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灣仔|女生暴動無罪遭發還原審再考慮 判詞:原審欠證供下作臆測 無罪裁決有悖常理

8.31灣仔|女生暴動無罪遭發還原審再考慮 判詞:原審欠證供下作臆測 無罪裁決有悖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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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發還重新考慮
下月提訊

答辯人湯嘉欣(案發時 21 歲,學生)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另獲批訟費。律政司針對兩罪無罪裁決及訟費提上訴。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上月開庭審理案件,即時判律政司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將在 8 月 1 日於區院提訊。

原審稱裝備不能推論與暴動有關
判詞:原審缺乏證供下臆測

上訴庭周五頒下書面判詞,補充判決理由。判詞先分析原審法官對暴動罪案情的裁斷,是否有悖常理。判詞引述原審法官,認為缺乏直接證據指證答辯人湯嘉欣曾在暴動現場,雖然她被捕時身上有行山杖、護膝、頭盔、護目鏡等裝備,但原審考慮了案發當晚在暴動範圍以外,均有警民對歭,認為最多只能推論她曾出現在示威活動,不能推論與案中暴動有關。

原審亦認為,答辯人在片段中明顯比身旁的黑衣人走得慢,曾停下彎身拾起一部手提電話,加上當時有大型示威發生,現場多人逃跑,答辯人即使真的逃離現場,亦屬情理之內。

上訴庭斥原審法官就控方提供的環境證供,逐一分拆作考量,「在缺乏證供下作出臆測,為答辯人想像各式各樣的答辯理由,認為每一項均可作無罪推論」。

2019 年 8 月 31 日,灣仔
判詞:裝備與和平示威不符
預期與警方發生肢體碰撞

上訴庭認為,案中證供帶來「壓倒性」和「疊加效應」,片段可見答辯人身旁不斷有衣著類似的人逃跑,答辯人只是跑得較慢,但亦非一般步行的步速。

答辯人管有行山杖、長傘等裝備「也與和平示威不符」,其背囊內更有護膝、頭盔、護目鏡等「預期與警方發生肢體碰撞時用得著的物品」,環境證供的「疊加效應」有「壓倒性」。

判詞:原審沒考慮證供疊加效應
無罪裁決有悖常理

上訴庭指看不出原審有考慮證供的疊加效應,認為原審沒有正確考慮和充分分析環境證供,忽視了應被考慮的因素,考慮了不相干的因素,因此無罪裁決是有悖常理。

原審不接納女警證供
未能肯定搜出鐳射筆

針對答辯人另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原審法官不接納拘捕女警的證供,認為未能肯定鐳射筆在答辯人身上搜出,因此判答辯人無罪。

上訴庭指出,律政司的上訴基礎是原審未有公平和準確評估女警的證供,作出錯誤裁斷。然而,原審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在事實裁斷上有優勢,原審亦已詳列他評估和分析女警證供的過程,提出一系列疑點。

判詞:上級法院對事實裁斷干預有限
上訴非「沒完沒了」反駁原審渠道

判詞續指,上訴庭對事實裁斷作出的干預有限,不會擴大至「褫奪」原審法官對證供作出裁斷的獨有職能,而案件呈述「也非上訴人就着原審法官對證供的質疑,作出沒完沒了反駁的渠道」,因此駁回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上訴。

至於訟費,上訴庭撤銷暴動罪的訟費命令,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的訟費,則基於原審的證供分析沒有「有悖常理」之處,故維持訟費命令。

兩被告被判無罪遭上訴
據悉一人已離港

答辯人楊光智(26 歲,護理員)及湯嘉欣(21 歲,學生),均為案發年齡,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菲林明道與天樂里之間的軒尼詩道參與暴動。法官李俊文於 2021 年 8 月裁定兩人無罪,湯另被裁定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楊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罰款 2,000 元。據了解,楊光智已離港獲撤銷上訴。

湯嘉欣在律政司上訴得直後,需要增設一系列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月到警署報到一次等。

CACC198/2021、CACC15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