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歲督察涉在 2023 年 6 月凌晨執勤後,於旺角駕駛私家車撞到一輛的士,致該的士撞到一名女途人。督察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控辯周二 (8 日)在區域法院作結案陳詞。
控方指,被告稱「睄」交通燈,雖然後來「企圖稍微美化說法,但講到尾都係『睄』」;加上他誤認行人燈為行車燈,清楚顯示其駕駛行為遠低於法律要求的水平。
辯方則指,從類似案例原則可得出,駕駛方式導致「好悲慘結果」,雖然令人同情,但這不會將不小心駕駛的情況變成危險駕駛。官押後至 7 月 28 日裁決。
控方結案:需考慮駕駛經驗不足一說
「必然在法理上站不住腳」
控辯雙方採納書面陳詞。控方口頭陳詞作補充時,引述另案的判詞,指支持危險駕駛的證據可包括「不遵守交通標誌」,例如衝紅燈。
控方指,對辯方陳詞提及需考慮被告駕駛經驗不足有保留,認為該主張「必然在法理上站不住腳」,否則法律應該對有 40 年駕駛經驗的駕駛者要求更高,而對僅有一個月經驗者則要求較低。
控方指出,即使法庭全數接納被告姚新燊的說法,姚曾稱當時「睄」交通燈,雖然於庭上「企圖稍微美化說法,但講到尾都係『睄』」;加上姚誤認行人交通燈為行車交通燈,清楚顯示其駕駛行為遠低於法律要求的水平。

辯方結案:衝紅燈
非構成危駕決定性因素
辯方則指出,一時的不小心並不會構成危險駕駛,指是類似案例可得出的原則,又引述另案判詞指,衝紅燈為危險駕駛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並非決定性因素。
辯方又指出,在控方引述的案例中,被告因投資失敗損失巨款,亦承認事發時精神狀態不佳,而上訴庭認為被告精神狀態不適宜駕駛,而非一時不小心,故構成危險駕駛。而另一案例的被告「響號衝燈」,故上訴庭不接納其看錯交通燈的說法。
辯方表示,控方所列舉的案例皆為被告身體狀況不適宜駕駛,或不是「單單衝紅燈」構成危險駕駛,故不會同意控方所指,衝紅燈便等同危險駕駛的演繹。
辯方:悲慘結果不會將不小心駕駛
變成危駕
辯方又稱,危險駕駛需滿足「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的門檻,而該門檻「好高」,又指從類似案例原則可得出,駕駛方式導致「好悲慘結果」,雖然令人同情,但不會將不小心駕駛的情況變成危險駕駛。
辯方指,於類似案例中,上訴庭曾列駕駛者在涉案道路的經驗為考慮因素之一,而本案被告駕駛經驗、於涉事道路的駕駛經驗亦不足,法庭應考慮上述因素,客觀審視被告「嗰剎那要接收咁多資訊」,是否「遠遜於」期望的水平。
辯方稱,持暫准駕駛執照的駕駛者,發生意外的機率往往比有經驗的駕駛者高,故政府才要求前者將「P 牌」放在車廂擋風玻璃。
辯方總結,既然政府接納「P 牌」持有者駕駛經驗不足、上訴庭亦曾考慮道路經驗的因素,法庭應考慮本案被告的駕駛經驗及於該道路經驗不足,又指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干犯「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而證據則顯示被告違反「不小心駕駛」罪,被告亦承認該罪。
被告擬認不小心駕駛 控方不接受
案件周一開審,被告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表示承認「不小心駕駛」罪,控方不接納。
案情指,被告駕駛私家車時沒有按照紅燈停下,撞到前方的士致其打橫旋轉,並失控撞到站於行人道邊緣的女途人。被撞倒的女途人周一作供,稱意外後需進行截肢手術,現為「長短腳」,生活「離開唔到」電動輪椅(見報道)。
被控危駕致他人嚴重受傷
被告姚新燊(30 歲,報稱督察)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他於 2023 年 6 月 5 日在旺角彌敦道與旺角道交界,在道路上危險駕駛一輛私家車,引致馮姓人士身體受嚴重傷害。
警方早前回覆《法庭線》查詢,指涉案警務人員已被停職,又指警隊非常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絕不容忍和姑息,定必嚴正處理。
DCCC6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