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陸振中涉強逼女下屬口交等 辯方指事主涉多項違紀 要求被告與上級「溝通」

警司陸振中涉強逼女下屬口交等 辯方指事主涉多項違紀 要求被告與上級「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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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引閉路電視片段
質疑事主多次上下車
被告陸振中。

辯方代表大狀鄭明斌,周四續就事主 X 稱遭被告非禮後,於翌月出席沙頭角分區同袍聚會,被告醉酒後仍企圖駕車,她阻止不果反遭被告襲擊一事盤問。

事主在辯方盤問下指,她從副駕阻止被告開車,他突然開車,最終自己成功下車;而當時她覺危險,不想再在車上。辯方遂引閉路電視片段,質疑事主曾多次上下車,並逐次問原因。事主一概稱「呢一刻答唔到你」,後再稱總之當刻是嘗試阻止被告駕車,並一度答自己是警察。辯方質疑「為咗撲滅罪行,就奮不顧身上車?」事主稱直覺上認為要阻止。

對於事主形容被告當時失控,強調自己「好驚」;暫委法官勞潔儀亦一度問, 「驚到咁緊要都無去想落車?」事主稱現記得車門當時關上。

辯方指事主於晚宴
與被告就違紀事宜交談

辯方同日針對聚會情況,指出辯方案情,指當晚事主,和她稱 6 月受性侵當晚飯聚同場的其中 2 名同袍,即督察蔡文浩、賴文顯合共 3 人,向被告提及工作辛苦,而當時被告回覆自己,稱工作上可能較嚴厲,但出發點是「保護你哋,希望變得更好」,上下一心執行「禁區開放計劃」,大家共同進退。事主否認。

辯方亦指出,當天 3 人有向被告就沙頭角分區警務人員,因違反紀律受查一事交談。事主否認。辯方再指出,當時三人提及的違紀情況,涉遲到、早退、缺勤,而三人有替相關同事隱瞞,並向他們批出加班費,例如助特遺隊員隱瞞在農曆新年缺勤、批出加班;另曾調改閉路電視時間、警署內時鐘。事主一概否認。

辯方指事主
助隱瞞上級帶人禁區泛舟

辯方指出,曾有上級帶朋友去禁區範圍內爬獨木舟,三人再安排警務人員把獨木舟從警員康樂及休息中心移除。事主一度問,是否問晚宴當晚的對話?辯方確認。事主遂稱不同意。辯方再指出,曾有上級帶私人狗隻到警署,在警署內外遊玩。事主否認。

辯方指出,三人曾向被告提及,為免違規同事日後會供出違紀事情參與度,就安排兩名主要受調查對象周建邦 Adams(音譯)、高級警員鍾玲 Priscilla(音譯)支取長假直至退休,以冀可避過二人需落口供。事主皆否認。

辯方指事主要求被告
助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辯方再指出,三人當時希望被告可協助他們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事主否認。辯方再指,三人擔心初級警員被逐一召到邊界總區作供,而事件一直調查,會揭露三人違紀之事,而當時事主、賴均未過試用期,故望與時任新界北總區指揮官曾正科相熟的被告,可與曾「溝通」。事主一概否認。

辯方又指,當時被告覆三人,「咁大件事,你畀我消化下先啦。今晚係歡送 CIB WONG…玩得盡興啲,暫時唔好諗呢件事」,之後再於辦公室討論。事主否認。

辯方引用事主撰寫的內部報告,指她曾調查指定警員上、下班時間,並判斷部分人曾遲到早退。事主解釋是「Madam 叫我睇」,另確認是接到匿名投訴信後,隊內有所調查。

辯方引報告指沙頭角分區
有多人涉遲到、故意出勤違規

辯方另引用一份警隊中途調查報告指,沙頭角分區有 86 名不同職級的警務人員,涉及遲到少於 10 分鐘至多於 15 分鐘不等,遂向事主指出,7 月的飯聚中,事主曾向被告提出,遲到門檻由 10 分鐘改為 15 分鐘。事主否認,稱紀律一事由邊界人員,而非沙頭角人員負責調查,她不曾聽過遲到門檻相關討論。

辯方又引報告指,受查人物包括前述提及、均屬特遣部隊的周建邦、鍾玲,二人當時介乎退休和延長服務之間,皆被匿名投訴涉違紀。事主稱答不到。辯方再指,報告提及因閉路電視解像度欠佳,有 58 名懷疑有出勤問題的人未能辨認身分,要由沙頭角分區督察協助辨認,問事主曾否參與。事主稱沒印象。

辯方亦指,報告提及「Supervisory Accountability」(督導責任),指有沙頭角分區有 50% 警務人員懷疑直接地與故意(deliberately)出勤違規一事相關,顯示違紀行為嚴重、重複、廣泛,有關人士身居該位必然知悉,而每個督察都應負責;問事主知否自己受查,事主稱不知。

辯方指有受查人
11 個月內休假 322 天

辯方另引文件指,周建邦於 2022 年 7 月至 9 月請假 86 天,上班一天後,再於同年 9 月至 2023 年 5 月請假 236 天,合計休假 322 天。事主稱未能回答,因印象中她在性侵事件後調任。事主另又確認,沙頭角有督察濫用職權,放獨木舟在警署內。

被告陸振中(43 歲,警察)否認 3 項猥褻侵犯、各一項危險駕駛、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普通襲擊共 7 罪受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