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女兒被發現持物業遭收回公屋單位 住戶提司法覆核 指不知情、物業由女婿購入

因女兒被發現持物業遭收回公屋單位 住戶提司法覆核 指不知情、物業由女婿購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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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稟狀:女兒婚後搬走
未從戶籍除名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麥麗華,沒律師代表,自行入稟;建議答辯人是香港房屋委員會、上訴委員會(房屋)。利害關係方為張嘉欣。

入稟狀指,現年 66 歲的麥麗華,於 1975 年與家人遷入葵芳邨一單位,1978 年結婚及遷出,惟不久後婚姻破裂,搬回上述單位,翌年誕下女兒張嘉欣,兩母女與家人同住。其後葵芳邨清拆重建,麥一家於1991 年搬入同邨葵信樓一單位。

2005 年 3 月,由於其他家庭成員離世或遷出,麥成為戶主,剩她與女兒同住。2009 年,女兒結婚,並與丈夫租住將軍澳一私樓單位,惟不時回葵芳邨單位探訪母親及過夜。女兒多次著麥將她從戶籍除名,惟麥拒絕。

入稟狀:母女關係不佳
不知女兒買樓

2010 年,麥情緒、健康出現問題,女兒與丈夫決定搬回葵芳,以便照顧母親。女婿以自己名義購入區內一個單位。麥指,當時不知道女婿於 2009 年再以女兒的名義,購入另一投資物業,以節省印花稅。

麥解釋,她與女兒關係雖親密但不穩定,指自己是單親媽媽,易向女兒發脾氣、杞人憂天,對女兒管教嚴格,導致女兒害怕她,不敢透露個人生活情況。她指,女兒名下的單位,其實由其丈夫全資購買、出租收入亦歸他,女兒沒有任何得益。

入稟狀續指,由於麥當時不知道女兒名下有物業,而女兒又真誠相信自己非持有該物業,故 2024 年 5 月向房委會申報資產時,沒提到該物業。

去年 8 月,房委會抽查發現,麥的女兒持有涉事物業,發信警告兩人作出虛假陳述,除非能證明物業由另一人持有,以及麥女沒有任何實際得益,供房委會重新考慮入住資格,否則將在 11 月 30 日終止租約。

麥指收房委會信件後感憤怒,稱不知道女兒持有物業,要求女兒提交證據,證明非實際持有人。

入稟狀:遭勒令下周三前遷出

去年 10 月,麥再收到另一房委會信件,指麥欠租約 13.6 萬元。由於女兒還未準備好證據,麥匆忙去信回覆,否認作出虛假陳述,又指正向女兒收集證據,證明沒有欺騙政府。麥另指,她患睡眠失調症、日夜顛倒,無法在辦公時間往房委會親自解釋。

麥指,她在 11 月 4 日、租約到期前,去信提交證據、解釋事件經過,惟房委會在無考慮其陳述下,在 10 月 31 日發出遷出通知書。麥向上訴委員會(房屋)提上訴,指房委會選擇性考慮文件、提出「張嘉欣女士提供虛假資料而獲取實質或潛在得益」此新指控。

今年 3 月,女兒在上訴聆訊提及,丈夫喜歡投資房地產,以自己、母親及妻子名義購入物業,她本人不可能是物業實際持有人。同月委員會在沒給予原因下,維持發出遷出通知書的決定。

麥於 4 月向房委會發信,指將提出法律訴訟,獲房委會回覆指除非法庭頒令,否則麥仍須遷出。麥另收到「逐出單位通知書」,指她須於下周三(5 月 7 日)前搬離單位。

申請人指房委會忽略解釋、證據

麥指,房委會忽略其陳述、解釋及證明文件,辜負其合理期望,錯誤考慮涉事物業屬其女兒擁有。她指,實際上不知悉女兒持有物業,認為房委會違反《基本法》第 29 條「香港居民的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

麥認為,房委會的行為不公平、具壓迫性,不考慮其憲法權利,亦不尊重法庭程序及法治,要求法庭推翻房委會及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或宣告委員會的決定屬非法、無效,以及頒布臨時禁制令,阻止房委會下周三將她逐出單位,直至本案有裁決。

HCAL1033/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