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2 月,第五波新冠疫情期間,28 歲患自閉症男子被指在 TG 群組,發布「炸核酸站」、「隨機殺狗」等訊息,他否認煽惑(法律 101 文章)普通襲擊、刑事損壞等 3 罪受審,案件周五(20 日)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詞。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未有補充。辯方則陳詞指,被告受自閉症譜系障礙、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間歇性暴怒症影響;另舉例稱 A 著 B 「去死」,可能「真係叫佢去死」,亦可能是發晦氣,若欠缺上文下理,難以證明是否一定煽惑他人「去死」。
暫委法官崔美霞聽取陳詞後,押後案件至 6 月 30 日裁決,被告期間續准保釋。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
控方外聘大律師葉志康採納其書面陳詞,未有作出口頭補充。
辯方大律師黃志遠同樣採納書面陳詞。暫委法官崔美霞問,辯方指控方未有就本案的訊息詞彙傳召專家解釋,惟當時法庭審理很多社會案件,問法庭是否可引用司法認知(法律 101 文章)作決定?
辯方認為,法庭可以運用司法認知,但須考慮是否為唯一合理解釋,「係咪唯一合理,可能有咁嘅意思,但係咪一定咁嘅意思,就另一樣嘢」。
辯方:被告受病症影響
辯方另補充指,被告受自閉症譜系障礙、注意力不足過動症、間歇性暴怒症影響,並舉例稱 A 著 B 「去死」,有可能「真係叫佢去死」,但亦可能是發晦氣,若欠缺上文下理,難以證明是否一定是煽惑他人「去死」,形容是邏輯缺陷。
官指,辯方說法如同刑事恐嚇的情況,當事人只是一時說出一些話語,並非存心恐嚇,「上文下理喺該些情況,未必有咁大嘅重要性」。官續指,歸根究底法庭需要審視被告的言論是由其病況引致,或是有心說出來,「法庭抽絲剝繭之後,正正要決定嘅情況」,關注上文下理是否構成很大影響。
辯方重申,不同字眼在不同背景下有不同意思,認為須考慮上文下理才可作出決定。
被控 3 項煽惑罪
被告梁凱富(28 歲,無業)被控 3 項煽惑他人普通襲擊、煽惑他人刑事損壞,及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控罪指,梁於 2022 年 2 月 17 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香港警務人員;同月 22 日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社區檢測中心;同月 23 日,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或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方案情指,被告在一個 Telegram 群組發信息稱「全民強檢殺到 你唔打狗 狗就會拖你入新屋嶺被人屌死」、「邊個去炸一間核酸站 我就俾手足 50 萬」、「隨機殺狗 唯一出路」等,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一時衝動發出信息。
DCCC12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