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歲食環署外判員工,去年 11 月涉於食環署休息室內對女同事下毒,致其暈倒送院,一度留醫深切治療部。他否認「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罪,案件周三( 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
庭上早前播放事主父親與被告對質的錄音,被告當場招認在事主飯盒落毒。辯方反對錄音呈堂,指被告不知道被錄音。裁判官余俊翔周三認為,事主父親並非「有權威人士」,不能威迫被告招認,批准錄音作呈堂證供。
辯方在結案陳詞質疑,涉案飯盒未經化驗,不能直接判斷被告有否在飯盒下毒,事主或有機會從其他渠道吸入過多亞硝酸鈉而不適,又指醫療報告顯示,事主不適「確切成因不明」,案件留有「好大疑點」。案件押後至 8 月 12 日裁決。
官批准被告招認錄音呈堂
庭上早前播放一段錄音,內容為案發後,擔任牧師的事主父親,相約被告在教會內對質,被告在錄音中承認在事主的飯盒,放了 1 至 1.5 克亞硝酸納。
辯方爭議,該錄音在被告不知情下錄取,兼且牧師對被告而言是「有權威人士」(Person in authority),質疑被告並非自願下被錄音及招認,反對錄音呈堂。
裁判官余俊翔周三指,參考案件陳詞、證供等以及案例,認為事主父親當時並非一名「有權威人士」,不能威迫被告招認,故法庭不能行使酌情權剔除證供,並裁定案件表證成立。
辯方:涉案飯盒未經化驗
辯方指,被告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同日開始結案陳詞。辯方指,控方主要依賴事主父親與被告對質的錄音,指控被告在事主飯盒落毒,除此之外未有任何直接證據。
辯方認為,該飯盒未經化驗,不能確定內有亞硝酸鈉,並引述早前控方證人廣華醫院醫生方嘉華的供詞指,亞硝酸鈉是一種廣泛應用的防腐劑,發作時間需時一日。辯方認為,事主有可能是在案發前一天,攝入過量亞硝酸鈉。
辯方續指,被告在案發後數天才被捕,被捕時身上沒被搜出涉案的化學物質。事主的醫療報告亦指,其不適「確切成因不明」,認為案件留有「好大疑點」。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12 日裁決,被告繼續還押。
被指惡意施用不知名毒藥
被告叶文飛(29 歲,報稱無業)被控一項「意圖損害而施用毒藥或殘害性或有害物品」罪,罪行出自《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23 條,指他於 2024 年 11 月 26 日,在旺角欽州街食物環境衞生署 2 樓 206 休息室內,非法及惡意導致向羅姓事主施用毒藥或其他殘害性物品或有害物品,即不知名毒藥,意圖使該羅受損害、精神受傷或惱怒。
WKCC533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