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虹行動」成員、前民陣召集人岑子杰,2023 年就香港不承認同性伴侶關係提終極上訴,獲裁定部分勝訴,終院頒令港府須在 2 年內設立替代框架,承認同性伴侶關係。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周三(2 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設立「同性伴侶關係登記機制」,但只限已在海外結婚或民事結合的同性伴侶,登記後可參與伴侶的醫療決定及辦理身後事。
政府文件強調,堅決維護香港法律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指在制定登記條件時,綜合考慮了多項因素,包括香港實際情況、社會制度、家庭及傳統價值觀等,又指社會對法律上承認同性伴侶關係仍存在不同看法,必須謹慎考慮,以免造成分化影響社會和諧。
岑子杰周三晚在社交媒體發文,形容政府建議的框架內容,「以『超出想像』的低程度地,去展(闡)述伴侶的核心權利」,甚至懷疑未符合終院判決要求。岑指,政府願提出立法方案,是負責任表現,惟在保障方面有很大改善空間,籲當局與同志團體代表會面,完善方案。
申請人須已於海外註冊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周三(2 日)傍晚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將於周四政制事務委員會上討論。文件建議,透過立法設立同性伴侶登記機制,申請人須符合 6 項條件,包括已在香港以外地方結婚、註冊民事伴侶關係或民事結合,另要求雙方性別相同、均已足 18 歲、雙方或一方為香港居民等。
政府建議設立同性伴侶關係登記處,申請人士提交申請後,若獲登記官信納及確認符合條件,即獲發出同性伴侶關係(登記)證書。
可參與醫療決定、辦身後事
政府:須避免衝擊婚姻制度
當局指,為落實終審法院指出須「滿足同性伴侶的基本社會需求」,建議登記的同性伴侶享有權利及責任包括:
- 登記及撤除同性伴侶關係登記的權利
- 醫院探視權、獲得醫療資訊、參與醫療決定、器官移植等權利
- 處理身後事,包括辨認遺體、申請死亡證、領取遺體、申辦死者下葬、火化及安置骨灰等權利
文件強調,政府堅決維護香港法律列明一夫一妻、一男一女的婚姻制度,指終院在「岑子杰案」中亦確認,香港居民受《基本法》及《人權法案》所保障的婚姻憲法自由,只限於異性婚姻,「因此,特區政府在擬訂同性伴侶關係獲法律承認的替代框架時,須避免對本港婚姻制度及傳統社會價值觀造成衝擊,並明確示明在替代框架下登記的同性伴侶關係並不等同於婚姻關係。」
岑:對核心權利闡述「超出想像」地低
司法覆核案申請人岑子杰在社交媒體發文回應,批評政府建議的框架,對同性伴侶核心權利的闡述「『超出想像』的低程度」,懷疑甚至不符合終院判詞所指、框架須滿足同性伴侶「基本社會需求」的要求。
岑指,文件中包括同性伴侶醫療及處理身後事的權利,「是一個好的方向」,但尚有一些有關「生離死別」的權利,亦屬基本需求,例如在囚伴侶的探視權、安排財產分配等。
他又提到,政府建議的其中一項登記條件,是同性伴侶必須事先在海外註冊,認為這對無法負擔海外註冊的伴侶造成很大困難。另一方面,在香港生活的異性夫婦,若於海外結婚,可以在香港辦離婚。惟同性伴侶在海外結婚,則不能於本港解除關係。岑形容政府現時安排,可能造成同性伴侶「能註冊,不能解除」的困境。
他建議,本港替代框架應讓身在本港的伴侶有直接登記途徑,而非依賴海外的制度,令過程曲節繁複。

岑:籲當局聽取意見完善方案
岑指出,目前透過司法覆核成功爭取的同性伴侶權益,包括申請受養人簽證、公務員伴侶福利、合併報稅、承繼遺產、共同申請公屋及居屋等,惟尚有多項權利未受保障,認為政府的建議框架,等同叫同性伴侶再逐一提出官司,才能獲得保障,「實在是勞民傷財」。
他認為,社會對同性伴侶接納程度持續進步,對法律承認伴侶關係的看法亦趨正面,促請政府就框架設立定期檢討及改善措施,以配合社會改變,逐步擴闊權利範圍;又指,據他所知,政府目前尚未諮詢任何同志團體,籲政府與團體代表會面,聽取意見完善方案。
婚姻平權協會:僅向前一小步
基恩之家:擔憂及失望
不少關注同志的團體亦發聲明回應。婚姻平權協會指,留意到政府方案旨在保障同性伴侶權益,惟認為方案「僅為向前邁進的一小步」,遠未能為所有伴侶與家庭提供應有、全面而平等的承認與保障。
同志友善教會基恩之家亦發聲明,指政府擬定的替代框架,未能充分保障性小眾及同性伴侶權利,對文件中呈現的意識形態、未能涵蓋的範疇、以及對社會及宗教疑慮的回應感擔憂及失望。
梁美芬:維護傳統價值黑暗一天
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則在社交媒體發文,形容周三「是對於維護傳統家庭價值黑暗的一天」,認為方案是破壞香港傳統優秀家庭價值的缺口,形容「潘多拉的盒子打開之後,社會將爭議不斷」,憂慮日後同類官司,以及領養權、學校教育權等爭議將接踵而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