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灣仔|兩男暴動無罪發還、罪成候判 1被告曾任李予信助理、李到場旁聽眼通紅

10.6灣仔|兩男暴動無罪發還、罪成候判 1被告曾任李予信助理、李到場旁聽雙眼通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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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為兩被告索背景報告

案發時 15 歲的林姓男生(現 21 歲)、25 歲的陳樂燊(現 31 歲)選擇重啟辯方案情、出庭作供,分別由大律師林國輝、馮振華代表;控方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代表,案件由暫委法官高偉雄審理。同案另 3 人認罪候判。

暫委法官高偉雄裁定兩人罪成。辯方指,陳樂燊由被判無罪至現時的幾年,生活上有些轉變,林犯事時是中學生,現時為大學三年級生,希望法庭為兩人索取背景報告。

法官另問到,林姓男生因《禁蒙面法》遭羈留多久。辯方指是 7 個月,而他沒被發出召回令,召回懲教院所服刑。官聽畢陳詞,將案件押至 6 月 25 日判刑,候索取兩名被告的背景報告。

其中一名被告曾任李予信的議員助理。李予信旁聽離開法院時,雙眼通紅。
官拒接納警稱目睹
男生投擲汽油彈

判詞指,法庭接納大部分警員供詞,裁定他們為誠實、可靠證人。至於聲稱目睹林姓男生投擲汽油彈的警員,法官認為他聲稱與林姓男生投擲汽油彈時的距離,跟客觀證據比較是相距甚遠,又指由汽油彈着地一刻,至警員截停林,時間超過 35 秒。

官指,沒忽略控方提出,在林的背囊搜出白色紗布,可以用作製作汽油彈部件。然而,他認為沒有證據顯示,紗布沾有易燃液體,又指紗布有其他用途,例如包紮傷口,不能單憑林管有紗布就推斷他製作汽油彈,更遑論推斷他,在當日曾使用紗布製作及投擲汽油彈。

官認為,汽油彈著地位置,相距林被截停位置只有 60 米,在缺乏林投擲汽油彈位置的證供、當時環境非常混亂下,不能排除警員就誰人投擲汽油彈「作出了誠實但錯誤的身分辨認」,拒絕接納他稱目睹林投擲汽油彈供詞,但接納他所述的追截、制服過程。

針對兩名被告供詞,就林姓男生供稱,案發當天與朋友乘搭 Uber 到銅鑼灣,買手袋予母親,惟期間失散。他指,一名女子稱現場很危險,遂給他手袖、護目鏡等保護裝備﹐最終被捕。

官批被告供詞不符常理

官指,林居於天水圍,並表示沒有往銅鑼灣購物的經驗,質疑如果事實如此,他為何不在出發前查詢,還能否購買心儀物品,而花上不少時間、金錢前往銅鑼灣。官又質疑,林與朋友失散、目睹路面受破壞,必然聯想到當地不安全,但他選擇逗留,甚至前往灣仔方向,即破壞更嚴重的地方前行。

官續指,林供稱一名女子向他稱有危險,並接受對方的裝備,質疑林「盲目相信該名人士的說法,接收該些裝備,甚至自發地戴上那些裝備」,而完全不詢問對方身處的環境發生甚麼事、為甚麼有危險,繼續評估需否繼續找朋友,批評其供詞完全不符常理、匪夷所思。

至於林攜有兩件短袖上衣、泳鏡,官不接納他供稱,因購買皮具後往打籃球,又質疑他為何要帶對他而言有價值的皮具前往籃球場,亦不接納泳鏡是游泳時使用。

官質疑被告戴裝備冒險前行

就陳樂燊供稱,案發時原定到北角,與準備參選區議會的李予信開會,惟在車上入睡,終在灣仔一帶下車,在暴動人群之中被捕。官指,當時灣仔一帶煙霧彌漫、佈滿磚塊,質疑陳稱看不到灣仔情況,難以相信其說法。

陳供稱,因同年 8 月的經歷,即回家途中遇上示威,不慎吸入催淚煙,故攜防護裝備保護自己。官指,當時陳對環境不熟悉,卻戴上裝備,冒險在軒尼詩道往東行,而非經駱克道尋找前往北角的交通工具。

官拒絕接納陳的供詞,又指正正是示威者需要物品,遮蓋自己的容貌。

官認為,兩名被告在暴動範圍內被目擊、截停,基於兩人衣著、裝備,可以肯定他是「有備而來」,非路過或旁觀者的身分逗留現場。官續指,兩人蓄意逗留現場,唯一及無可抗拒的推論,是壯大暴動人群聲勢,鼓勵、支持其他暴動者,裁定兩人罪成。

5 人原審暴動無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

被告依次為案發時 15 歲的林姓男生(現 21 歲,下同)、李安翹(22 歲)、蘇雅賢(26 歲)、謝兆雄(28 歲)、陳樂燊(31 歲)。他們被控於 2019 年 10 月 6 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眾人各被控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同日同地使用掛耳式口罩及半臉防毒面具。暫委法官高偉雄於 2021 年 12 月,裁定 5 人暴動罪不成立,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分別判入更生中心、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及 10 星期監禁。

律政司不服決定,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上訴庭去年裁定上訴得直,撤銷 5 人暴動罪的無罪裁決,發還原審重新考慮。

DCCC101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