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19 年區議會選舉落敗的候選人歐頌賢,被指在選舉期間提供歌唱表演及免費書法班,誘使選民投票給她,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舞弊罪成,判監 4 個月 2 星期。歐不服定罪及判刑提上訴,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周二(30 日)裁定歐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刑罰。
法官在判詞指,活動現場雖有易拉架、直幡,以顯示歐的姓名、肖像等,可令居民對歐有好感,但關鍵在於其目的是否必然誘使選民投票予她。法官指,街上人來人往,歐不能限制人群逗留或離開,活動中亦不見有拉票。
法官考慮街頭表演與及書法攤位的價值、程度及時間等,指難以推斷歐必然是誘使選民投票予她,但指她行為自招賄選之嫌,不獲訟費(法律 101 文章)。
官:活動片段不見提及選舉
判詞指,法官翻看街頭音樂表演及書法班的現場片段後,留意到歌手只提及希望為大家帶來快樂,並無提及任何選舉或投票事宜。而歐在 Facebook 宣傳活動時,亦只提及透過歌聲「帶點正能量畀大家,多謝各位街坊支持」,同樣沒提到選舉。
至於街頭書法攤位中,片中只見書法家教小朋友寫 「學業進步」,亦見書法家教歐寫字,同樣沒有提及任何選舉事宜,歐的 Facebook 亦形容為「透過文字抒發情緒,多謝大家支持」。
法官認為,片段背景可見現場有易拉架、直幡,顯示歐的姓名、肖像、電話等。街頭音樂片中,歐亦在現場手持單張,而在書法攤位現場中,則有義工派單張。
法官同意原審指,此活動可令居民對歐有好感,但根據案例,歐只提供利益並不足夠,關鍵在於提供利益目的是否必然為誘因,致使選民投票給她。
官:無法推斷歐必然誘使選民投票予她
判詞續指,案發於 2019 年 10 月,與正式選舉日只相隔約一個多月,故歐在敏感時間舉辦涉案活動,「確實是自招賄選之嫌疑」。但街頭音樂表演並非如室內音樂會,或已邀請知名歌星獻唱而予以免費招待。
判詞形容,街上人來人往,歐亦不能限制人群逗留或離開,活動中亦不見有拉票,縱然有歐的直幡在附近,顯然歐可藉此提高其知名度,但這與唯一目的為誘使投票給她不同。
至於在街頭書法活動,判詞亦指,這與提供定期免費書法班不同,歐是意圖透過活動提高知名度。
法官在考慮所有證供後,指提供利益及服務時亦須顧及其程度、時間和價值等,從而考慮提供利益的目的,是否必然為意圖誘使選民投票予她。法官認為,街頭表演與及街頭書法攤位的價值、程度及時間等,難以作出唯一推斷,歐的意圖必然是以此誘使選民投票予她,撤銷定罪及判刑。
原審拒接納活動為發放正能量
被告歐頌賢(45 歲,工程師)被控「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及「在選舉中作出賄賂選民的舞弊行為」兩罪。
控罪指,她於 2019 年 10 月 10 日及 16 日作出舞弊行為,即為另一人提供歌唱表演以誘使對方投票予她;及向另一人提供書法班,作為對方在選舉中投票予她的誘因。被告案發時參選中西區區議會大學選區選舉,終由任嘉兒勝出。
辯方在審訊時曾指,被告舉辦歌唱表演及書法班,是為了發放「正能量」 及助市民減壓。不過原審裁判官梁嘉琪認為兩次免費活動中,被告均在攤位旁,放了有其肖像的直幡易拉架,這顯示必然與選舉有關,其行為已流露出意圖,裁定罪名成立,判囚 4 個月 2 星期。
HCMA312/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