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投訴警察被列「求警協助」 市民指警方處理失當提覆核勝訴 官指警方失職

投訴警察被列「求警協助」 市民指警方處理失當提覆核勝訴 官指警方失職

分享:

一名從事網上股票交易的市民,懷疑電腦被駭客入侵,於 2021 年 3 月向警方報案,約一個月後得悉案件在沒有人被捕下結案。他質疑警方沒有妥善調查,遂向投訴警察課投訴,要求重啟案件。他不滿投訴擾攘超過半年,才被正式歸類為「須匯報投訴」,遂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

法官高浩文上周五(3 日)頒下判詞指,警務處長分類投訴個案時犯錯及失職,亦未有恰當地向申請人解釋個案進度。高浩文又裁定,警方自 2015 年推行的「表達不滿機制」,在正式投訴程序以外,提供另一選項處理較輕微投訴,屬不合法及越權。

另外,監警會在未獲申請人同意下,向投訴警察課披露申請人的投訴資料,亦違反《私隱條例》。法官最終裁定申請人勝訴,答辯方須支付訟費。警務處回覆指,正與律政司研究判詞及考慮適當的跟進行動。

申請人先後向投訴警察課及監警會投訴

本案申請人為林思俊(音譯),答辯方為警務處處長及監警會。判詞指,申請人從事網上股票交易,2021 年 3 月懷疑電腦被駭客入侵到警署報案,約一個月後得悉警方已結案,沒有人被捕。他質疑警方沒有妥善調查,遂於 4 月 26 日向警方投訴警察課(CAPO)投訴,要求重啟案件。當時投訴警察課向他發信指「你曾於 2021 年 4 月 26 日提出投訴 。本課已把有關投訴記錄在案(檔號為 CAPO HKI RN 21000451)」,隨後由吳姓警長接手處理。林在錄影會面解釋作出投訴,因覺得自己的個案敏感,「好驚 CID 同事會獲取到啲資料去買股票」,希望警方可重啟調查,並一度口頭確認欲以「表達不滿機制」處理。

投訴警察課其後通知林,案件沒足夠證據作出任何拘捕。林認為投訴警察課沒妥善處理其投訴,在 9 月 30 日進一步向監警會投訴。但監警會回覆指,由於他的投訴並無被列為「須匯報投訴 (reportable complaint)」,監警會無權管轄。及後監警會與投訴警察課多番溝通,林的投訴終在 11 月 18 日,即事發超過半年後,被列為「須匯報投訴」。

根據《監警會條例》第 11 條,「須匯報投訴」是指市民針對當值警員或表明是警隊成員的休班人員的行為所作出的投訴,必須由直接受影響人士(或其代表)作出,並非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投訴。

答辯方:申請人當初非作「投訴」
官:鴨即鴨 投訴即投訴

針對申請人不滿其投訴逾半年後,才被列為「須匯報投訴」,警方爭議林當初提出的並非「投訴」,僅屬「求警協助(request for service)」或「表達不滿(expression of dissatisfaction)」,故把其個案視作「求警協助」處理。

法官於判詞首段引述經典「鴨子測試」指,「如果牠看起來像鴨子,游泳像鴨子,叫聲像鴨子,那麼牠很可能就是鴨子(If it looks like a duck, walks like a duck, and quacks like a duck, it is probably a duck.  )」。法官指,正如在本案有人到投訴部門填寫投訴表作出投訴,而投訴獲接納,獲發投訴編號,那麼他很大可能已作出投訴。因此,若有市民指有關部門服務欠佳,表達不滿,並要求彌補,法官認為以一般字義詮釋,已等同作出投訴。

「表達不滿機制」2015年實施
旨在處理較輕微指控

判詞提及,現時投訴警察機制設有兩層架構(two-tier system),投訴警察課須先將個案分為「須匯報投訴(reportable complaint)」或「須知會投訴(notifiable complaint)」。若個案被列為「須匯報投訴」,投訴警察課完成調查後,會把報告交由監警會審查及監察。

而本案受爭議的「表達不滿機制(Expression of Dissatisfaction Mechanism)」,則於 2015 年推出,由監警會和投訴警察課共同商議制訂,屬正式投訴機制以外,另一個處理輕微指控的選項。

判詞指,投訴警察的數字在 2009 年顯著上升,監警會認為有需要研究引入其他機制,處理較輕微個案,更有效運用資源。而不少投訴人其實只希望獲道歉,非想正式投訴,「表達不滿機制」則可供投訴人表達不滿,並讓被投訴人的上級知悉事件。

官:「表達不滿機制」不合法
與《監警會條例》有抵觸

不過,申請方認為「表達不滿機制」不合法,超出《監警會條例》賦予的權力。答辯方反駁,有關挑戰屬假設及學術討論,因本案申請人的投訴,從未被列入「表達不滿機制」,他亦非有意投訴警員。

法官不同意,指警方說法本末倒置,亦不符立法原意,提到《監警會條例》明確要求投訴警察課接獲投訴後,必須按條例將個案分為「須匯報投訴」或「須知會投訴」。若警方在法定架構以外,使用「表達不滿機制」處理投訴,等同廢除了《條例》的分類要求,令這些案件不受監警會管轄,屬不合法及越權。

法官補充指,即使「表達不滿機制」當初成立的邏輯正確,都須透過立法機關就機制修改條例,正式在兩層架構外設立新渠道,讓市民更清晰了解當中的分別,從而決定是否採用這機制。法官另指,監警會在未獲申請人同意下,向投訴警察課披露其投訴資料,違反《私隱條例》,最終裁定申請勝訴。

翻查投訴警察課有關「表達不滿機制」的官方網頁,現已顯示「找不到網頁」。警務處回覆指,正與律政司研究判詞及考慮適當的跟進行動,會與監警攜手完善投訴警察制度,維持市民信心。

HCAL133/2022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