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18次突擊家訪沒應門、遭收回單位 住戶提司法覆核 獲准判決前繼續租住

被指18次突擊家訪沒應門、遭收回單位 住戶提司法覆核 獲准判決前繼續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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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覆核申請人為鄧慧賢,建議答辯人是上訴委員會(房屋)、香港房屋委員會。

要求法庭推翻委員會決定

鄧在入稟狀指,遭房委會下令收回單位,指自己除了工作,亦要早出晚歸照顧家人。她認為房委會理據不合理,包括在 18 次突擊家訪之中,有 14 次是在工作天的白天時間,沒考慮個人作息時間,而在未能完成預約家訪後,沒再重新安排家訪。

鄧又指,房委會指她在不同區域的便利店交租,惟她質疑房委會沒規定租客要在承租單位區域繳費,指自己是自由工作者,在不同區域工作。

鄧要求法庭頒令,房屋署預約家訪應是雙方協定時間,非單方面預約,突擊家訪的時段應是星期一至日、24 小時,以及取消以不同地點繳交租金作為濫用公屋的佐證。

她另要求法庭頒令,推翻上訴委員會的決定;要求房屋署禁止在司法覆核期間收回單位,以及作出因被迫遷導致嚴重精神壓力,引致嚴重濕疹、自殺念頭,需要多次求醫的精神賠償。

HCAL95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