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第二案|控方續結案:第三被告參與程度高 次被告指警逼供等不成立

反恐第二案|控方續結案:第三被告參與程度高 次被告指警逼供等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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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吳行蹤與 TG 群組訊息脗合

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林芷瑩認為,Telegram 群組成員「夠鐘改名」就是第三被告吳子樂,並在庭上播放「夠鐘改名」曾發送的語音訊息,以及吳的錄影會面片段。

林提醒陪審團,必須考慮兩者的聲線、聲音質素、現場環境及聲音長短多寡等,從而決定兩者是否同一人。

林又指,「夠鐘改名」在 2020 年 3 月 20 日在 TG 提及,已購買行李喼及前往宏創方 503 室,並指「看更問我地做乜咁大煙,我話燒燶咗啲野食」。而同日的閉路電視,拍到吳子樂攜帶行李喼進入宏創方,他曾與保安員對話,以及相關單位冒煙。

控方:吳參與程度非常高
擔當重要角色

林芷瑩又稱,在羅湖站爆炸案發生後, 「夠鐘改名」在涉案 Telegram 群組內,草擬承認責任聲明及「眾籌革命」的帖文,內容與頻道「九十二籤」其後發布的帖文一致,顯示李的參與程度非常高,在案中擔當草擬、發布帖文的重要角色。

林續指,考慮到帖文均在爆炸案後發布,若然吳子樂無意造成人身傷亡,大可在頻道預先提醒,但他沒有這樣做,顯然是有意圖執行串謀計劃,令現場人士受傷。

控方:次被告對警員指控不成立

針對次被告李嘉濱,林芷瑩引述證供指,他在 2020 年 3 月 7 日曾乘車前往將軍澳「踩線」,其後於旺角被捕。李隨後承認「明愛炸彈係『五飛』(被指首被告何卓為)叫我放嘅,因為佢用我條命嚟威脅我」。

辯方曾質疑,有警員用武力對李逼供,包括叉頸、搥腹、以李女友作要脅。

林芷瑩反駁稱,警員紀錄顯示李的左頸有 3 厘米紅印,假如警員曾經施暴,絕不會留下相關紀錄,亦會在錄影會面中要求他拉上外套拉鍊去遮蓋傷痕,加上李在錄影會面前曾經與律師會面,惟未曾作出任何投訴,亦多次拒絕就醫,「佢話佢俾人打,呢個根本係唔成立」。

對於警員強迫李提供指紋解鎖一說,林芷瑩指,警方可透過搜查令截取吳電話內的資料,反問「有咩必要用指紋解鎖?」

控方否認警員逼供、預演

林芷瑩又稱,根據辯方的說法,警員曾經要求李嘉濱供出「五飛」,但李在錄影會面下表示不知道「五飛」的全名,質疑「警員叫佢隊『五飛』,但唔畀全名佢,有冇可能呢?」

林續指,假如警員曾經逼供,「叫佢(吳)自己認咪得囉,咁咪仲簡單」,毋須大費周章要求吳作此類「混合式招認」。

針對吳子樂錄影會面的自願性,林芷瑩指,李的首次錄影會面共約 2 小時、涉逾千個問與答,且對話內容流暢,故不可能經過事前預演。

控方:李虛報住址為免警搜證物

李嘉濱另被控,虛報西營盤梅芳街 24 號一樓某單位的住址,實際上他住在二樓的一個單位。

林芷瑩指,證供顯示,警員曾帶李前往西環梅芳街一樓某單位搜屋,李一度聲稱忘記開門密碼,其後警員聯絡業主取得密碼,李在進屋後自行更換衣服。李其後承認兩周前已搬到二樓的某單位,警方在二樓單位內搜出發射器、接收器、電子火柴、與爆炸案相關的化學品等。

辯方曾指,警員一開始便「入錯屋」,並把責任推卸在李身上,誣陷他誤導警方。但林芷瑩反駁指,假如警員進入錯誤的單位,李就不應該在屋內翻找及換上不屬於他的衣服,故唯一可能是李有意隱瞞真實住址,避免讓警員搜出相關證物。審訊下周一續。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