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凝美容美容師無牌行醫罪成囚7周 官:董事與美容師刑罰應有分別

詩凝美容美容師無牌行醫罪成囚7周 官:董事與美容師刑罰應有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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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被告與美容董事罪責有別

報稱美容師的被告劉璐沒有法律代表,自行處理案件,親自呈上求情信,並庭上表示會安份守己、孝順父母及回報社會。裁判官林子康引述背景報告指內容正面,足見被告悔意,知悉要為事件負責,亦對於事件令朋友受傷而感抱歉。被告承諾不會再犯,希望予以輕判。

裁判官強調,涉案控罪嚴重,事件亦令事主受傷。本案中首被告張敏與劉璐共同犯罪,但兩者有角色重要程度的分別。張為事主打「瘦面針」,亦是「詩凝美容」董事。而劉在案中的唯一得益,是獲得 200 元佣金,但其實只要介紹客人到「詩凝」接受服務,都可獲佣金。

官又指,劉在庭上作供時提及案發時「詩凝」有另一名註冊醫生,有權為客人打針。而劉曾在訊息中向事主提到,有醫生可為事主打「瘦面針」。官認為,劉並非事前部署要欺騙事主,可能劉意指的是「詩凝」的註冊醫生。

被告劉璐(《法庭線》記者攝)
被告劉璐(資料圖片)

官:控罪嚴重、涉公眾安全

官續指,案發當天被告參與程度遠比張敏低,指張作為董事所獲得益更多,二人的刑罰應有分別。官指如果任何人可進行醫療程序,則會影響市民安全,然而張敏為主要角色,其判刑已可反映阻嚇性;考慮所有情況後,即時監禁無可避免,下令判劉監禁 7 天。

官接納劉真誠誤以為張敏有權施針,對法律認知不足而犯案,又寄語被告要汲取教訓,希望她日後安份守己,勿以身犯險。

官:對法律認知不足 不能因而脫罪

官早前裁決時指,被告所稱以為董事持「針牌」可以注射一事沒有法律根據,「香港都冇針牌呢回事」,指被告對法律認知不足,不能因而脫罪,且被告明知董事並非醫生。

劉被控的另一項無牌行醫罪獲裁定不成立,官指其中一事主是在到場後才有打「瘦面針」的主意,接受注射時亦只有董事張敏在場,故沒足夠證據證明劉與張達成協議。

美容董事被告認罪 判囚 4 個月

被告依次為張敏(44 歲,報稱詩凝美容董事)、劉璐(38 歲,報稱美容師)。兩人被控 2 項「非註冊醫生施行醫藥治療(包括外科手術)導致該人受人身傷害」罪,指她們在 2022 年 11 月 7 日和 10 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上海街 28 號恆邦商業中心 305 至 306 室「詩凝美容」,未進行註冊、暫行註冊或免除註冊手續的情況下,分別對錢姓及仇姓人士進行醫療治療(包括手術),導致兩人個人受傷。

張另被控 1 項「非註冊醫生施行醫藥治療(包括外科手術)導致該人受人身傷害」罪,指她在同年 11 月 12 日,在同地,未進行註冊、暫行註冊或免除註冊手續的情況下,對陳姓人士進行醫療治療(包括手術),導致陳個人受傷;以及 1 項「管有第 I 部毒藥」罪,指她在同年 12 月 1 日,在同地管有一個玻璃瓶載有液體含利多卡因、一個玻璃瓶載有 1.18 克液體含腎上腺素及一個玻璃瓶載有 5.20 克液體含利多卡因。

張敏早前承認 3 項無牌行醫罪,餘下一罪獲撤回,判囚 4 個月。

KCCC313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