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四(8 月 1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63 天審訊。控方繼續結案陳詞,指「屠龍小隊」有共識,不會親自用槍及炸彈,在計劃中負責「引戰」,藉破壞引誘警員到場。而 4 名被指為「屠龍」成員的被告,分別曾參與試槍、飯局和開會,商討「12.8 計劃」。
針對個別被告,控方指張俊富有份商討炸彈擺放位置;張銘裕則與同謀者吳智鴻有聯繫,曾轉發測試炸彈引爆器的影片至「屠龍」群組。
另一被告嚴文謙事前問「8 號之後我哋使唔使避一避?」,控方指反映他必然知悉計劃將用槍和炸彈攻擊警方,「用時代背景去睇,個串謀根本係呼之欲出。」至於被告李家田稱僅在旁觀察,控方指隊員對他關心密切,「得到嘅對待,係咪一個乜都唔做嘅隊員嘅態度?」
控方周三(7 月 31 日)指,被指為「屠龍」成員的被告,最遲於 2019 年 11 月到西貢「行山」試槍後,知悉及加入串謀殺警計劃。控方另引述「屠龍」TG 通訊,指當中曾出現「20KG」字眼,除沒參與會議的一成員外,其他人未曾問及有何意思,反映「屠龍」已與吳智鴻一方達成協議,將使用炸彈和槍械。
控方:「屠龍」共識不用槍
負責引警到場
控方代表周凱靈周四(8 月 1 日)繼續結案陳詞,重申本案的串謀於 11 月 18 日、黃振強與吳智鴻見面後形成。而據黃的證供,此後「屠龍」通訊時提及「20KG 」,意指吳智鴻一方的炸彈。控方指,「屠龍小隊」及後開會達成共識,「屠龍」不會親自使用槍械和炸彈,在計劃中只負責「引戰」,即藉破壞引誘警員到場。
控方指,辯方指稱從犯證人黃振強被捕後翻看 TG 訊息,深思熟慮「作返隻故事出嚟」,指證其他被告以獲最大減刑。周重申,陪審團毋須全盤相信其證供,但相關 TG 訊息於 2019 年 8 月至 12 月出現,並非事後製作,審視涉案時應考慮訊息的前文後理。
法官張慧玲特別提及,法例上有「傳聞證供」的概念,著陪審團「唔好以為每一句 TG 嘅說話,都當係真」,指待控辯完成陳詞後,會解釋本案涉及的法律原則。
控方續指,11 月 18 日串謀形成前的 TG 訊息,只可視作背景,例如用以證明被告張銘裕於 8 月時已與吳智鴻聯絡等。至於串謀形成後,若相關訊息目的是促進「12.8 計劃」,則可視為事實。
控方指控串謀形成前後
屠龍被告的參與
周其後總結針對各被告的證據,除被告劉佩凝外,其餘 6 人均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串謀謀殺香港警察等罪。
針對 4 名被指為「屠龍」成員的被告,控方指本案串謀計劃形成前後,4 人分別出席及參與不同的關鍵事件。(詳情見下表)
控方:張俊富管理「屠龍」倉庫
與黃振強商討炸彈位置
就被告張俊富,控方指他負責管理「屠龍」物資倉庫。在 2019 年 11 月 16 日「行山」試槍後,張被指有出席翌日的「大鴻輝飯局」。控方指,若陪審團接納「行山」是為試槍和炸彈,「去大鴻輝食飯,講咩?」
控方續指,張俊富同月 19 日亦有到泰國旅遊,而當時「屠龍」已與吳一方達成協議,「去泰國講咩呢咁多日?」控方指,張及後再出席 11 月 25 日「三陂坊飯局」、12 月 5 日受訪後開會、同月 6 日經吳智鴻接收防彈板、7 日晚從灣仔安全屋離開;而據黃證供,有關飯局和會議曾商討「12.8 計劃」。
控方又指,張俊富曾與黃振強商討「炸朗豪坊」,認為他們曾經「睇位」,商討炸彈擺放位置,為串謀一部分。
控方:張銘裕參與軍訓、試槍
與吳智鴻有聯繫
至於被告張銘裕,控方指他於 2019 年 9 月與吳智鴻等人到台灣軍訓,11 月有份「行山」試槍,之後亦分別有到泰國、參與「三陂坊飯局」及受訪後開會。
控方指,「屠龍」中除黃振強外,只得張銘裕與吳智鴻有聯絡。而據從犯證人彭軍壕證供,台灣軍訓時他們曾練習開槍、製作汽油彈及鋁熱彈。控方指,軍訓後張銘裕得悉吳一方擁有的武器和軍火,可視為張後來談及「20 KG 」的背景。
控方又指,張曾將測試炸彈引爆器的影片,轉發至「屠龍」通訊群組。據庭上證供,吳智鴻一方事前曾測試引爆器。控方指,吳為人小心謹慎,不可能外傳影片,認為張必然與吳有聯繫,才收到影片。
控方另指,張銘裕、黃振強及被告嚴文謙同於灣仔安全屋被捕,警方僅搜出避彈衣,沒有胡椒噴霧、伸縮棍等武器。控方認為,此與「屠龍」負責「引戰」、黃事前重覆毋須帶武器的說法吻合。
嚴文謙問「使唔使避一避」
控方指「用時代背景去睇串謀呼之欲出」
被告嚴文謙同被指曾出席「大鴻輝飯局」、泰國旅遊、三陂坊飯局、受訪後開會,以及於灣仔安全屋被捕。
控方引述「屠龍」TG 訊息,嚴曾問「8 號之後我哋使唔使避一避?」控方反問:「點解要避?」指嚴必然知悉計劃以槍和炸彈攻擊警方,亦知「屠龍」在計劃的角色是「引差人出嚟」。
控方強調,「大家唔好用 2024 年去睇 2019 年嘅事件,2019 年下半年喺香港係好特別嘅時間。如果用時代背景去睇,控方話,個串謀根本係呼之欲出。」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受審,僅女被告劉佩凝獲准保釋。(繪圖:Kensahung)
李家田稱僅在旁觀察
控方質疑隊員對他關心密切
於本案唯一選擇作供的被告李家田,控方指他曾出席「大鴻輝飯局」和三陂坊飯局。
控方覆述李的供詞,指李稱加入「屠龍」為蒐集資料、貪小便宜,又指未曾堵路及擲汽油彈,僅在旁觀察。控方指,陪審團須觀察李作供時的神態舉止,以及李被捕後錄取錄影會面時的狀態。
控方指,黃振強對李「錢銀好疏爽」,而李被困理大時多名「屠龍」隊員詢問其情況,「反思下,純粹喺『屠龍』攞著數,而咁多嘅活動佢行行企企咩都唔做 … 大家對佢嘅關心密切,係咪只係行行企?」
控方又質疑若如李所言,「去行行企企,又連堵路都唔做,黃振強會唔會咁對佢? … 喺『屠龍』得到嘅對待,係咪一個乜都唔做嘅隊員嘅態度?」
李稱遭警毆打而捏造口供
控方指口供含脫罪說法
李家田於被捕後錄取錄影會面,他其後指稱當時曾遭警毆打及威嚇,而順從警員指示捏造口供。其中李指稱,警員稱手槍「唔夠數」、又著他記住案中人名;控方認為,涉案 3 支手槍在李被捕前已檢獲,而李在錄影會面亦沒說出任何人名。
控方稱,李於錄影會面供述「12.8 計劃」行動細節,與黃振強證供「相當吻合」;李則解釋因事前警方講及案情,再自行捏造。控方指,李另於錄影會面提及不打算參與計劃,指此為脫罪說法,質疑「如果佢俾人打完,畀個故事佢講。呢個故事係咪有埋脫罪嘅元素喺入面?」
HCCC164/2022、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