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閉症男涉TG煽惑襲警 辯方指被告受病症影響 法庭須審視訊息上文下理

自閉症男涉TG煽惑襲警 辯方指被告受病症影響 法庭須審視訊息上文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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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採納書面陳詞

控方外聘大律師葉志康採納其書面陳詞,未有作出口頭補充。

辯方大律師黃志遠同樣採納書面陳詞。暫委法官崔美霞問,辯方指控方未有就本案的訊息詞彙傳召專家解釋,惟當時法庭審理很多社會案件,問法庭是否可引用司法認知(法律 101 文章)作決定?

辯方認為,法庭可以運用司法認知,但須考慮是否為唯一合理解釋,「係咪唯一合理,可能有咁嘅意思,但係咪一定咁嘅意思,就另一樣嘢」。

辯方:被告受病症影響

辯方另補充指,被告受自閉症譜系障礙、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間歇性暴怒症影響,並舉例稱 A 著 B 「去死」,有可能「真係叫佢去死」,但亦可能是發晦氣,若欠缺上文下理,難以證明是否一定是煽惑他人「去死」,形容是邏輯缺陷。

官指,辯方說法如同刑事恐嚇的情況,當事人只是一時說出一些話語,並非存心恐嚇,「上文下理喺該些情況,未必有咁大嘅重要性」。官續指,歸根究底法庭需要審視被告的言論是由其病況引致,或是有心說出來,「法庭抽絲剝繭之後,正正要決定嘅情況」,關注上文下理是否構成很大影響。

辯方重申,不同字眼在不同背景下有不同意思,認為須考慮上文下理才可作出決定。

被控 3 項煽惑罪

被告梁凱富(28 歲,無業)被控 3 項煽惑他人普通襲擊、煽惑他人刑事損壞,及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控罪指,梁於 2022 年 2 月 17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香港警務人員;同月 22 日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社區檢測中心;同月 23 日,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或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方案情指,被告在一個 Telegram 群組發信息稱「全民強檢殺到 你唔打狗 狗就會拖你入新屋嶺被人屌死」、「邊個去炸一間核酸站 我就俾手足 50 萬」、「隨機殺狗 唯一出路」等,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一時衝動發出信息。

DCCC12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