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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販毒罪成第二度上訴得直 上訴庭指原審就女兒供詞引導不當

男子販毒罪成第二度上訴得直 上訴庭指原審就女兒供詞引導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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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被指於 2015 年販運冰毒,先後兩次被裁定販毒罪成。他第二次提出上訴,爭議原審法官彭寶琴在引導陪審團時,針對關鍵供詞,有不當之處。上訴庭周五(13 日)頒下判詞,裁定男子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判詞提及,本案毒品於上訴人寓所房間被搜獲,當中一份具爭議的供詞由其女兒錄取,供稱父親獨自睡在房中,只有他持有涉案房間鎖匙,但她在庭上亦否認曾作出相關供詞。

上訴庭指,法官應提醒陪審團,上訴人女兒不接納曾作出的供詞內容,均不能被視為指證上訴人的證據,但彭寶琴沒有作出提醒警告及相關引導,屬本案關鍵的不當之處(material irregularity),故下令撤銷定罪及刑罰。

上訴人兩次被定罪
兩度上訴得直

彭寶琴現為上訴庭法官,審理本案時為原訟庭法官,並與 7 人陪審團一同審理本案。上訴人楊竣顯被陪審團以大比數 5 比 2 裁定一項販毒罪成,案發於 2015 年 10 月 11 日,涉及 315.67 克冰毒及 0.56 克的藍精靈(midazolam),在上訴人的寓所睡房被搜獲。

該次為上訴人面對的第二次審訊,他在首次審訊時同樣被陪審團裁定販毒罪成,被判囚 16 年。隨後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後來上訴庭指當時主審法官引導出現不當,2018 年裁定他上訴得直,並發還予另一名法官重審。重審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15 年 3 個月。他其後再次提出上訴。

上訴庭判詞:上訴人女兒否認曾作相關供詞

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薛偉成及潘敏琦頒下的判詞引述,原審時辯方爭議涉案毒品並非屬於楊,而是屬於他轉租的房客。而控方案情指,警方到楊的寓所搜屋時在房內搜出相關毒品,另有電子磅、湯匙等工具。

判詞提及,楊的女兒有一份關鍵供詞提及,父親獨自睡在房中,只有他持有涉案房間鎖匙。但辯方爭議女兒並無作出這些陳述,亦傳召她以辯方證人身分上庭作供。她在庭上亦否認曾作出相關供詞,稱沒有細看供詞便簽署,而警方當時表示文件僅用作確認警方已進行搜屋。

上訴庭:原審應提醒陪審團
不能視女兒的供詞為指證上訴人的證據

判詞引述,律政司一方強調,原審法官引導時並無邀請陪審團對上訴人女兒的供詞給予任何比重,亦沒有表示供詞內容是獲接納的證據。

上訴庭同意,但強調爭議並非在於引導陪審團可如何處理相關供詞的內容(what the jury could do),而是法官沒有說明有甚麼是陪審團不可以做的(what they could not do)。尤其本案涉及不一致的裁決。

上訴庭指出,法官應提醒陪審團,上訴人女兒不接納曾作出的供詞內容,均不能被視為指證上訴人的證據。上訴庭認為,法官沒有作出提醒警告及相關引導,屬本案關鍵的不當之處(material irregularity),故下令撤銷定罪及刑罰。

上訴庭續指,是次為上訴人第二次上訴得直,他至今已服刑 7 年 11 個月,而他原被判囚 15 年 3 個月,若計及良好表現,最早可於 2025 年底出獄。而律政司一方亦沒有要求再發還重審,上訴庭最後提及,上訴人確實於兩次審訊中,均先後被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販毒罪成。

CACC12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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