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5 月,因「47 人案」還押的鄒家成,被指透過律師寄出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兩本佛學書籍。鄒與一名女律師,被國安處控以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兩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周三(14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判鄒家成監禁 3 天,律師罰款 1800 元。鄒獲准保釋候上訴,但繼續就另案服刑。
鄒在求情信指,曾兩度向懲教署投訴均不成立,加上獄中遭遇不愉快經歷,擔心無法寄出投訴信。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的擔心僅基於「主觀想法」,若他循正常途徑申請,理應可以順利寄出投訴信,惟被告「魯莽、愚昧」地選擇私自寄出投訴信。
辯:鄒在囚投訴懲教署
必然權力不均等
大律師譚俊傑代表首被告鄒家成求情指,涉案的申訴專員投訴信「係一個好認真嘅投訴」,並非用作侮辱申訴專員等不當用途,而鄒身為在囚人士,投訴懲教署的行為,必然是「權力不均等」。
鄒家成案發前曾投訴遺失寄給律師的信,申訴專員調查後將個案列作「未能確認屬實」,令鄒對投訴有一些擔憂;其中一名懲教人員更向鄒稱「記得執倉喇,保安實搞你」。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此時指出,她經審訊已接納懲教人員的供詞屬實。(一級懲教助理林振昌在審訊時否認曾說「記得執倉喇,保安實搞你」)
辯方呈上鄒家成親撰的求情信,並援引兩個將物品引進監獄的案例,兩宗均判罰款。辯方認為將物品㩦離監獄,應比引進監獄為輕,冀裁判官以罰款處理。
辯:將物品㩦離較引進監獄為輕微
代表次被告胡詠斯的資深大律師王正宇,亦認為將物品㩦離監獄的嚴重性較輕,因為可以引進監獄的物品數之不盡,可以是毒品、武器,但在囚人士可管有的物品種類有限,均經過懲教人員檢查後批准才能管有,可以帶離監獄的物品種類極少。本案牽涉的投訴信,更是懲教署必須批准寄出的物品,刑期應為最輕。
辯:次被告面臨釘牌
冀考慮「有條件釋放」
辯方續指,次被告為事務律師,定罪對她有極大影響,她必定要面對律師會紀律聆訊,面臨吊銷律師資格的風險,而紀律聆訊的結果,很視乎法庭的判詞和量刑,因此懇請法庭考慮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36 條,判處「有條件釋放」,即以無條件釋放定罪者,或以簽保守行為方式結案。
辯方強調,被告案發時無案底,僅執業 7 個月,經驗尚淺,事前不知道懲教署內部如何處理申訴專員信件,罪行性質輕微;被告沒有挑戰控方案情,本案可謂「試案(test case)」,處理法律爭拗。
辯方指,兩宗同類型案件,均屬懲教人員「知法犯法」,將受禁物品引進監獄,重申案例與本案有明顯差異,懇請考慮「有條件釋放」。
官:在囚者有權投訴「不容置疑」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判刑時指,辯方援引的兩宗案例,只針對定罪上訴,沒有處理量刑。她同意辯方所指,引進監獄的物品數之不盡,但不能忽略不論將物品引進或㩦離監獄,均牽涉同一條例,最高罰則相同,實際量刑要視乎案情而定。
裁判官續指,在囚人士有向申訴專員投訴的權利,這是「不容置疑嘅事實」,懲教人員須讓在囚者免費寄出投訴表格,反映上述權利「無疑備受重視」,鄒家成行使其法例賦予的權利作出投訴,可以理解。
官:被告循正途應可順利投訴
裁判官亦讀過被告發出的投訴表格內容,確認沒有任何不法或不當言詞,相信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若被告循正途申請寄信,應可以順利從監獄寄出,送達申訴專員。
裁判官續引述鄒家成的求情信,提及他過往向懲教署作出兩項投訴,調查結果為無法證實,因此擔憂能否將本案的投訴信寄出,並非因「單一事件」對監獄投訴制度失去信心,亦在還押期間在獄中遭遇不愉快經歷。
鄒亦在信中向次被告道歉,指案件連累了一位初出茅廬、非常盡責的律師,「對此感到萬分抱歉」。
官:鄒的擔憂僅主觀想法
行為魯莽、愚昧
裁判官認為鄒的擔憂,是基於其個人經歷、主觀想法,他在對懲教署欠缺信任之下,「一意孤行」繞過安檢程序,私自將信件交予次被告寄出,是「魯莽、愚昧行為」。
考慮判刑必須反映在囚者遵守《監獄規則》的重要性,而鄒在囚期間犯案,裁判官認為適合判處即時監禁,判鄒監禁 3 天,與現有刑期分期執行。
官:次被告明知而繞過安檢程序
行為不智、愚蠢
至於次被告胡詠斯,裁判官認為她身為共同犯罪者,與鄒家成的罪責相若,若非她的協助,鄒亦無法將信件㩦離監獄。
裁判官又指,次被告身為律師,盡力協助當事人處理案件相關事宜,是律師應有的態度和操守,惟次被告明知而繞過安檢程序,擅自將投訴信㩦離監獄,屬「不智同埋愚蠢」。
裁判官另接納次被告非始作俑者,僅被動接收鄒家成交出的投訴信,該投訴信沒有不當內容,若循正式途徑寄出,亦可以送達予申訴專員;加上被告事發時僅擔任事務律師 7 個月,經驗尚淺,相信她已上了寶貴一課,重犯機會不大,判罰款 1800 元。
鄒家成就本案獲准以現金 1000 元保釋,等候刑期及定罪上訴,但就另案要繼續服刑。
兩被告否認「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罪
被告鄒家成(26 歲,無業)及胡詠斯(30 歲,助理律師)同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即於 2023 年 5 月 2 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文件攜離監獄。
鄒家成之前因「7.1 立會暴動案」被判囚 61 個月 15 日,目前正服刑。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早前在裁決時指,《監獄規則》除了確保在囚人士的基本權利,亦對在囚者的通訊和探訪安排施加規定,為了「達至有效的監獄管治,依照懲教署的內部指引,是不可或缺的」,法例沒有授權在囚者在署方亳不知情、未進行保安檢查下,自行寄出投訴信,否則「無疑破壞監獄保安制度」。
WKCC460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