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4監視警稱兩被告買角鐵、V煞面具等 一人稱回憶4年前跟蹤過程辨認

反恐第二案|4監視警稱兩被告買角鐵、V煞面具等 一人稱回憶4年前跟蹤過程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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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 SO6:李嘉濱買角鐵、牆紙等

控方傳召負責跟蹤次被告李嘉濱的監視警員 SO6(代號)在屏風後作供,他在 2020 年 3 月 7 日,被委派監察本案首 7 名被告以及一名女子潘栩彤,並獲發 8 人的黑白照片。

下午 2 時許,警員得知李嘉濱在旺角上海街一間五金鋪,他被指派在店外守候。李嘉濱步出五金鋪,手上沒有任何物品,警員交由其他同事跟進。

2 時 47 分,警員再獲指派到一間膠片店等候李嘉濱,隨後見李手持兩塊膠片步出,再走回上海街的五金鋪,拿著有重量的紅色膠袋步出,裝有兩支角鐵。李嘉濱登上一架的士,往登打士街方向駛去,警員則獲指派到大角咀宏創方守候。

3 時許,警員監視李嘉濱從宏創方步出,走入合桃街一間金屬建材鋪,離開時沒有手持任何物品。李在 5 時許再走入砵蘭街一間裝修材料鋪,拿著一卷牆紙離開,然後先後進入兩間五金鋪。

及至 9 時半,警員奉命到旺角道天橋協助監視,看到李嘉濱從一架私家車下車,走上天橋,到兩間藥房接觸過店員,沒有購物便離開,回到私家車上。

SO6 承認李所持膠袋非透明

警員在辯方盤問下確認,上級會透過通訊機,告知目標人物的身分、地點、出現時間,指示他到某地等候。法官陳仲衡此時關注,警員辨認目標人物的身分時,是依靠通訊機的資訊,還是自己的判斷?警員稱是「靠自己」。

警員的供詞提及,李嘉濱近 3 時在五金鋪手持紅色背心膠袋步出,膠袋內有兩支角鐵。李嘉濱的代表大律師詢問,膠袋是否透明,警員指不是。

警員在盤問下亦補充,9 時半在約兩米距離內,親眼看到李嘉濱下車,在確認身分後他「刻意放遠個距離」,待李嘉濱走過後,在他背後取出照片確認李的容貌。

辯方質疑,3 月 7 日是周六,9 時半街上的人流多,可能阻擋警員觀察目標人物,當時他沒有足夠視野或時間,確認該人便是李嘉濱。警員不同意,強調當時他已不是首次見到李,「喺我腦入面,已經有佢嘅容貌」,亦會在李每一次出現時,再次確認他的容貌。

辯方質疑沒提李嘉濱上車
SO6 認「唔記得咗」

辯方續質疑,警員在證人供詞裏,只提到李嘉濱步向私家車,但沒有提及他上車離開。警員庭上確認他今天首次提及李上車,但否認虛構供詞,「我係見到佢上車,但係口供嗰度冇寫到出嚟」。

法官關注他沒有寫這部分口供的原因,警員表示因為「當時就唔記得咗」。

控方續傳召另一名監視警員 SO7,他在 3 月 7 日早上 11 時 38 分,奉命到旺角艾麗大廈,等候在大廈內的李嘉濱。12 時 9 分,李嘉濱與 3 名不知名人士在「牛牛冰室」用膳。

約 2 時半,警員在登打士街一間膠片店外,看到李嘉濱手持兩塊膠片、一條膠條離開。至傍晚約 6 時,李嘉濱再在一間地產鋪的玻璃櫥窗外,取走包裝好的一疊膠版,然後回到宏創方。

SO7 在閉路電視認出李嘉濱

控方播放宏創方大堂當天近 6 時的閉路電視片段,警員在片中認出李嘉濱步入宏創方大堂。

至晚上 10 時 42 分,警員獲指派到通洲街監視一架私家車,11 時許他看到李嘉濱在前座的乘客位下車,另一名不知名男子亦在司機位下車,李嘉濱打開後座,取出一個黑色手抽箱,回到前座的乘客位,不知名男子亦返回司機位。警員交由其他同事跟進,直至私家車駛走。

辯方質疑未能辨認手抽箱顏色
SO7 承認燈光不算太光

警員在李嘉濱的代表律師盤問下補充,他在私家車的車尾方向,距離 20 米外監視,在李下車步向後座的一刻,已能看到李的正面,加上李在乘客位拿手抽箱時曾開過燈,所以車廂內的光線充足,能讓他觀察容貌。

辯方請警員確認一張證物照片,警員指照片中手抽箱的形狀、大小與當日所見的相若,但由於後座的燈光「都冇 set 得太光」,他無法確認該箱的顏色,只看到是「深色」。

SO7 指專注目標人物 否認認錯人

法官詢問,警員當時專注的是手抽箱還是目標人物?警員確認他關注的是目標人物,「專注喺個人去咗邊度」。

辯方質疑,警員聲稱見到李嘉濱,純粹因為通訊機知會他李嘉濱在車上,他觀察李的時間太短,光線亦不足以讓他辨認身分,他其實「認錯人」,看到的並不是李嘉濱。警員一概否認。

SO24:楊怡斯買假髮、V 煞面具

控方傳召負責跟蹤第五被告楊怡斯的監視警員 SO24。警員在 3 月 7 日傍晚 5 時半,看到楊怡斯在中環港鐵站下車,然後先後到兩間服裝店。警員目睹楊怡斯選購兩個假髮及一個 V 煞面具,放入一個膠袋離開,然後回到中環站,登上列車到旺角站下車。

警員在主控、外聘大狀林芷瑩詢問下補充,在中環站首次看到目標人物,她迎面步近,相距約兩米,警員觀察他的髮型、臉型、眉毛、眼睛,「根據我十幾年嘅刑事情報科經驗,我肯定呢名女子就係我嘅目標人楊怡斯」。

控方展示楊怡斯被捕後在警署拍攝的照片,警員稱照片中的人與他當日所見的楊怡斯相同。

警員亦從控方提供的證物照片,認出涉案的 V 煞面具,稱與他在中環看到楊怡斯購買的面具相同。

SO24:看截圖能憶 4 年前行動認出楊

楊怡斯的代表大律師黃思希盤問警員時,引述警員在今年 4 月錄取的第二份口供,確認刑偵人員提供的閉路電視截圖,「相信」圖中人是楊怡斯。

辯方質疑,警員此前不曾看過該閉路電視片段,所以是單憑在行動當天觀察所得的記憶,確認片段中人的身分。警員同意。

法官亦詢問,警員是否在 2024 年,回憶在 2020 年 3 月觀察時的記憶?警員補充,他看到這張截圖時,「我隨即可以回憶返我 2020 年 3 月 7 日由 1730 時至 1821 時嗰段時間,我跟蹤監視被捕人 5(楊怡斯)嘅過程,同埋佢嘅樣貌特徵」,因此他相信該人是楊怡斯。

SO24:不止是相信 「可能我寫得唔清晰」

辯方質疑,警員是單憑記憶辨認身分,得出上述結論。警員不同意,強調「我唔係相信,我係確定我當時所跟蹤、監視嘅係楊怡斯」。

至於為何在口供寫上他「相信」該人是楊怡斯,警員承認「可能我寫得唔清晰,其實我嗰刻已經確定,呢個係我跟蹤嘅楊怡斯」,他亦否認辯方指他認錯人。

SO25:楊怡斯買帽、化妝品
與首被告會合

另一名跟蹤楊怡斯的監視警員 SO25,則在 3 月 7 日傍晚 6 時許,楊怡斯步出旺角站後,接替 SO24 的監視工作。他供稱當時楊怡斯手持兩個有少許重量的白色膠袋,在通菜街選購帽子,然後一路走到朗豪坊閒逛,拿著化妝品紙袋離開。

晚上約 7 時半,楊怡斯走到塘尾道一個公園,其後與首被告何卓為會合,兩人 8 時進入太子一間食肆,離開時何卓為手持兩個膠袋,楊怡斯則只拿著一個膠袋,兩人繼續走回旺角道,接觸一名不知名男子。

楊怡斯近 9 時與兩人分開,乘小巴離開,在鯉魚門道下車,步行回到油麗邨的住所。

審訊周五續,SO25 將繼續作供。

7 被告被控《反恐條例》控罪
1 被告控以企圖製作炸彈

8 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7 歲,無業)、李嘉濱(26 歲,裝修工)、吳子樂(28 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 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 歲,文員)、張琸淇(25 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 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 歲、測量員)。

首 7 名被告被控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一項交替控罪;李嘉濱另被控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