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天鳳疑遭殺害碎屍案,周三(4 日)踏入第 30 日審訊。控方 DNA 專家證人繼續作供,指鄺港傑與鄺港智的 DNA 雖然相似,但有不同,能分辨兩者。他比對涉案錘仔與涉案人的 DNA,認戈可能屬鄺港智,並且足以排除屬鄺港傑或其他人。
專家又指,在錘頭只能發現少量 DNA,無法進一步分析。他指如有人用錘仔攻擊,被攻擊者的 DNA 會留在錘頭部分,惟錘頭是鐵「DNA 無咁容易轉移」,而 DNA 亦可經清潔被沖走、抹走。
Day29 控方專家:錘仔手柄DNA與鄺港智吻合 與鄺球鄺港傑不符
編按:因人手不足,更新較慢請見諒。報道涵蓋庭上描述的案件過程細節,或會引起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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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 休庭午膳
12:45 鄺港傑一方:DNA 可二度專移?
專家證人:可以但實際上好難
控方完成主問,代表鄺港傑的大律師 Trevor Beel 開始盤問控方 DNA 專家證人衛永剛。
Beel 問,DNA 可否二度轉移(Secondary transfer),即無需接觸,而是透過媒介將 A 的 DNA轉移到 B?衛回應,「機會比直接轉移細好多」。
Beel 追問,二度轉移會否削弱 DNA 作為證供的可信性?衛指,二度轉移成功發生需要滿足多重條件,包括溫度、接觸者是否用力及長時間接觸、DNA 的新鮮程度等,他總結「二度轉移係可以嘅,但實際上好難」。
Beel 再問,如果室內開冷氣,會較室外更容易進行二度轉移?衛回答,「室內開咗冷氣,氣溫比較低啲、乾燥啲,DNA 冇咁易腐化,可以停留得耐啲。」

12:10 控方:能檢取買物者 DNA?
專家:視乎有否「好用力揸住郁過」
主控林曉敏再引述 DNA 分析結果,提到在錘頭部分發現有人體 DNA,但經分析結果只是陰性,或因 DNA 質素太差而無法分析。控方 DNA 專家證人衛永剛指,當時只能發現少量 DNA,而嘗試做分析結果時發現沒有信號,無法進行 DNA 分離分析。
控方在庭上取出涉案錘仔予證人,衛舉起錘仔,提到錘頭由鐵組成,表面較木製手柄光滑,「DNA 無咁容易轉移」,指在較粗糙的表面,更容易轉移 DNA。而如果有人用錘仔攻擊他人,除了錘仔手柄留下 DNA 外,被攻擊者的 DNA 亦會留在錘頭部分。被告欄內的鄺港智靠前望向錘仔,亦有翻看文件夾。
林曉敏追問,假如有人清洗或用布抹錘頭,會對 DNA 有何影響?衛指會沖走錘仔上的 DNA,亦可抹走 DNA,「如果一開始已經唔係好多 DNA,可能抹一下已經抹走晒」,他確認,清潔會影響 DNA 的數量及質素。
林曉敏再引述 2026 年 7 月衛的報告,當中提到如果一件物品上沒有 DNA,並不代表沒有人曾接觸該物品,當中可能因為 DNA 數量太少,亦可能受物品表面性質、接觸方法、持續時間,有否延誤測試等,亦可能受其他環境因素影響;衛確認。
衛解釋,DNA 是有生命的物質,假如 DNA 存在物件的表面,遇環境濕熱便容易腐化,假如擺放一段時間後,DNA 會隨歲月腐化,無法進行分析。
林舉例指,如有人在衛進行檢驗前兩周購入該物品,而另一人一周後用力手持該物品,衛會否成功在物品上檢取兩人的 DNA?衛回應,理論上可以,但要視乎第一人購買物品時有否「好用力揸住嗰錘仔喺度郁過」,而在經過長時間後,可以檢測到最後使用錘仔的人的 DNA,機會一定較大。
11:42 控方專家:比對錘仔與涉案人 DNA
足以排除屬鄺港傑或其他人
主控林曉敏再問控方 DNA 專家證人衛永剛,如何排除涉案錘仔手柄上的 DNA,確定並非來自鄺港傑及鄺球?
衛指,當時對比鄺港智的口水樣本 DNA,其 DNA 系統數字與錘仔上的 DNA 系統數字完全吻合。至於鄺港傑的 DNA 系統,其中一個數字為 8,但錘仔上同一位點的數字為 9 及 10,兩者不吻合,另外亦有其他位點的數字不符。
衛指,如只比較錘仔上得到的 9 個 DNA 系統,已有 3 個與鄺港傑的系統不同,而只要有一個不吻合已足以排除該人,「所以我可以完全排除呢個人 DNA 喺錘仔上面」。衛亦把錘仔上的 DNA 與其他所有口水樣本比較,除鄺港智的樣本外,其他人均有不吻合之處。
林曉敏再問及,在被子發現 DNA 混合樣本的情況。衛指,每一個 DNA 系統最外只有兩個數字,如發現同一 DNA 系統有超過兩個數字,達 3 個數字以上,便一定來自多於一個人。至於錘仔上的 DNA,衛確認屬單一來源 DNA 圖譜。
林曉敏追問,是否有證據顯示錘仔上的 DNA 是混合或被污染?衛指一定不是混合來源,但他不會知道有否被污染。
林曉敏提到,如果有人抓住並揮動錘仔,擊向硬物,會否留下自己的 DNA?衛指,該人的手皮細胞會直接接觸,令 DNA 轉移至錘仔。
林再追問,如果只是隨手拾起錘仔,對比抓住錘仔並多次揮向硬物,兩種方式留下的 DNA 情況是否不同?衛回應,如果有人用力手持個錘仔「有摩擦、力度,留低 DNA 機會高過就咁掂一掂」。
11:20 小休
10:23 控方 DNA 專家續作供
控方專家證人、政府總化驗師(刑事科學及品質管理科)衛永剛繼續作供。
主控、高級檢控官林曉敏在主問提到,人體由大量細胞組成,而細胞含有細胞核及染色體,所以可在人體的血液等取得 DNA。而人類有 99.9% DNA 相同,所以人體組成亦相同,但其餘不同的部分,則造成人與人之間的差異,例如身高、樣貌特徵等有不同。而要找到每個人之間不同的 DNA,便要透過 DNA 的 STR(Short Tandem Repeat)系統。衛確認。
林曉敏再指,26 個 DNA 的分離位點有不同數字,而每個人的數字都不同?衛確認,指除了同卵雙生的兄弟姊妹,因為他們由同一個受精卵分裂,所以他們的 DNA 完全一樣。林再引述鄺球、李瑞香夫婦,及兩名兒子鄺港傑與鄺港智的 DNA 圖譜。衛指可以透過 DNA 圖譜,得知鄺球、李瑞香為兩名兒子,即鄺港傑與鄺港智的親生父母,「我對過晒,呢對父母同 D1、D3 都係有親緣關係⋯⋯我可以好肯定、好大機會係佢哋親生仔」。
衛又提到,鄺港傑及鄺港智兩兄弟的 DNA 相似,兩人超過一半 DNA 系統是完全一樣,但亦有一半不同,憑此可分辨兩人。
林曉敏提到,在涉案錘仔手柄上只找到 9 個 DNA 標記。衛確認,指因為 DNA 量較少,而且可能已在腐壞,重申假如該錘仔上的 DNA 並非屬於鄺港智,它與另外其他人 DNA 吻合的機會為 62 億 8 千萬分之一。

3 人被控謀殺、阻止合法埋葬
被告依次為鄺港傑(31 歲,司機)、鄺球(65 歲,退休人士)及鄺港智(28 歲,無業)。鄺港傑由大狀 Trevor Beel、劉奕勤、李宣儀代表;鄺球由大狀戴偉奧(Oliver Davies)及羅天祺代表;鄺港智由大狀安華暉(Andrew J. Raffell)、劉皚淇及鄧樂齊代表。
控方由外聘資深大狀郭莎樂(Charlotte Draycott)、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梁育珩、高級檢控官林曉敏、吳希樂與檢控官尹培軒代表。案件由暫委法官祁彥輝(Brian Keith)審理。
3 人否認謀殺罪;鄺港傑、鄺港智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鄺球則不認罪。謀殺罪指,3 人在 2023 年 2 月 21 日,在大埔龍尾村 56B 地下謀殺蔡天鳳;阻止合法埋葬屍體指,3 人於 2 月 21 日至 23 日期間,在香港阻止蔡天鳳的屍體被合法埋葬。
HCCC19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