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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尖沙咀|6 人暴動罪成 1 人暴動無罪、管武罪成 還押 12.10 判刑

8.11 尖沙咀|6 人暴動罪成 1 人暴動無罪、管武罪成 還押 12.10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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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8 月 11 日深水埗遊行後,有示威者轉戰尖沙咀包圍警署及掟汽油彈,事後 29 人被控暴動等罪。其中 8 人被歸成一案,當中 7 男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法官林偉權周六(26 日)在區域法院裁定 6 人暴動罪成,1 人暴動罪名不成立,但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7 人連同早前認罪的冷氣技工,一同還押至 12 月 10 日判刑。

法官指,罪成 6 男身上有示威裝備,並非旁觀路過及僅僅在場,而是知悉現場出現暴動仍選擇留下,意圖成為一分子鼓勵及支持暴動。至於 1 人暴動罪名不成立,法官指他被發現在較遠地方與防暴警糾纏,當時距離警方驅散已相隔 10 分鐘,控方未能證明他曾參與控罪中的暴動。

至於辯方曾爭議部分警員口供矛盾,法官認為,警方於短時間內拘捕多人,不記得所有細節,或未能作詳細紀錄,出現缺失可以理解,裁定警員誠實可靠。
1 人暴動無罪 官:未能證參與控罪中暴動

法官裁定,不認罪被告馬孝文(25 歲,社工)、吳柏熹(22 歲,學生)、譚煒誠(23歲,學生)、楊梓信(22歲,無業)、陳振華(29歲)、陳嘉(32歲),6 人罪成。而第 8 被告林祖童(21歲)因案發時被發現於較遠的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與防暴警糾纏。當時距離警方的驅散行動已相隔 10 分鐘,警員又未能說明林從何處出現。法官認為,林可能正打算到場參與暴動,或參與其他範圍的暴動,控方未能證明林曾參與控罪中所指的暴動,裁定他暴動罪名不成立。

至於其餘 6 名罪成被告,法官指他們身上有示威裝備,是為了參與暴動才如此裝備自己,並非旁觀路過及僅僅在場。當警方衝前作出拘捕,可見他們身在人群前方,相信已在場逗留了一定時間,最後走避不及才被捕。雖然沒有證據證明眾人曾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但他們蓄意留在現場,是以鼓勵及支持形式參與暴動。其中第四被告譚煒誠更在警方衝前時揮手叫人離開,法官相信他是暴動者才如此着緊叫人走。

官不接納 3 被告作供

法官不接納 3 名被告吳柏熹、譚煒誠及陳振華的供詞。吳作供指,身上泳鏡等物品,都是警方衝前時,有人套在他的身上。法官認為現場情況混亂,沒有人會有空把物品套在吳的身上。而吳本身戴眼鏡,他身上被檢取的泳鏡有度數,法官不相信有人會把有度數的泳鏡套給吳。

譚煒誠供稱因頭皮發痛所以戴上頭盔,法官亦批評此說法荒謬。至於陳振華頸上掛上防毒面罩的內蓋,他供稱當時有人在場派發生理鹽水及防毒面罩。但法官認為,不可能會有人派發容量達一公升的生理鹽水,亦不可能會有人派價值數百元的防毒面罩。法官認為他們作供失實,拒絕接納他們的證供。

法官逐一列出各被告案發時身上的物品,指他們管有各項示威者裝備,包括頭盔、防毒面罩、手套、口罩、行山杖、103 張麥當勞餐劵、兩張美心餅卡、生理鹽水等。法官認為,這些物品均非一般人會在平常隨身攜帶及穿戴的裝備。

官:警誠實可靠 查問心切才沒警誡

辯方審訊時爭議部分警員口供矛盾,書面供詞有缺失。法官認為,警方當時短時間內拘捕多名暴動者,場面混亂,可能不記得所有細節,或當場未能作出詳細文字紀錄,出現缺失可以理解。加上事隔 3 年,要求警員記起所有細節亦不切實際,裁定警員誠實可靠。

至於有辯方大狀批評,部分警員故意在沒有警誡下向被告查問。法官相信,警員只是查問心切,而最後基於公平性,亦沒有接納被告當時的回應為證據。

3 人被控管武 2 人罪成 1 人無罪

馬孝文、陳嘉、林祖童另各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辯方爭議首被告馬孝文,並無管有鐳射筆,法官考慮案中沒有人能說明涉及馬的鐳射筆來源、從何檢取,認為控方未能證明呈堂鐳射筆由馬管有,故裁定他管武罪名不成立。

第七被告陳嘉涉管有芥末噴劑,辯方爭議案發時噴壺內的芥末已沉澱呈糊狀,不能用作傷人。法官同意,當時不能噴出糊狀芥末,但認為該噴劑明顯是水和芥末混合而成,只是被截查時水劑已用盡,才出現糊狀芥末。而芥末可刺激眼睛、灼傷皮膚,相信他有意圖使用或供人使用,裁定他此罪罪成。

至於暴動無罪的第八被告林祖童,被控管有兩支鐳射筆,法官相信他有意圖自己使用或供人使用,照射他人,裁定管武罪成。

同案一被告認罪候判

8 名被告依次為馬孝文(25 歲,社工)、鄭智健(22 歲、冷氣技工)、吳柏熹(22 歲,學生)、譚煒誠(23歲,學生)、楊梓信(22歲,無業)、陳振華(29歲)、陳嘉(32歲)及林祖童(21歲),上述為案發年齡。

8 人同被控 2019 年 8 月 11 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與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馬孝文、鄭智健、陳嘉、林祖童另各被控同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馬、鄭被指管有一支鐳射筆;林則管有兩支鐳射筆;另陳則管有一樽芥末水劑。鄭智健早前承認暴動及管武兩罪。

DCCC2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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