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歲青年被指今年 7 月,三度於尖沙咀中港城男洗手間內,寫上煽動字句,被控一項煽動罪及 3 項「刑事毀壞」罪,還押候訊。他周四(31 日)在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得批准。
高院法官李素蘭在判詞透露,被告今年剛完成 DSE 考試,辯方呈交中學社工等信件,確認數年前曾建議他接受精神科評估,指其背景反映極不可能繼續做出危害國安行為;律政司一方則反對,指本案證據強而有力,而被告有意尋求精神科醫生協助,出於保護應將其收押。
法官聽取陳詞後指,基於被告及家人承諾求醫,以及遵受多項條件,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做出危害國安行為,亦不接納律政司指為保護被告應將其還押,遂批准保釋。被告母親庭上聞訊落淚,而被告下午由父親陪伴一同離開法院。



官要求被告承諾持續求醫
外出須由父或母陪同
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李素蘭,定下的保釋條件包括現金擔保 10 萬元、父親人事擔保 10 萬元、每星期警署報到兩次、不得返回中港城、不可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不得離港並要交出所有旅遊證件、需住在報稱地址並遵守宵禁令等。
法官亦要求被告承諾,要持續求醫,尤其是精神科醫生,亦要通知控方求醫的進度。法官形容此為批准保釋的重要考慮因素,亦指被告承諾離開住所時,要由父母其中一人陪伴他外出。被告聽取條件後表示「確定 … 一定、明白」。
判詞:不認為出於保護被告
應將其收押
法官批准撤銷保釋程序的報道限制,並即日頒下判詞解釋批准保釋的理由。
判詞引述控方案情,指被告於案發期間,三度在中港城任職兼職文員,在同一層的男廁廁格內,以箱頭筆寫下「光時」等字句,由物業管理人員發現報案。在其中一次,警員在男廁內拘捕被告,而他在警誡下承認犯案。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頴愉反對被告保釋,指證據強而有力,足以將被告定罪並判監,認為沒充足理由相信他不會繼續做出危害國安行為,而被告亦有潛逃風險。鄭亦指出,被告有意尋求精神科醫生協助,出於保護應將其收押(He should be detained in custody for his own protection.)。
法官亦引辯方大狀何同殷的書面陳詞,指被告沒定罪紀錄,過往在校紀律良好,亦願意遵守多項保釋條件。家人關注其精神健康,父母願意密切留意被告,已預約求醫,又呈交中學社工等信件,確認數年前曾建議他接受精神科評估。
何指,被告的背景反映,他極不可能繼續做出危害國安行為,又指被告真正需要的是專業支援,而不是剝奪其自由的收押(What the Applicant truly requires is professional support to help him express his opinions effectively, rather than confinement that would strip him of his freedom.)。
法官經考慮雙方陳詞後,指基於被告及其父母作出的承諾,包括求醫、加緊留意被告情況、外出時陪伴他等,認為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若獲准保釋,不會繼續做出危害國安的行為。
官續指,考慮到被告的家庭關係等,認為沒理由相信他會潛逃,或會再度犯案。官亦指,不認為出於保護被告,應該將其收押。
父接送離開法院
母聞保釋流淚
約下午一時正,被告父母與律師到高等法院懲教署羈留室外詢問,惟當時是午膳時段,無法即場保釋被告離開。至下午 3 時正,戴上口罩的被告從羈留室步出,父親為他戴帽,然後撐傘、擁着他往太古中心方向離開。
被告梁佳樂(18 歲,報稱暑期兼職文員)被控一項「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及 3 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
梁周四穿灰白格仔襯衣、戴藍黑色框眼鏡到庭應訊。聆訊以英語進行,梁需戴耳機聆聽翻譯。父母亦有陪伴到庭,而父親在證人台宣誓,承諾以擔保人身分確保被告會遵守所有保釋條件、母親聽到法官批准保釋後流淚,有法庭職員遞上紙巾。
辯方在庭上透露,被告已獲 VTC 錄取,將於 2025 年 9 月開學。法官指,父母需要負責接送被告上學放學。
案件預計 8.19 答辯
本案於 7 月 2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提堂,控方申請押後待警方調查被告的手機,總裁判官蘇惠德將案押後至 8 月 19 日再訊。控方周四在高等法院庭上透露,預計屆時將會答辯。
控罪:被告三度在中港城男廁
寫煽動字句
控罪指,被告於 2025 年 7 月 17、18 及 21 日在香港尖沙咀中港城 3 座 11 樓男廁內,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屬於中港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男廁廁格牆壁,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及於2025年7月17日至2025年7月21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九龍尖沙咀廣東道33號中港城第3座11樓男廁牆上寫上陳述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
(a)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 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c)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d)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作為;及/或
(e)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HCCP539/2025 (WKCC3238/2025)