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歲男子涉自親生女12歲起、8年間多次強姦 每一至兩周一次 不認罪受審

58歲男子涉自親生女12歲起、8年間多次強姦 每一至兩周一次 不認罪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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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案:X 於 12 歲首次被姦

案件由法官張慧玲連同 4 女 3 男的陪審員審理。

控方開案陳詞指,事主 X 現 26 歲,被告為其親生爸爸。案件發生於 2011 年至 2019 年期間,X 於 12 歲首次被姦,最後一次則發生於 20 歲。

控方指,2011 年 X 與被告、母親、2 歲的妹妹一同居住上水御皇庭,媽媽負責工作,被告負責照顧女兒。 2011 年 3 月至 8 月某日,X 在房內使用電話,被告進入其房間,脫去衣物,摸 X 胸部及將陰莖插入 X 的陰道,X 當時感痛楚、恐懼,被告將陰莖拔出後,著 X 洗澡,期間沒使用安全措施。

X 母其後誕下兒子,數月後,被告拍醒 X ,將她拖到客廳,脫去兩人衣物後,將陰莖插入 X 陰道抽插,X 感到陰道「有啲暖暖哋嘅感覺」,被告才拔出陰莖。X 洗澡時,見到有精液及血從陰道流出。

開案:強姦次數約一至兩周一次

開案續指,其後的強姦事件類同,均發生於他們家中的住所,包括名都某單位、元朗廣場、元朗寶城洋樓、元朗藝典居,發生次數約每一至兩周一次;至 2019 年搬往豐裕軒,X 就讀副學士時搬往宿舍居住,強姦事件的次數則減至一個月一至兩次。

另有一次發生於彩園邨某單位,他們一家五口暫住 X 嫲嫲的住所。當時被告著 X 到騎樓,著 X 背向他,被告舉起其腳,從後將陰莖插入 X 陰道,直至射精。

開案:被告曾於元朗游泳池非禮 X

非禮事件發生於 2014 至 2016 年,X 當時約 15、16歲,為中學生。暑假期間,他們一家五口到元朗游泳池游泳。被告曾拉 X 的手摸其陰莖,被告亦觸摸 X 陰部,直至 X 的胞妹著 X 一起玩耍才停止。

開案續指,X 於 2021 年 6 月畢業後搬回豐裕軒居住。當時 X 養了天竺鼠,被告反對她飼養,並把天竺鼠及籠掉在落地,X 遂向當時男友、即其現任丈夫投訴,並透露自己由 11 、12 歲起開始被父親性侵。X 其後由男友及社工陪同下報案。被告於同月 29 日被捕,警誡下稱「我冇做過」。

開案:被告電腦發現 8 張相片
包括顯示女性陰部

開案亦指,警方在住所客廳檢取被告的電腦,當中有一個檔案名稱為「相片」,內有 8 張相,其中 7 張顯示男性陰莖觸碰臀部位置,另有一張顯示女性的陰部,並看到陰唇的色素痣。被告確認為其身體,並認出家中床單,指當時不知道遭被告拍攝。

控方又指,經法醫檢驗,發現 X 處女膜有舊撕裂疤痕,另確認其陰唇色素痣,指相片與 X 的色素痣的位置相符。法醫亦會稍後出庭作供。

被告被控 14 項控罪

被告 N. P. S. (現年 58 歲)被控於 2011 年 3 月至 8 月期間的某日、9 月至 11 月的某日,在上水清曉路 18 號御皇庭某單位;於 2012 年某日,在上水彩園路 8 號彩園邨某單位;於 2012 年某日及另一情況下,在上水智昌路 9 號上水名都某單位;於 2013 年至 2014 年期間的某日及另一情況下,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 249-251 號元朗廣場某單位;於 2014年至2015年期間的某日及另一情況下,在元朗教育路 88 號寶城洋樓某單位;於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間的某日及另一情況下,在元朗公園南路 9 號藝典居某單位;於 2019 年 2 月至 8 月期間的某日及另一情況下,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 40-52 號豐裕軒某單位,強姦 X。

另他被控於 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8 月期間的某日,在元朗游泳池,猥褻侵犯女子 X。

HCCC36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