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歲男警涉於 2023 年 1 月,休班時醉酒鬧事,於深水埗破壞一間酒吧的玻璃門。他原本否認 「醉酒及行為不檢」及「刑事損壞」兩罪,排期 6 月開審,周二(28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改為承認刑毀,醉酒及行為不檢罪則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裁判官林子康判被告就刑毀罪罰款 4,500 元,另頒令他向酒吧賠償 4,500 元維修費,以及支付 300 元堂費。醉酒及行為不檢罪則准被告自簽 2,000 元、守行為 24 個月結案。
官判刑後告誡被告「要知道自己嗰個身分」,犯事會令警隊蒙羞,「令人覺得似乎作為警員可以做乜都得。」
案情指,被告在涉事酒吧光顧後,因醉酒被員工送出門,他在門外胡言亂語,打擾附近居民,踢酒吧的玻璃門數次,及對步出酒吧的人稱「你唔好諗住著到咁我就驚你,我一打三呀!」

控方同意行為不檢可簽保守行為
被告簡偉迪(現 45 歲,報稱警察)被控於 2023 年 1 月 27 日,在九龍深水埗福華街 17 號至 25 號福昇大廈「Eleven Lounge & Restaurant」外,醉酒時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以及破壞一玻璃門。
案件周二提堂時,辯方指與控方達成共識,被告承認刑毀,醉酒及行為不檢將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案情:被告醉酒後噪音打擾附近居民
被告承認的案情指,事發當晚他與女子 X 光顧酒吧「Eleven Lounge & Restaurant」,晚上約 11 時,被告因醉酒被酒吧員工送出門,他在酒吧門外胡言亂語,嘲弄街上的人,噪音打擾到附近的居民,有人報警。
一名住在附近的居民因噪音下樓,看到女子 X 坐在地上,被告站在旁邊對女子使用粗言穢語,該居民再行近,看到被告醉酒及踢酒吧的玻璃門一次。
案情:向步出酒吧的人揚言「一打三」
一名穿深色衫的人步出酒吧時,被告對他說「你唔好咁多事,你唔好諗住著到咁我就驚你,我一打三呀!」對方回應「得得得,我走」,並折返酒吧內。事後酒吧員工發現玻璃門脫離軌道,維修費用為 4,500 元。酒吧附近的 CCTV 拍攝到被告醉酒、踢門數次。
被告被捕時,在警誡下表示「明白」,並在錄影會面中認出自己和女子 X,警方亦檢取他案發時身穿的衣物。
求情:案發時與胞姊吃飯「一時飲多咗」
辯方求情指,被告已婚,與太太育有 1 名 13 歲兒子,父母已年屆七旬;被告無案底,服務警隊 28 年,工作表現獲上司在求情信讚賞,被告亦因本案停職,薪金有所調整,將面對紀律聆訊,會受到法庭判罰以外的懲罰。
辯方續指,被告案發時並非執勤,他亦不是經常飲酒消遣的人,當日是與胞姊吃飯見面,「一時飲多咗」而犯案,他踢玻璃門後亦沒有令大門即時脫落,現已有悔意,願意賠償 4,500 元維修費用,雖然案件原排期審訊,但經控辯雙方商討後,被告已在「貼近最可行情況下」認罪,希望法庭考慮判罰款。
官:案情非最差劣
裁判官指「醉酒及行為不檢」罪適合簽保守行為,批准被告自簽 2,000 元、守行為 24 個月結案,撤回控罪,被告另須支付 300 元堂費。至於刑毀罪,官同意被告踢門後未令玻璃門即時損毀,而是輕微移位,被告亦願意賠償維修費,考慮到被告無案底及認罪,給予 4 分 1 刑期扣減,並接納本案案情「並非最差劣」,適合判處罰款,加上被告身為警員,將會面臨其他後果,判被告除支付 4,500 元賠償外,再罰款 4,500 元。
官稱犯案令人誤解警察可為所欲為
官判刑後補充,希望提醒被告,身為警員雖然也可以飲酒消遣、與家人聚會,「但你要知道自己嗰個身分」,一旦犯事不單影響自己,「而係令警隊蒙羞,令人覺得似乎作為警員可以做乜都得」。官強調,警察職責是保護巿民、維持治安,「唔係話警察身分,你可以鍾意做乜都得,明唔明白?」被告聞言表示明白。
案件多次押後、原定 6 月審
案件自 2023 年 6 月首次提堂後數度押後,被告原擬否認控罪,及指審訊將由另一名大律師接手,裁判官拒絕押後案件,直接排期 6 月 11 日開審,審期為兩天。
警方早前口頭回覆《法庭線》查詢指,涉案警員駐守紅磡分區,已被停職。
KCCC146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