只是程度不同」,最後裁定被告偷拍罪成。

官指會考慮監禁式刑罰

被告在庭上全程緊握雙手、時而抿唇。辯方以被告初犯為由求情,並申請保釋。官不同意辯方指被告沒用複雜器材或手法,屬同類案件中較輕的説法,指罪行嚴重,下令被告即時還押。官又指,會考慮處監禁式刑罰,待收到社會服務令及背景報告後判刑。

被告何家俊(39 歲,報稱公務員),被控一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指他於 2025 年 8 月 1 日,在香港出於觀察或拍攝女子 X 的私密部位的意圖,為了從 X 的衣服下方,觀察或拍攝其私密部位,而操作設備,即一部手提電話,而操作設備的情況是若非該設備如此操作,該部位本來不是可讓人看到的,及被告為了性目的或不誠實地作出以上所描述的行為,及不理會自己以上所描述的行為是否獲得該 X 同意。

警方早前指,男子已被停職,又指警隊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警隊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STCC759/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