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記者庭外拍攝遭警撞、辱罵 投訴警察課:無過錯、無法證實 事主提覆核

《明報》記者庭外拍攝遭警撞、辱罵 投訴警察課:無過錯、無法證實 事主提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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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證實」警員粗言辱罵

2023 年 3 月 17 日、《立場》案第 42 日審訊,《明報》時任法庭記者在散庭後,在區域法院停車場拍攝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伍淑娟、署理高級檢控官徐倩姿時,遭案件主管小隊的警員斥「影乜撚嘢」,以及兩度碰撞肩膀。

事隔兩年,投訴警察課於 2 月回覆事主,指已審視事主所提供片段、證人供詞、現場閉路電視片段等,認為警員粗言辱罵的指控為「無法證實」,又指警員當時正合法執行職務,沒構成粗魯無禮,因此將兩度碰撞的指控列作「並無過錯」。

信中附註解釋, 「無法證實」是指「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指控」;「並無過錯」是指「指控是因為對事實有誤解或出於誤會,有足夠的可靠證據顯示,有關警員所採取的行動,在當時情況下是公平、合理、出於真誠及符合《警隊條例》規定。」

事主指投訴課沒予解釋
已提覆核

事主譚小姐回覆《法庭線》查詢時表示,她認得當日在場男子,為《立場》案件主管小隊的警員,憶述當日他從停車場入口急步迎面而來,「成個人嘅右半身撞埋嚟,件西裝冚落我塊臉度,全程佢淨係講咗句『影乜撚嘢』,同埋『喂』,然後撞咗我兩次,就上車走人」。

譚稱,對投訴結果感到失望及疑惑,指自己當時有用手機拍下過程,並將片段交予投訴警察課,「失望在於一啲鏡頭面前影到嘅事情,都可以係『無法證實』,雖然當時警員戴住口罩,你可以話唔知道邊個講粗口,但係現場得兩個男警員,把聲亦都距離個鏡頭好近,只有佢哋兩個可能講咗粗口」。

譚又指,當日兩名警員全程沒要求她停止拍攝,或要求她配合警務工作,就突然推撞她,「佢唔想我影相?佢想我行開啲影相?」,強調涉案位置是記者慣常採訪地點,投訴警察課調查後認為「並無過錯」,結果令人失望。

譚指,相信證據足以證明警員有推撞,又指信中附註解釋提到「對事實有誤解或出於誤會」,「呢度投訴警察課無畀任何嘅解釋,究竟有咩誤解?有咩(上級)指令?」。她指已就投訴結果提出覆核申請,希望投訴警察課能交代更詳細的調查結果。

她補充指,《警察通例》列明警察應以「互諒互讓」的態度,配合傳媒採訪,避免阻擋傳媒鏡頭,質疑「點解咁粗暴嘅行為會係『互諒互讓』呢?點解係『公平、合理』嘅做法呢?」,擔心事件會開先例,令警員覺得可以用無禮態度執行職務。

工會:片段清楚顯示警員罵粗言
對投訴結果感失望

明報職工協會發聲明指,對投訴警察課的決定感失望,又指片段顯示記者舉機拍攝時遭警員罵粗言,並遭警員直接推撞,清楚顯示指控所述情況。工會認為,警員應避免阻撓記者正常採訪,遑論口出粗言和發生肢體碰撞。

工會指,由於投訴警察課的結論和其理解的事情經過不符,事主已提出覆核,冀警方覆核調查並交代結果,及繼續保障記者順利採訪。

鍾沛權判囚 21 月
林紹桐扣除還押日子即時獲釋

《立場新聞》被指煽動案,前總編輯鍾沛權於 2024 年 9 月被判監禁 21 個月,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則因健康情況,獲判處扣除還押日子後、可即時釋放的刑期,當庭獲釋。法官郭偉健指,不接納兩人案發時進行真正的新聞工作,指他們參與抗爭。林紹桐不服定罪提上訴。

DCCC265/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